發燒的時候你還會去上班嗎?

2025-05-25 17:05:07 字數 3091 閱讀 7959

1樓:妹妹的明明

首先在當前新冠病毒在全球範圍內沒有被完全控制,在國內也沒有完全消失的情況下,如果發燒了,還是最好按需就診,症狀消除後再去上班,我想大部分公司也是支援這一點的。

如果不考慮疫情因素的話,那就分情況而定;第一,假如有很重要、很緊急的工作,並且自己發燒並不嚴重,能夠輕鬆完成工作,可以考慮去上班,這也是職場人擔當和責任心的體現;第二,有重要的、緊急的工作,但自己發燒較嚴重,無力完成對應工作,這種情況我會選擇向公司領導說明自己因病情嚴重需要請假診治,請領導同意,並將手頭未完緊急任務向領導彙報,以免耽誤工作;第三,如果無重要的,緊急的工作,則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發燒(病情)嚴重程度和自己的意願,自行選擇請假或上班。

看情況,精神狀態好就可以去,精神狀態不好就不能去,抓緊休息好了早點恢復更方便工作。

你應該休息的,本身感冒的時候腦袋就不靈活,做出來的東西也不見的被別人欣賞,還拖垮了自己的身體,兩處都撈不著好。

我會選擇在家休息,休息好了再去上班,可以跟老闆請幾天的假啊。

謝邀,發燒的話我上班地方是診所我會選擇去上班順便找大夫開點藥,如果不是醫療機構就請假,畢竟發燒是需要休息的。

不會。既然發燒了,身體不舒橡衡服為什麼要去上班?

我上班賺錢是為了讓我的生活更加美好的,不是給我自己添堵的。

發燒就在家裡好好休息就是了。

咋的,少上一天的班,就活不下去了?你很缺這一天的班錢嗎?

發燒還上班,咋想的。

你是受虐狂嗎?你很享受難受的感覺?不是就閉嘴,跟領導請假。苦了梁則做誰也不能苦了自己。

不會!特別是在疫情期間,大家其實都比較敏感,除非你可以證明自己不是新冠,最好還是別去了,何況發燒了多累啊,對自己好一點不好嗎?業績什麼的都是虛的,快快恢復身體健康才是最重要的,沒必要把自己搞那麼累。

現在很多公共盯宴交通工具,地鐵、有軌電車等上車前都是需要測體溫的,所有如果你是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上班,那就不是你上不上的問題了,而是你能不能上的問題了。

2樓:卡布奇諾

去上班之前發燒,可以貼降溫貼,吃點藥,休息一會兒,好點再去。不怎麼難受就去上班!

3樓:網友

我還是回去上班的,但是如果班上有人上班,能排好班的,我就還是會休息的。

如果我發燒了還能去上班嗎?

4樓:網友

現在發燒已經不算不正常了,發燒後堅持工作的有很多,要是不想去可以手渣請假。我們這有些行政單位又發燒的可以不去上班打**純雹請假就可以,人員緊張的要是不很厲害也可以上班,反正畢褲悄大部分人都陽過了,人們也不太在意了。

發燒了公司還要求去上班

5樓:

摘要。親<>

很高興為您解答員工生病無法上班,那麼員工是需要由醫院的疾病證明書證明需要休息,如果員工沒有證據,那麼單位要求上班是合理的,或者員工告知單位之後回單位上班時補充疾病證明書。在有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書時,單位不能拒絕員工的請假。同時需要支付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

發燒了公司還要求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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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問一下 如果說提供發燒的照旦禪片 確餘遲蠢實是存在發燒行為的 可以證明豎陪自己有在發燒 跟公司請假 公司不同意違法嗎。

如果發燒了公司還信巖陵要求去滑戚上班。系侵害勞動者生命健康權行為和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棗枯以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關投訴。<>

但是沒有醫院出具的證明 單自己這邊可以證明發燒了也可以麼。

公司不同意是違法的。

可以的親親。

不同意就起訴。

親,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嗎?您也可以詳細說說您的情況哦,我好為您解答哦。<>

就是如果說這邊確實是有發燒情況 但是 沒有去醫院開具證明 但是自己有**燃配可以褲段念進行一胡困個證明 這種情況 公司不同意你的請假 你就可以起訴他是麼。

親親,可以的。

對於沒人性化的,當然可以起訴哦。

單位要求發燒還上班怎麼辦

6樓:鎮苒

法律分析: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當地的市長**進行舉報。**通知延遲復工,用人單位不可要求員工提前返崗。

用人單位在延遲復工期內,未經許可不得要求勞動者返崗,但可以向勞動者下達適合在家辦公的工作任務。勞動者在延遲復工期內,除遵守國家法律和疫情防控規定外,還應當保持聯絡暢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敏蔽跡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並汪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橋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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