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如何界定,婚前財產的界定

2022-12-09 18:46:16 字數 5184 閱讀 8779

1樓:王會武律師

新的婚姻法已經沒有這種規定了,只要是婚前一方的財產,尤其是不動產,如夫妻雙方沒有協議,則離婚時仍是個人財產。

至於你老公婚產首付貸款買的房子原則上你有權利賣掉,但按照物權法的規定要經夫妻另一方同意,並且操作上也未必能夠順利,因為這套房子肯定是以你丈夫的名義領取的房產證,一般在過戶的時候,房管局是要求房主本人到場的,如果房主沒有到場,也會要求提供房主的授權委託和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因此你想揹著老公買房的話,應該說是有一定的難度的,但你與他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尤其是如果買家是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近期有很多案例都支援了夫妻一方賣房,法院支援的判決了。

2樓:問法網周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謂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顧名思義,是夫妻一方在締結婚姻關係之前(也就是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物或者其他財產權益,既包括一方享有單獨所有權的財產,也包括與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婚前財產的取得時間發生在結婚之前,與此後的婚姻生活毫無聯絡,依民法財產所有權取得原理,一方婚前財產自然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是該方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的方式或者是通過繼承、受贈等合法形式所獲得的,其與另一方沒有任何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是對《婚姻法》第18條第一項最直接和明確的解釋,同時也是為了釋明和強調新婚姻法與舊婚姻法的不同。

因為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已廢止)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則明文規定,婚前財產不再會因為夫妻的共同使用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新婚姻法的一大變化,也是一大進步。

關於您丈夫婚前付了首付的房子,因為婚後還要一起還貸款,所以屬於共同財產,如果要出賣應該取得您的同意,如果在您不知情的情況下賣掉,您可以到法院請求宣告合同無效。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婚前的房子便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不贈與或進行其他的權利轉讓,它一直都是你個人財產,不會自動變成共有財產。

你老公婚前首付買了房子,但是婚後是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還貸款,儘管這個房子仍是你老公的個人財產,有完全所有權,可以自行決定賣掉,但是他應當補償你支出的款項。

4樓:匿名使用者

1、沒有類似的規定,不會因為你們結婚5年或10年,該房子就成為共同財產。

2、是否有權利賣掉,要看該房子是否屬於你老公的個人財產,如果屬於,你老公則由權利賣掉。

5樓:律佳

婚前產生屬婚前財產。

6樓:鐵血丹心

跟據最新婚姻法2001修訂版已經婚前財產不隨婚姻的延續而而轉換共有財產

7樓:大律師網

對於婚前財產中的不動產都會進行登記,在登記材料有記載明確的日期。在實際運用中,只要早於記載的日期的時候,這些材料就是界定婚前財產的證據。例如房產證、《商品房購買合同》、公司股份等等。

並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 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為個人婚前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 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為個人婚前財產;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為個人婚前財產,當然, 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為個 人婚前財產;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 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8樓:華律網

以購房合同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後就算婚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當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法》第39條第1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共有財產。

一般來說,以結婚時間來判定婚前婚後財產。

你的房子是婚後財產。

雖然你的朋友都能證明對方沒有經濟**,但是這個不能改變房子是婚後財產判定的。因為大部分婚姻中,夫妻不可能經濟能力一樣,結婚就代表無論對方掙不掙錢,在結婚後夫妻掙的錢都是婚後財產。想想家庭婦女?

但是財產分割可以夫妻雙方協商,如果你們都同意房子歸你,那可以寫份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備案,拿 離婚證,即可生效。以上。

10樓:琦奇正長雁

只要有證據證明是婚前所購的財產即可,屬於婚前財產,此屬於婚前購買取得權利,婚後實際取得財產的情況。

11樓:務曜燦阮莘

樓上答案錯誤,購買房屋一般有房屋買賣合同,三聯單發票等,時間在婚前,且有證據證明是男方出資就應當認定該房產屬於婚前財產.婚後辦理產權手續不影響婚前財產這個事實.

12樓:北京中聖暉

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房產證登記名

13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很可能按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因為是婚後購買,就算一方沒有收入,婚後另一方的收入也屬於共通過財產。

1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是以婚姻登記的時間為界限。婚前的屬於個人財產,婚後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你們的財產協議是有效的,可以約定此房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建議再公證下避免以後發生財產糾紛

解答完畢,祝好運!

打字不易,如滿意,望採納。

15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中,關於現金部分的規定,只要是婚前個人所取得的都屬於婚前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婚內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的界定

16樓:夫方

一、婚前財產如何認定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1、「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 2、「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於前者,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鑑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 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

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二、婚前財產包括哪些 婚前財產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後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 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

而對於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後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請採納。

婚後共同財產怎樣認定,婚後共同財產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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