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要還嗎,離婚後需要返還彩禮錢嗎?

2022-12-20 00:26:18 字數 5221 閱讀 4023

1樓:正商觀察者

關於雙方離婚時是否退還彩禮的問題是有法可依的,該問題可以根據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或者造成的後果進行判斷。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

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2樓:匿名使用者

看是否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條件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男方是過錯方,如有第三者,非法同居,賭博吸毒,家暴等可以退還。

如果沒有以上過錯,法律不支援,法院也不支援。

4樓:來自木蘭天池真誠的綠蘿

要啊,為什麼不要呢?關鍵是對方會給嗎

離婚後需要返還彩禮錢嗎?

5樓:華律網

很多當事人因為不知道離婚時彩禮是否需要退還跟我諮詢,今天我在這裡跟大家分享一下。彩禮一般是以登記結婚為目的由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財物。這一概念不但限定了彩禮的範圍也限定了彩禮的目的,既然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登記結婚,那麼如果違背這一給付彩禮的初衷,法律對此也不會沒有任何約束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所以彩禮是否需要返還,關鍵要看是否存在上述情況。完畢!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6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

男方給付彩禮,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男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女方返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7樓:黃瓜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8樓:法律快車

關於雙方在離婚時的彩禮退還問題,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

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在彩禮返還案件中,不予返還的情形

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於彩禮返還的案件,並沒有出具專門的司法解釋。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在總結當地的司法實踐中,總結出相關的經驗,以指導意見的形式釋出。總結如下:

1、第四條「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

」該規定屬於嚴格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再過多加以說明。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援。」該條規定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中國傳統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誌。

儀式結束後,共同生活,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在群眾的觀念中,已經視為已婚。根據**俗,所以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

其次,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兩年的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第二、生育子女。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意味著雙方的婚姻關係更加牢固,這也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

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應屬於「婚前」財產。另,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

需注意的是,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9樓:方小魚同學

一、什麼是彩禮?

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網際網路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徵,徵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

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不退還。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二、返還彩禮的情況如下:

1、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適用第(二)、(三)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由於各種原因,人們往往對雙方當事人訂婚時給與的彩禮性質理解不同,併產生不同的觀點。

2、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法律依據

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們可以把婚姻關係看成是一種契約關係。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屬於要約和反要約階段,從訂婚時起到辦理結婚登記前,可以看作是承諾階段,也就是契約成立階段。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後,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階段。

從契約的角度來看,給與和收受彩禮的行為是發生在婚姻契約成立階段。由於有了給與和收受彩禮的行為,才使得婚姻關係由成立階段向生效階段過渡有了一定的保證。此後,如果婚姻關係沒有生效,那麼,當事人收受彩禮的行為就違背了當初訂約雙方的本意,理應予以返還。

如果婚姻關係生效後,彩禮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彩禮的一方自然沒有索要回彩禮的法律依據。

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中對於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特殊情況,單獨作出以雙方離婚為前提條件而應予返還的規定。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

綜上,在現實生活當中,由於收、送彩禮的情形千差萬別,最高人民法院無法將所有情形在此羅列。例如,送彩禮一方將自己非常珍貴的物件,或者是價值昂貴的物件送給對方,如若收彩禮方不返還,將會給送彩禮方造成較為嚴重的人身傷害或是財產損失。所以對於彩禮返還的情況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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