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證據的舉證責任而言,什麼情況下舉證責任倒置的?或者說哪些情

2022-06-11 06:31:44 字數 4902 閱讀 9568

1樓:匿名使用者

舉證責任倒置一般發生在侵權訴訟中比如:(1)《最高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所規定的六種情形,都是典型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倒置。(2)因醫療糾紛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的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3)再者就是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如《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 適用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2)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的侵權訴訟。

如環境汙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3) 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 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被告(即行政機關)承擔,是一項基本原則,也被稱為舉證責任的倒置。 我國《 工傷保險條例》裡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在刑事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的:鉅額財產**不明罪,需由被告人就自己財產**的合法性舉證;持有型犯罪等。

希望能幫上你!

舉證責任倒置行為意義是什麼?謝謝 40

3樓:伸展能量

意義在於保護了弱勢一方的利益,一般舉證責任倒置都是為了保護弱者,減輕他的舉證責任,能更好的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本來應該是誰提出的事實,就要誰舉出證據證明這個事實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真實或者不真實,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把這個責任轉移到對方身上,你主張,對方舉證沒有責任,他舉不出證據的話,法院就認可你所主張的事實。

以下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汙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 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樓:匿名使用者

我簡單地說,就是誰主張誰舉證這個原則,因為法律特殊規定而舉證責任倒置。

本來應該是誰提出的事實,就要誰舉出證據證明這個事實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真實或者不真實,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把這個責任轉移到對方身上,你主張,對方舉證沒有責任,他舉不出證據的話,法院就認可你所主張的事實。

意義在於保護了弱勢一方的利益,一般舉證責任倒置都是為了保護弱者,減輕他的舉證責任,能更好的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以下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汙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 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舉證責任倒置不適用於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和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5樓:那曉明律師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舉證責任倒置是與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相對稱的概念,它們都為了通過舉證責任的配置達到查明案件真實,實現訴訟公平、追求訴訟效率與經濟等訴訟價值。

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所得出的責任配置結論與證據距離的方法分析所得出的結論是相同的,這就是說,在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中,通常自身也含有證據距離比較理論在內。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按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所得出的結論卻與證據距離理論相反。比如,在環境汙染案件中,受害人本來必須證明所受的損害與加害人釋放的汙染源之間有因果關係,這是根據「誰主張、誰舉證」這個一般性公式所得出的結論。

但是,衡之以證據距離理論,對特定的汙染源是否會引起特定的損害後果,被訴稱的加害人通常比提出訴訟的受害人要更加了解,或者說更有條件與可能予以判定。類似的案件還有專利侵權訴訟、建築物責任訴訟,產品缺陷訴訟、共同危險訴訟、醫療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等等。由此可以看出,舉證責任倒置的許多原因都與證據距離有關。

證據距離成為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一個主要因素。距離證據近,就說明他更容易提供該證據。讓更容易舉證的一方負舉證責任,不僅公平,而且還更加有效率,更加節省舉證成本,舉證不能的機率也大大減少。

因此,證據距離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一個首要原因,但不是惟一原因,而且也不是必然原因。

《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但這權是法律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實上平等。事實上,由於各種原因的作用,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不平等的原因有許多,其中有一個就是舉證能力的強弱。不同的當事人,其所具有的舉證能力是不一樣的,比如,重複訴訟者較之偶然涉訴者舉證能力一般強一些,單位的舉證能力比個人要強一些,大單位比小單位的舉證能力一般也要強一些,有專業知識者較之無專業知識者舉證能力更大一些,有律師**的當事人和無律師**的當事人舉證能力也不一樣。

正是有鑑於此,最高法律的《證據解釋》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可見,舉證能力往往與證據距離有密切聯絡。接近證據的一方本身就具有舉證方面的優勢,舉證能力相對而言要強。

舉證能力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克腚 舉證責任是否實行倒置時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是同證據距離一樣,舉證能力的強弱比較甚至懸殊極大並非一定要導致舉證責任的倒置,它僅僅是確定舉證責任是否要實行倒置的因素之一。

實體法在具體構建其內容時受著一系列價值目標的指導。舉證責任倒置本身就是實體法的立法者調節各種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以昭示其特殊立法關懷的工具之一。在實體法沒有明文規定倒置的情形下,司法者根據實體法體現出的總體精神和抽象原則,也可以通過對法的解釋,創設新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按照統計學上的原理根據對某種事件或某種現象的發生的比率高低來確定舉證責任的配置。比如說,在某一地段發生了交通事故,但受害人只知道是計程車而不知是哪個出租公司的汽車。然而現在有一個蓋然性數字已經表明,該路段的計程車80%都是某某出租公司的,基於此,受害人即可狀告該計程車公司,並由該計程車公司證明肇事汽車非屬其所有的事實。

如果證明不了,即推定是該出租公司的汽車為肇事汽車,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形下,蓋然性便成為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依據和原因。

舉證妨礙又稱證明受阻,它指的是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因故意或過失行為將訴訟中存在唯一證據滅失或者無法提出,以致處於證明不能狀態的一種特殊訴訟現象。證明受阻現象各國訴訟立法和證據立法大多明文規定了各種訴訟措施和手段,以示制裁或懲式。這些方法和措施分為兩大型別:

一類是訴訟法上的制裁,這類制裁屬於公法領域,另一類是實體法上的制裁,這類制裁屬於私法領域。中國《民事訴訟法》對舉證妨礙所作出的制裁性規定,僅僅屬於訴訟法上的公告制裁,而沒有使用私法制裁的方法。這種規定在證據**主要以法院查證為主的立法模式中有其必然性。

因而,實施妨礙行為的對方當事人還可以提供相反證據推翻特定事實主張的舉證現象便是舉證責任倒置。中國最高法院的此一司法解釋是與國際慣例相符的。從此以後,任何當事人如果實施了舉證妨礙行為,法院既可以對他採取立法上的制裁措施,也可對他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讓他多承擔一些舉證上的負擔,並多隨受一些訴訟中的敗訴風險。

可見舉證妨礙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一個原因。

因而,對於舉證責任的研究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這不僅僅是一個涉及哪一方當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舉證努力和訴訟代價的問題,而且在有的情形下還直接關係到訴訟的勝敗後果如何確定。於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該《證據解釋》中,不僅對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作出了規範,而且還就特殊情形下的舉證責任倒置以及哪一個要件事實實行倒置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同時,還授予法院以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權,靈活地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使舉證責任這個制度真正發揮它保障訴訟平以及當事人訴訟地位實質平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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