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辭職後我可以要求立即發放我工資嗎

2022-09-20 05:06:57 字數 1379 閱讀 4937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的是實習期可以頂試用期。但是在新勞動法即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實習期的規定,只有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實習期跟試用期: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際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質的過程或時間;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與實習期主要有以下區別: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3、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而在實習期間,學生與所在的實習單位不成立勞動關係,因此不受勞動法調整。

5、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提出7月10日拿工資,但根據勞動法規定,單位在8月10日給你工資也不算違法。所以建議你和單位好好協商下,主要是和那個經理好好溝通下。希望你早日拿到。

3樓:

沒跟你籤合同??你跟他們說,按照勞動法規定,不籤合同的陪你2個月工資地呀,所以應該發你3個月工資。。呵呵呵。。

真的,你可以查一下勞動法或者諮詢勞動部門。。。只要不拖欠你,一切好商量哈。。。

4樓:無望之

可以啊!如果不給你可以去和經理說明緣由,要心平氣和的說!我相信你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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