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什麼間接證據可以作為感情破裂的條件,讓法院判離婚

2021-09-22 10:15:41 字數 5894 閱讀 1547

1樓:

我這些建議可能比較損,不過也是出於同情你們的遭遇。

起訴可以解決問題,但不會讓你們得到更多實際利益。所以建議你們可以繼續關心他、愛護他(哪怕是違心地),至少要熬到掌握他有多少可分割的財產,取得證據,這樣提起離婚訴訟時可以有幫助。

如果你們覺得沒必要再糾纏下去,那就早些起訴離婚,理由就是感情破裂,找些鄰居或知情人作為證人;按你父母的情況應該能判決離婚。即使第一次起訴離不了,6個月後再起訴,這次就一定會判決離婚。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2樓:監理師

不用證據,只要一方提出離婚就可以.法院可以判決的.

3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他們可以選擇分居,分居滿兩年視為婚姻破裂。

2.沒有證據可以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家產怎麼也要一人一半,他想獨佔不太可能。

3.去街道了,婦聯了之類的地方反應,冷暴力比如他有什麼過激的行為語言,可以錄下來。

4.單方面沒辦法協議離婚,所以只有法律訴訟這一條路可走,找個好律師,事半功倍。

4樓:

1 感情和性格不和

2 分居時間也可以

我支援你 不理解你 雖然我是男人 但我從不護短 真正的男人的保護神 也許只能意會不能言傳吧

我最煩這樣的男人了 他都沒想好好經營你們的感情

5樓:錢換破爛

找個律師然後去法院起訴就行了!!

感情破裂要離婚,如果我沒有證據證明可以起訴嗎?法院能判嗎?

6樓:just享受

可以起訴離婚,如果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法院調解無效的話,會准予離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一般要經過如下階段:

一、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

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二、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7樓:匿名使用者

1、感情破裂需要有證據證明。

2、例如:家庭暴力,有小三等要有110出警記錄作為證據提供法庭。錢財方面的證據,感情不和方面的證據。對待子女方面的證據。見證人出庭方面的見證證明,等。

3、分居一年以上,情節嚴重的,有證據證明的,法院會依據相關法律條例直接作出裁決書。

4、一般情況的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調解,裁定不予離婚。

5、過了裁定期限後,再次起訴的,法院判決離婚。

8樓:傲視於天

又不是**要什麼證據直接離就是了

如何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達到什麼條件法院才可以判決離婚?

9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對於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司法實踐中法官會詢問當事人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等具體情況。並從具體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0樓:鄰家楠方姑娘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黃某與劉某於2023年認識並同居,雙方於2023年在南寧市青秀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生育有一子一女。

早於2023年1月5日,劉某就曾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婚後劉某不思悔改,於2023年7月10日,再次因犯故意傷害罪而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故黃某認為劉某屢次犯罪,極大地傷害了夫妻感情,無法原諒劉某的行為,遂訴至青秀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問題進行處理。

青秀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雖系自願結婚,但婚姻感情基礎一般,婚後劉某屢次犯罪,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關於“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的規定,足以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繼續維持這種婚姻關係,不利於原被告雙方今後的工作和生活。

故依法判決准許原、被告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問題進行了處理。雙方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後均未提起上訴,該案業已生效。

11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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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 (2023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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