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訴訟中的證據收集,如何理解民事訴訟中法院收集證據問題

2025-04-27 07:55:07 字數 1032 閱讀 5118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中法院收集證據問題

1樓:龐九林

理解如下: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調取,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可以自行決定調取。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1、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友掘枯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關係的。

3、涉及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4、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式性事項的。

對於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即「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只有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訴訟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與當事人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式性事項,人民法院才能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該規定也明確了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即「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好洞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的範圍只限於三種情況: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並且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法院調取的證據歸屬於申請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證據材料體系當中。

有利於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和維護當事人訴訟機會、地位的平等,可以使當事人明瞭對證據的調查收集方式,並對其所要收集的證據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理而充分的衡量後,將其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以彌補其散州舉證能力的不足,從而實現當事人在舉證能力和手段上的平等以及舉證機會上的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在訴訟中,是否有「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法律概念

司法的術語bai一般指犯罪嫌疑人du叫被告,適用於 zhi法院 dao 時的稱呼,第二專被告的產生是多人作案屬形成團伙犯罪,法院要區分犯罪中各人起到的核心,作用,領導,組織策劃的責任和所要承擔後果的排例,第一被告指首犯,第二被告指主犯,第三被告指從犯。暴牙 共bai 同被告 是法律術語,du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有哪些

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除偵查 檢察 審判機關工作人員以外參加刑事訴訟活動,依法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的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參與人主要包括 當事人 法定 人 訴訟 人 辯護人 證人 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而參加刑事訴訟的...

行政訴訟當事人的行政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

第一,概念。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第二,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的程式。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