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登出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什麼後果

2022-12-17 17:16:09 字數 4818 閱讀 3948

1樓:張珂律師

1、有限責任公司登出之後,有限責任公司在以公司全部財產清償公司債務之後就沒有責任了,與任何員工、老闆或者股東經理的個人財產沒有關係。2、無限連帶責任公司、個體戶登出的話,公司的擁有者或者合夥人就必須以自己的財產來清償公司欠下的各種債務。

法律分析

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登出公司前需要組成清算組,對公司依法進行清算並了結公司的債權債務。如果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登出,那麼違法登出公司的相關人員需要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清算組的成員,未經依法清算即登出了公司,如果公司還存在尚未了結的債務,那麼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違法登出公司的人員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致使公司財產流失、損壞,造成債權人所分配財產減少。債權人的損失與股東的過錯有直接因果關係。或在未經清算情況下,本應作清償債務的原公司責任財產被股東佔有、處置或轉移,卻不承擔公司的任何債務,其性質與投資不實、抽逃資金一樣,同屬侵害債權人利益,危害交易安全的行為,而投資不實,抽逃資金已為法律明確規定為應付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2樓:葛仲彰律師

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登出公司前需要組成清算組,對公司依法進行清算並了結公司的債權債務。如果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登出,那麼違法登出公司的相關人員需要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清算組的成員,未經依法清算即登出了公司,如果公司還存在尚未了結的債務,那麼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違法登出公司的人員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公司登出原法人還用承擔法律責任嗎

3樓:老表有點呈

不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司解散後,股東應當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完畢並辦理登出登記後,公司歸於消滅。由於經合法清算後的公司剩餘財產,由股東依法進行分配後歸股東所有。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4樓:樂於助人

要承擔。看來公司有債務並且未清算,可能引發糾紛。按實際情況,公司登出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但是,有意逃避責任,或者刻意不清算,有民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基於公司股東怠於清算的不作為的行為。

直接導致的其對債權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直接追訴股東的侵權責任。債權侵權行為是指債的關係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實施損害債權實現,造成債權人因此遭受財產利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的行為。[2]負有清算責任的清算義務人,不及時履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致使公司財產流失、損壞,造成債權人所分配財產減少。

債權人的損失與股東的過錯有直接因果關係。或在未經清算情況下,本應作清償債務的原公司責任財產被股東佔有、處置或轉移,卻不承擔公司的任何債務,其性質與投資不實、抽逃資金一樣,同屬侵害債權人利益,危害交易安全的行為,而投資不實,抽逃資金已為法律明確規定為應付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

5樓:zrr生物質鍋爐

個體工商戶雖有用工資格,但就其本質而言,在生產經營中業主仍是以自然人的法律身份對外承擔責任,其營業執照僅僅是該自然人對外經營的資格證明,以及對該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即其經營範圍的限制。根據 《民法通則》第29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因此,個體工商戶應當以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業主承擔的是無限責任,營業執照登出只是表明其自注銷之日起喪失了經營資格,在營業執照登出前該個體工商戶應當承擔的違法責任並不會消失,仍應由這個自然人承擔。

6樓:崔子格

不。一般公司責任只能由公司承擔,除非該公司是個人獨資企業。

但是如果是關於債務的就有些責任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第二款規定:“公司解散後,股東應當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完畢並辦理登出登記後,公司歸於消滅。由於經合法清算後的公司剩餘財產,由股東依法進行分配後歸股東所有。

”但對清算完畢後遺留的債權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意思就是如果公司登出的話,債務問題法人可以掌控,但是登出之後就與法人無關聯了。。。。。但是,注,但是如果公司成功登出後還有債務問題,那麼你法人就有責任了。

最明顯的意思就是登出前沒有債務才可以,有債務還成功登出了那債務問題就是你法人的責任了。

7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搞招投標的公司,不做售後,拿到專案回款後,就登出。

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說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責任,而是股東的責任。

公司登出了,法人代表及股東什麼情況下需承擔連帶責任

9樓:冷瞳琪琪颯

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就像一層面紗一樣將公司與股東的責任分開,即使公司財產未能全部償還公司的所有債務,公司股東也免遭公司債權人的追索。依照此理論,公司經過合法登出程式以後,就喪失了法人主體資格,公司和股東均無需對公司以前的債務承擔責任了。但是,如果股東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從事各種規避法律和違法的行為,債權人的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損害。

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穩定的市場經濟秩序,貳005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或“揭開公司面紗”理論。該法第貳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就為債權人發現公司被登出後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要求追究股東責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不過,《公司法》第貳0條並沒有具體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只是原則規定該條適用的前提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筆者根據現行的有關公司法的司法解釋、地方法院的內部規定和和眾多法院判例將公司登出後股東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作了歸納,主要有如下幾種:

依.股東出資瑕疵 《公司法》要求股東出資應當保持資本的真實、完整,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不實存在瑕疵的行為比比皆是,比如公司註冊資金不到位、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等等,針對這類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貳貳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另外,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公司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就處理股東責任糾紛的相關問題也明確規定:“股東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應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出資不足導致公司的註冊資本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標準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貳.

股東抽逃資本 《公司法》除了要求公司的資本應當真實、完整以外,還應當維持在充實狀態,如果股東出資後又抽逃、轉移部分或全部資金,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顯然違背了資本充實原則,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股東將全部註冊資金抽走或抽逃後的註冊資金達不到法定最低限額,應視該公司無法人主體資格,由股東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 三.

公司清算程式不合法 公司法要求登出公司應當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式,否則即便已經登出也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關於公司登出的具體要求可以參考《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登出登記”的規定。結合這些法律規定,清算程式不合法的具體表現往往有這幾種情況:

(依)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貳)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 股東在公司解散以後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出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亦需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三)清算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獲清償的有限責任公司決議解散的,股東應當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並告知債權人。

《公司法》第依吧陸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這裡的公告還必須是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公司法》要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5)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程式的主要責任人,因怠於履行義務致使公司的重大財產、賬冊、檔案等滅失,不能進行清算,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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