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集體土地買賣的問題

2022-11-17 22:35:55 字數 4999 閱讀 3407

1樓:南霸天

集體土地的定義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

集體土地是我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種形式。

法律說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4)集體土地的徵收和徵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批准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並報***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徵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許可權的,

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

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

應當持有關批准檔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批准;其中,

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稽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

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

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

(二)有批准權的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批准;其中,

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併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專案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

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

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5)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生產。

所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歸國家的,農村集體土地買賣是違法的,集體土地不可以買賣。農村土地屬於集體用地,所有權屬於集體,只有集體組織內部成員才可以,非集體組織成員只能租賃。

2樓:

1、這個土地沒少漲價吧,先前缺錢急用賣出去的,現在又想按照原先的價錢盤迴來,轉手就賣個十幾倍的**,缺錢的時候有錢週轉是他,漲價的時候掙錢也是他,天下的好事都是這一家的麼?

2、你說的不錯,國家的確對土地流轉有規定,土地流轉有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多種方式,其核心是,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如果當初沒有簽訂比較細緻的合約,連承包權一併轉走了,那理論上合約不成立

3、再者,農村宅基地和耕地應是有嚴格區分的,理論上耕地流轉不得改變其用途,如果賣出去的耕地用作了宅基地,村裡是應該干涉的。

4、以上都是基於理論上而言的,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完全按照法律行事。其一,如果該地用於建造了房屋,那麼即便土地使用權迴歸你朋友所有,但其上的所有已有建築,動產及不動產,都不歸你朋友所有,你的朋友也無權拆掉拿走。況且這種案例比比皆是,基層政權也很少會協助賣出土地者按照原價要回土地

5、即便法院受理了這個案件,形成對你朋友有利的判決,能不能有效執行是另外一回事。打個官司就得話很多錢,到了村裡還得來回扯皮,等你再僱一群人強制執行,說不定地都叫他鄰居賣掉了,既費時,又耗錢呀

6、如果這塊地一定要贖回來,建議你找專人估算一下這塊地的價值,估的低一些,你朋友的鄰居持有這塊地也屬於一種投資,況且地價的預期又比較高,你朋友勢必得支付人家一定的投資收益。你就算是真把官司打到法院去,估計也得判你朋友家賠償他家鄰居,因為他傢俬自**土地,還不提供正規的手續,最後還要毀約,導致鄰居家承受了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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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集體土地能辦集體土地證嗎,集體土地證能過戶嗎

根據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自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 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 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

集體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原則上,不能!集體土地使用證 宅基地證 本來就是以 戶 為單位,當然不能再分了。集體土地使用證可以過戶嗎 10 宅基地是可以過戶的,但是必須符合宅基地轉讓的相關條件,只限於本村村集體的成員之間,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至於非本村經濟成員,自然是不能過戶的。如果是農村戶口戶口的話,你可以在你們村買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