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上訴,二審法院讓重新審理,請問什麼時候重新

2021-09-06 16:06:12 字數 1467 閱讀 7687

1樓:匿名使用者

1、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不會加刑。

上訴不加刑原則

我國的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一項審判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刑事案件,二審時發回重審的情況一般是由於案件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程式嚴重違法,二審階段無法查清,需要重新審判;發回後,就又變成了一審程式,時間要視法院的效率而定,沒有法定期限的;既然已變回一審程式,就不存在“上訴不加刑”的情況了,也就是說,如果重新取證後,認為被告人原判決量刑過輕,是可以加刑的;當然,被告人可就重新審判後的判決再次提起上訴。

3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二審是不加刑,但是重審還是有原審法院按照一審程式的。意思是原判決不算。

4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屬於被告上訴,是不加刑的。但是檢察院抗訴的可能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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