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上訴人對證據有爭議,上訴二審法院時提供新證據有效嗎

2022-06-26 22:59:02 字數 6293 閱讀 1542

1樓:

這種情況下,二審改判的機率是不大的。

只要遺囑是真實的,裡面存有錯別字和有些字跡看不清楚,這都不影響法院對於事實的認定。

遺囑應當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遺囑是偽造的,那麼就應當認定遺囑有效。

遺囑裡面存有錯別字,這也是一種正常現象,由於立遺囑人的水平有限,因此將字寫成錯字或者別字,也在所難免。

遺囑有些字跡不清,則屬於保管問題。

但是這些問題都不影響遺囑的合法有效,因此上訴人對這些問題存疑,並不影響法庭的判決。

如果只是這些問題,二審維持原判的可能性極大。

2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不大,遺囑是否有效主要取決於設立遺囑的形式是否合法,而與遺囑字跡是否清楚是否有錯別字無關。錯別字和字跡這些在文義上產生歧義的話則根據情況做不同處理,但不會影響遺囑效力。除非這些歧義可能導致遺囑的意思完全不同,這種情況是極少的,那就要看過你們的遺囑才能確定了。

3樓:法之道

能否改判需要看證據,你說的兩點需要有證據證明,對證據真實性不認可,你可以提筆跡鑑定,錯別字不影響遺囑效力

採納謝謝

4樓:法醫鑑定人

不知道這個遺囑是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遺囑生效是有生效的要件的,如果你對遺囑的真實性不認可,你就是要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你的主張,法院是不會支援你的。至於說錯別字和辨認不清根據上下文的意思如果能知道要表達的意思是什麼,那是不影響的。

5樓:潘增飛

1.還不如說堅決不同意家裡任何人有個人東西,屬於家庭是預設的,不屬於家庭而屬於個人是需要證明的,並且證明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實際情況,否則證明沒意義2.不影響實際表達結果就忽略不計

6樓:孤柏米

有爭議的證據法院會進過質證認證確定是否使用。

7樓:

這個要看證據,真實性不認可要有證據。一般遺囑最好有公正,起碼也要有街道的工作人員的見證才最好。錯別字和辨認不清除非不能表達遺囑意義或在思維不正常時出具的,否則意義不大。

8樓:雍熙

二審上訴人對證據有爭議可以對此進行辯護,並且提供有利於自身的相反證據,從而反駁有爭議的證據,使得法官信服。

9樓:顏先生

二審上訴人對證有爭議,可以先申請複審維支援原判後,可以上訴必須找到新證據否則勝訴率很低。一般屬實案件一審審批後二審上訴很少勝訴。

上訴二審法院時提供新證據有效嗎

10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在二審時提交新證據不行,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新證據的效力是有法院認定的。具體依據如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第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3、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2、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提起反訴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中國審判流程資訊公開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1樓:諾諾百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第四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第四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第四十六條 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

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

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上訴二審法院時提供新證據是有效的。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13樓:

新證據勸說同案人投案自首,能減輕刑期

一審勝訴,二審上訴人又沒有新證據,二審會改判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一審在審判程式、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上是否有誤了,如果這些都沒有問題,二審應該會維持原判。

15樓:張勇律師

如果是一審認定事實有錯誤,和證據無關,當然可以改判

16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二審改判來的只是少源數,但二審是勝訴是負,不能光憑一審判決結果來推測,否則二審就沒有意義了。

要看一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是否充分,二是要看對方上訴是否有什麼新的理由,綜合考慮才能判斷。 大多數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都是不會該判的

對於上訴人二審提交的不是新證據,怎麼應對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在二審**時向法官講明,上訴人提供的都是一審提供過的證據,沒有新證據,這些證據的事實情況已經由一審法官查明,並且已經作出判決,請二審維持一審的正確判決即可。

18樓:靜的窒息

二審訴訟中,上訴人提交的並非新證據,被上訴人可以直接以證據並未為新證據為由進行抗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三條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在原判決沒提供的證據、在上訴案再提供有用的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問:在原判決沒提供的證據、在上訴案再提供有用的嗎?

答:法庭一審時沒提供的證據,在二審時提供是否有用要根據具體情況判定。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在第二審程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第五十條 在第二審程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第五十一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而提起再審所涉及的主要證據,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證據:

(一)在一審程式中應當准予延期提供而未獲准許的證據;

(二)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依法申請調取而未獲准許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式中調取的證據;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後發現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第四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第四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第四十六條 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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