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商標權承擔損害賠償時,採取什麼原則

2021-03-03 20:35:31 字數 5864 閱讀 6351

1樓:王嘉律師

[資政智慧財產權]: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賠償原則主要有:全部賠償原則、懲罰賠償原則回、法定賠償答原則。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2樓:華律網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或應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商標專用權被侵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

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3樓:加百列

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有如下幾種: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

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4樓:法律快車

一般地,構成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四個要件:一是有違法行為存在;二是有損害事實發生;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四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商標侵權行為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

因此,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無疑要考慮上述四個基本要件。同時,還應充分注意到商標侵權行為自身的特殊性。具體如下:

(一)有違法行為存在

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為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註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有損害事實發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於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註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

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並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於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

只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便認定為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係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為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係。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後,會誤認為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

這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為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四)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取消了認定此行為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商標侵權的判定是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的關鍵,通常商標侵權的認定為:一切侵害他人註冊商標權益的行為,都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商品類似和商標近似」並可能造成誤導、誤認、可能導致混淆的一般會被認定為商標侵權。

6樓:濃墨繪就的蘆葦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包括: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4、複製、摹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5、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共九種情況。關於近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10條:人民法院認定商標近似的原則:

(1)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2)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對比,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物件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商標的相同是指兩商標相比幾乎無差別。總之引起或可能引起誤認就是侵權。

7樓:洋易達國際

(一)準確認定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或標識的認定,是商標侵權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只有同時具備「商標或標識構成近似」和「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兩個條件,侵權才能成立。

1、商標外觀。即對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視覺形象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進行觀察,看是否能引起誤認或混淆。

2、商標讀音。從人們的聽覺出發,判斷兩商標是否因讀音近似而導致混淆。

3、商標含義。分析兩個商標是否含義相同或近似並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產生混淆。

(二)正確判斷類似商品

1、國家商標局雖然編髮了《類似商品區分表》,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很難解決實踐中是否類似的問題,因此《類似商品區分表》和《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並不是劃分類似商品的依據,只能作為認定類似商品的參考。

2、應當特別指出的是,並非不同類、不同組就等於不相類似,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三)不以商品質量的優劣作為判定

《商標法》的主要內容在於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中,商品質量優劣不會影響到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四)商標註冊人的違法使用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註冊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如果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有違反《商標法》和《實施細則》的情形,可以適用相關條款處理,要求註冊人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但不影響對商標侵權的認定。

如果您還有什麼問題,可以繼續諮詢我,期待得到您的採納~

如何理解「商標使用」在商標法和刑法中的「雙重標準」

8樓:深圳智高點智慧財產權運營****

商標使用問題研究在商標權保護中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不僅是判斷商標權能否被撤銷的法定要件,且由於使用會導致商標知名度發生變化,故在民事侵權訴訟中,因商標使用所形成的不同商標之間的知名度差異在認定商標近似、商品類似以及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等方面均具有重要影響。

根據202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六十四條對商標使用及其保護強度等方面進行了更加全面、明確的規範,闡明瞭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含義,即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的行為屬於商標使用行為。但儘管我國的商標法律制度中已經有了相對明確和完善的規定,目前司法實踐中仍對何為商標的使用以及商標使用的法律意義有些模糊的認識,易導致商標權保護範圍界定不清或者給予不適當保護強度等問題產生。

商標使用產生的知名度對判斷商品是否類似具有重要影響。商標法意義上相關商品是否類似的判斷並非是基於商品物理屬性的比較,避免**混淆是人民法院進行判斷時依據的基本原則。因此,人民法院在認定相關商品是否類似時應當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性,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或者服務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絡。

在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時,法院應充分考慮請求保護商標的知名度,這一點在保護通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又達不到馳名商標程度的註冊商標時尤其具有現實意義,有助於將一些關聯商品納入類似商品範疇,擴大其保護範圍。

知名度差異對商標近似判斷同樣具有較大影響。從法律意義上講,因商標知名度的不同在判斷商標近似時會涉及以下3種不同的情形:一是請求保護的商標與被控侵權的商標均不具有知名度。

這種情形下判定商標是否近似時通常按照組成商標標識的音、形、義等自然要素進行整體比對;二是請求保護的商標與被控侵權的商標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進行商標是否近似的判斷時則不宜侷限於商標標識的構成要素,可以結合兩商標的特殊形成歷史和發展歷程、各自實際使用的具體情況、使用者的主觀惡意等因素綜合進行認定;三是請求保護的商標與被控侵權的商標知名度相差懸殊。當請求保護的商標知名度遠高於被控侵權的商標知名度時,由於相關公眾對請求保護的商標識別度較高,司法實踐中通常採取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確定其是否構成混淆性近似,而不採取整體比對的方法;如被控侵權的商標知名度遠高於請求保護的商標知名度,此時涉及反向混淆問題。

判斷是否構成反向混淆時通常並不以主觀惡意為要件,在後使用人是否知曉在先註冊商標的存在和使用,以及是否惡意利用在先商標的商譽,並不影響商標反向混淆的成立,只要侵權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混淆可能」的損害後果,即構成反向混淆的商標侵權行為。當然,在確定侵權賠償責任時,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仍是人民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

商標的使用亦直接影響著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通過對司法實踐的總結,最高法院在2023年4月釋出的《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智慧財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請求保護的註冊商標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確定民事責任時可將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作為主要方式,在確定賠償責任時可以酌情考慮未實際使用的事實,除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外,如果確無實際損失和其他損害,一般不根據被控侵權人的獲利確定賠償。註冊人或者受讓人並無實際使用意圖,僅將註冊商標作為索賠工具的,可以不予賠償,註冊商標已構成商標法規定的連續3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援其損害賠償請求。

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中亦明確規定了商標未使用不賠償抗辯權,即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3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3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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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幫助他人實施了侵犯商標專用權

構成故意提供便利條件的商標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方面要求。一是在主觀上,提供者必須具有協同 或協助 侵權的故意,並提供了他人侵權所需的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商標侵權 二是在客觀上,以他人已經構成商標侵權為前提 如果他人商標侵權行為不成立,則不構成提供便利條件的商標侵權行為 且 便利條件 與商標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