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不一定,如果有需要,則要做。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為,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
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刑事辨認已經得到廣泛的運用,其證明力也得到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普遍認可。但在司法實踐中,組織辨認時還存在簡單隨意、程式違法或不適當操作等諸多問題。
1、根據辨認物件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身辨認、**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飢拆腔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御毀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爛衫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刑事案件不一定要做辨認筆錄,如果有需要,則要做。
3樓:匿名使用者
辨認筆錄並不是一定要做的,在刑段顫事案件辦理中,證據的型別有多種,辨認筆錄只是其一。比如發生故意殺人案件,需要對屍體做辨認,則需氏拆要辦案人員詢問和案件有關的人員,並形成筆錄。在之後法院審理階段,筆錄殲燃棗具備較強的證據效力。
請問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要求是怎樣的?
4樓:abc生活攻略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它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
刑事案件中對辨認筆錄的要求,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中對於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請問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要求是怎樣的
5樓:abc生活攻略
辨認筆錄一困中直當做證據使用,但它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
刑事案件中對辨認筆錄的要求,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汪野山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中對於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脊差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在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是必須的嗎
6樓:鄭萌
辨認筆錄不是必須的,需要進行辨認的,才要製作辨認筆錄,但辨認不是必須可少的流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五十八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第二百六十二條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一、刑事案件的定罪證據有哪些型別?
一)物證;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二、刑事案件辨認有哪些注意事項?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渣侍纖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如仿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中,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物件的具體特徵,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物件,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卣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辨認**時,被辨認的**不得少於10張。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談彎人數不得少於5人;辨認**時,被辨認的**不得少於5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
5、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要求是怎樣的
7樓:顧倩
法律分析: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它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刑事案件中對辨認筆錄的要求,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3.
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4.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五條 辨認筆錄具有下指羨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辨認不是在調查人員、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
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唯棚拍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和冊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刑事案件中辨認筆錄要求是怎樣的
8樓:吳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中對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弊裂讓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1、物證;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認筆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在刑事案件中,會有很多的辨認筆錄,比如對作案工具的辨認,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對作案地點的辨認,這些辨認涉及到案件的定罪與量刑。但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源含行的。
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
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4、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租局材料。
2、見證人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擔任見證人的證據。
3、物證的**、錄影、複製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徵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4、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書證的副本、複製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內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6、對物證、書證的**、收集程式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該物證、書證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辨認筆錄要求
9樓:李紅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春並題的解釋》第90條中對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辨認筆錄檔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十條。對辨認筆錄應當著重審查辨認的行森咐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製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物件的;
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物件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物件中,或者供辨認的物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刑事案件到公訴科後一定會起訴麼,刑事案件到公訴科之後一定會起訴麼
不一定會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就起訴,即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不足的,就不起訴或公安機關撤案。證據充分與否,可能理解有不同,不排除起訴到法院,法院以證據不足判無罪的。畢竟現在疑難複雜案件也很多,法律的一些規定解釋也有不明確的地方。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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