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失蹤一年多男方訴訟女方父母要求離婚管用嗎

2022-07-29 18:22:07 字數 3298 閱讀 7801

1樓:匿名使用者

起訴的物件是你的配偶而不是對方父母。

對於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到法院,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按照普通程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用公告方式送達。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關係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公告送達後,被告仍未找到,就要缺席判決。但判決結果並不是一定要判決離婚,人民法院還要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還應當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如果一方(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人民法院會判決離婚;對於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沒有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人民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

2樓:甘雋秀

訴訟對方父母沒用

以失蹤為由起訴女方離婚,到時候女方找不到,法院會缺席判決。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管用,婚姻法有規定的,女方失蹤一年多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你可以找專業的律師 不過如果女方失蹤時是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的話並且無理由失蹤的話 那麼責任就在於女方了

5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先好好商量下,不行的話去起訴。

婚房是男方父母的,女方提出離婚訴訟後,男方父母有權趕女方走嗎?

6樓:戚廣利

婚房是男方父母的,離婚後房子歸男方所有,男方父母有權讓女方走。

男方登報女方失蹤四年,女方起訴離婚要什麼條件?

7樓:愛喝粥

起訴離婚需要以下步驟:

第一,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

第二,申請立案的時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以及訴訟費。

第三,原告就其訴訟請求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據,比如財產的證據,孩子撫養的證據,雙方分居兩年的證據;

第四,法院立案後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會**審理,並作出判決。

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需要什麼條件。因為失蹤了,這麼久。法院也會允許你離婚的。

假如男方失蹤多年 女方欲離婚 是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還是先宣告失蹤或死亡再起訴?

9樓:葉赫那拉聞多

假如男方失蹤多年 女方欲離婚 是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還是先宣告失蹤或死亡再起訴?

準確回答:以分居二年以上為由,請求離婚訴訟,最為便捷。無需先宣告失蹤或死亡。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宣告死亡條件:

1,下落不明滿4年;

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

3,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四,符合上述條件,由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後果。婚姻終止。

四,宣告失蹤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五,符合上述條件,由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婚姻關係、收養關係等,不發生變化。

六,由此可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時間都要2年以上;而公告送達缺席判決的時間,確少於前二種。

10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好,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12樓:侯小云專職律師

可以直接起訴,也可以宣告失蹤之後宣告死亡

男方失蹤了女方能在男方居住一年以上地起訴離婚嗎

13樓:儆櫟

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女方失蹤,男方要求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怎麼計算?怎麼執行?

14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出走,並非失蹤。可以去法院相關部門申請宣告失蹤,失蹤期間,男方不能離婚。所以不存在子女撫養費問題。

失蹤期限過了後,女方仍未迴歸,可申請宣告死亡。宣告死亡了,男方就能離婚了。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 兩年 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15樓:楊文戰律師

如果找不到對方,法院一般不宜判決撫養費的數額,或者可以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參照當地生活水平適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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