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問題,房屋租賃合同常見問題有哪些

2022-08-05 14:11:54 字數 5836 閱讀 5111

1樓:等登鄧蹬燈

這個問題是看人來,講理得房東就沒什麼問題,遇上不講理的你是要吃虧的,最好備註在租房合同上(兩份都寫)或是寫個證明給你,保障好自己的權益。

2樓:精彩百曉生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租房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

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

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入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

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係,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訂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1、出租房的主體資格,即簽約對方是否為房產權人(如不是房產權人則至少應擁有房產權人的相應授權),實踐中曾有人與不是產權人簽約,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2、租房時房屋的狀況及房屋的裝潢及隨房物品(如隨房提供的**之類用品)應填寫仔細,以防退租時發生糾紛;

3、應對租房者是否有權轉租明確約定;

4、應明確約定房屋修繕責任(一般均應由出租方負責);

5、應約定出租方在收納每月房租時須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也可以轉賬至約定的賬號);

6、要看清轉租給你的人和房東的租賃期,他和你簽定的合同租賃期不可以超過他自己和房東的租賃期;

7、要看房屋是否設定了抵押權等用益物權;如有的話,抵押權人是否允許出租,萬一抵押權實現,如何承擔責任等;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雙方應當簽訂一個《租賃合同》,這對雙方都有好處。簽訂合同看起來當時有些麻煩,但是事前有一個文字的東西,雙方都按約定來做,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能夠使以後少出現不必要的矛盾,出現矛盾時也有據可查,避免出現大的麻煩。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並不限於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

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3樓:馮曉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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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我是合作諮詢律師,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我需要一點時間編輯答案,稍等一下下哦。

8、明確房租和水電煤氣費的支付額度、方式、時間。

租房籤合同的時候不是房主本人籤,屬於無效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除非有委託,房主老婆簽署的情況下是有效的,也就是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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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常見問題有哪些

4樓:簡單的快樂就是生活

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資訊,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傢俱電器、層次佈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一)出租人的主體資格審查問題

審查出租人的主體資格時,首先審查出租人是否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產權人),需認真查驗權屬證書的真實性,必要時需至房地產管理機構核實。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的產權人則可能存在**關係或轉租關係。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應優先選擇與房屋的產權人簽訂合同,次之也可以考慮與**人及轉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若與**人簽訂合同,還需要有產權證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檔案,並在合同中約定如產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檔案不真實時,轉租人應承擔何種責任(此處違約金的約定可適當提高數額)。

其次,應考慮選擇法人簽約,最好選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資信情況良好的法人單位,避免與自然人簽約。如選擇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為成年人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非精神病人);如為未成年人,應徵得其法定**人(監護人)的書面同意。自然人為房屋產權人時,經常存在房屋共有的狀況(如婚姻關係存系期間購買的房屋等),此時對共有財產(房屋)的處置還應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此外,選擇出租人原則上儘量避免採用轉租形式。

從轉租合同來講,轉租合同是原承租人即現轉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該房屋租賃合同雖然僅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但依法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在租賃合同中,下一層次的租賃合同的效力依附於上一層次的租賃合同。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地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比產權人出租的情況多了一重風險。

實踐中常發生原承租人欠付租金使出租人提前解除原租賃,轉租合同因此提前終止的情況,所以應儘量避免。

一般而言,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同意後特別約定的情況除外。

(二)不適於承租的房屋租賃審查問題

依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對以上規定需要說明的是,這些規定到目前為止,依然有效,但是由於是部門規章,違犯後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但上述情形均可能對合同的實際履行造成重大影響甚至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提前終止,甚至因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使合同無效,因此應儘量避免。

(三)關於出租對房屋擁有合法權利的保證問題

對合同標的物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是當事人行使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基礎和前提,否則可能不受法律保護。

(四)租賃有抵押房產的問題

承租有抵押房產的問題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承租先出租後抵押的房產,風險相對較小。《擔保法解釋》第65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第二、承租先抵押後出租的房產,風險較大。依據《擔保法解釋》第66條的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擔。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此種情形下承租人有以下兩重法律風險:其一,抵押權實現後,原租賃合同因此提前終止,承租人無權要求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其二,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存在無法獲得賠償的風險。

如果租賃前出租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租賃物已抵押的,承租人只能自行承擔損失;如租賃前出租人未書面告知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儘管承租人在法律上有權索賠,但是能否獲得賠償取決於出租人是否有實際清償能力,如果其沒有財產或雖有財產但被其隱匿,承租人的部分甚至全部損失仍有可能無法獲得實際賠償。

(五)優先購買和優先承租權問題

優先購買權是法定權利,即使合同中未約定承租人也可享有,但鑑於法律只有原則性規定,具體內容仍應在合同中具體約定,以利履行;而優先承租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作為權利依據,必須由合同雙方自行進行明確約定方可行使。

(六)關於租賃期滿後的合同處理

《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因此,如果原租賃合同約定了自動順延條款,應明確約定順延的具體期限,以免因約定不明使順延的合同變為不定期租賃。

(七)房屋租賃和場地租賃之區別

房屋租賃和場地租賃的稅率不一樣(房屋租賃繳納12%的房產稅,場地租賃則繳納5%的營業稅),所以為了降低租金,個別公司將房屋租賃合同作為場地租賃合同來簽訂。按照《合同法》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是無效的,所以此類以避稅為目的的合同存在被認定無效因而無法得到法律有效保護的風險。目前有些地區稅務部門對此核查比較嚴格,存在被查處的違規風險,建議按實際租賃種類據實分列。

如果合同中既有租賃場地也有房屋的,可以分開計算租金。

(八)關於租金支付具體約定的問題

租賃合同中,由於合同履行管理環節的問題或其他原因,公司儘管沒有違約的故意,但實際卻未能按合同要求及時付款,常因此發生遲延付款的違約行為,經出租人提示才被動付款,違約風險較高,建議合同中補充如下約定:

1、租賃合同中對公司延遲付款責任進行明確,明確延遲付款的違約金總額的最高限額。

2、在合同付款條件中增加要求出租人出具相關檔案(如發票、付款通知)後一定期限內公司予以付款的內容,增加出租人的付款提示義務,避免承租人因疏忽等原因遲延付款。

此外,如租期較長,建議租金支付約定為分期支付,以減少租賃合同因各種原因提前終止後無法追回已付租金的風險。如出租方是轉租或權利有瑕疵的情況下,更應注意此類風險,實踐中常發生轉租人欠付租金導致出租人與其終止合同,轉租合同同時終止的情況;如果公司已提前支付租金,存在無法收回的風險,因此應儘量約定為後付款。

(九)倉庫租賃合同審查中的重點問題

1、倉庫租賃合同應當注意對出租人特殊義務的約定

出租人應當負責對倉庫的監護,並負責庫房、地面、門窗等庫房設施的維護、維修;提供所需水源、電源、照明設施等庫房設施;按照承租方的要求對倉庫進行定期的排風,保持恆定溫度、溼度;由於房屋質量問題(漏雨、受潮、承重等原因)而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出租人承租。

2、防火安全問題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須嚴格遵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積極配合出租人主管部門做好消防工作。出租房屋內確因維修等事務需進行一級臨時動火作業時(含電焊、風焊等明火作業),須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負責倉庫區域的五防,即防盜竊、防搶劫、防火災、防**、防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對發生的五防事故,應及時報案「110」或「119」等部門。

因出租人疏於檢查防範或保安未能盡職造成的事故損失,視情節情況由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

3、出租人配合事項

明確約定出租人應當提供合理的便利及其他輔助設施供承租人使用。合同應當約定出租人保證承租人進出庫搬運工作正常進行,承租人對於屬於庫區的其他輔助設施的使用也應列入約定範圍。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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