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任職限制有哪些

2021-03-12 20:35:29 字數 495 閱讀 2461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新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限制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七條規定版:有權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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