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用退休或外單位協保人員,任何簽訂勞動合同

2022-06-06 16:47:00 字數 5408 閱讀 3842

1樓:山野柴胡

【離退休 再次聘用】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7〉8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採取適當的條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三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經濟補償)執行。

【內退 再就業】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7〉88號第三條規定:根據《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111號令的有關規定,對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職工辦理內部退養是安置富餘職工的一項措施。職工辦理離崗退養手續後,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到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免除繳納社保,擁有社保權力事項,之後雙方認可。

3樓:匿名使用者

返聘人員協議不在勞動法涵蓋的範圍內,加班費可雙方協商,無無固定器勞動合同的要求,解聘不需要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係為勞務關係。

建議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偏高,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為雙方之間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一旦發生意外,單位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所以用人單位在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時,應該為其購買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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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聘用內退或退休人員以及協保人員,籤的是勞動合同,合同到期企業也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嗎? 20

4樓:律

企業支付賠償金的情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不可能。

5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建立勞動關係就應該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7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江蘇省高院、江蘇省勞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1條規定:「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下崗、內退職工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係的,可按勞動關係處理:

勞動者請求在新的用人單位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援。但勞動者請求新的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辦理社會保險的,不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江蘇省高院、江蘇省勞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關係終止,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據此,聘用內退或退休人員以及協保人員在合同終止時不需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返聘的退休人員和協保人員,加班費與合同的問題。

8樓:情報員

返聘人員協議不在勞動法涵蓋的範圍內,加班費可雙方協商,無無固定器勞動合同的要求,解聘不需要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明示: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以上一系列規定都表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係為勞務關係。

建議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偏高,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因為雙方之間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一旦發生意外,單位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所以用人單位在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時,應該為其購買商業保險。

9樓:戚廣利

1、返聘的退休人員不適應於《勞動合同法》,應當按照勞務合同處理,所以就不存在超過三次簽署無限期合同的說法,解聘時也無正式員工一樣補償n+1個月的工資問題;

2、返聘的退休人員和協保人員,加班費可以按照勞務合同處理,也可以協商解決。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建立勞動關係,所以不享受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最好買商業保險。

公司聘用退休人員需要籤勞動合同嗎

11樓:楊子電影

公司使用退休人員的,其實不用再簽訂勞動合同。說到底,退休人員已經超出法定就業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範圍,得適用民法規範調整範圍。在實踐中,退休人員可以就相關勞動報酬問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口頭約定協議,注意,這裡簽訂的協議不同於一般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務關係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係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係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係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我國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係的終止年齡,返聘時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應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

此外,超過60週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參考資料:

根據國辦發[1999]10號檔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3月9日釋出勞社部發〔1999〕8號檔案指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

退休人員是否可以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

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願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後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係,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係而成為正式職工。

二、根據《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退(離)休職工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本市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徵得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後,由聘用單位和受聘的退(離)休職工雙方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內容和雙方其他的責任、義務、權利等,然後,送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稽核,並辦理介紹手續,聘用期限一般為一至兩年,期滿需要續聘的,重新辦理聘用手續。外地單位聘用的,聘用單位應先徵得退(離)休職工的原單位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然後送交受聘的退(離)休職工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稽核,並辦理介紹手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紹手續費。

外地單位的聘用期限,一般為半年至一年;期滿需要續用的 ,應重新申請辦理聘用手續。」

根據《暫行規定》,(一)原則上由受聘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商定,一般不高於聘用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在職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水平,受聘期間對提高效益有較大貢獻,或者有創造發明和科研成果者,另給予獎勵;

(二)退(離)休職工受聘期間,其在原單位享受的退(離)休待遇不變,仍由原單位(現在為社會保險支付)支付;發生工傷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解聘期間工傷引起的**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

(三)各單位聘用的退(離)休職工,按規定辦理過聘用手續的,其聘用待遇和管理費,企業可以從營業外支出專案列支。

依《關於單位聘用退休職工的補充意見》的規定,被聘用的退休職工應該身體健康,一般情況下,男性不超過65歲,女性不超過60歲。對退休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少數傳授技藝,從事技術、業務指導的,聘用年齡可適當放寬,但最高男性不超過70歲,女性不超過65歲。單位招用退休職工應嚴格控制在因生產、業務需要,為解決技術難題、傳授技藝、培訓專門人才等範圍內。

嚴禁聘用退休職工從事高空、井下、有害、特種作業崗位和繁重體力勞動。

聘用合同解除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有約定的照約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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