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能不能在遷回原單位,我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如何將自己的戶口遷回原籍?求解答

2022-05-09 12:27:31 字數 5333 閱讀 8513

1樓:濤聲海韻

當事人離職是否還能進去原單位,或者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多久能進去,要看單位和本人的具體情況。

根據正常手續,當事人離職,即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單位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或封存,並辦妥交接手續後,與單位的勞動關係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職,和新的員工是在同一起跑線,需要按照入職程式,即求職、面試、稽核、培訓、辦理入職手續等程式。

但是由於當事人是原來的員工,對於之前在單位的表現和情況,單位有一定的瞭解和記錄,所以再次選擇原單位,單位通常會了解當事人原來離職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表現,個人技術和對單位的奉獻或者態度,以及為什麼要重新入職等等,通過認真的稽核和評估,從而確定是否再次接納當事人。而單位這樣做,無論對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

因此,當事人離職後,如果要回原單位入職,首先要確認自己的求職條件和目的,將自己合理的理由、工作態度、內心想法等等,坦誠地與單位招聘的負責人進行溝通,必要時可以提供更多的資料,如情況說明、資格證書、未來工作思路或者計劃,以增加重新入職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之前是因為自動離職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或者在單位表現不好、不能勝任工作甚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被開除或勸退的,再次入職的成功率一般不大,這種情況,當事人最好先反思自己,再考慮是否繼續求職。本人作為曾經負責人事招聘的管理人員,在與同行的交流中,通常這種情況,絕大多數的單位很難接受這種返聘的員工。

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選擇單位,單位也選擇勞動者,彼此是雙向選擇,也是平等的。

我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了勞動合同法,並於2023年進行了修正,該法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因此,作為勞動者,首先應該多瞭解該法律,才能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履行自己的應有義務。

相關參考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遷回原單位只要原單位可以接收你

3樓:有舍有得

只要原單位接收當然可以

4樓:海之聲中二驗配

應該不能了 .......

我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如何將自己的戶口遷回原籍?求解答

5樓:宿鋒

單位現在稱廠子工作忙,但人手不夠,強制要求我們每日工作十六個小時,強度強大,已經半個月了,我現在不想在這個單位幹了,但是先前我與單位簽定了一份五年的勞動合同,當時說不籤就不給開工資,現在已經過去兩年了,我現在想與這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知道是否可以,不知道廠子現在的做法是否違背了勞動法,我可不可以保證我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知道你所指的,經濟補償是指哪方面,是指廠子給我的補償,還是我給廠子的,我現在的狀況,屬不屬於違約呢

跟原來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檔案是繼續放在那裡呢還是自己拿著? 50

6樓:匿名使用者

跟原來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一般檔案會退給勞動者或退到勞動者戶口所在地的人才市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7樓:高中孫老師

1、由人才中心開具調轉人事檔案關係的調函、保險關係轉移通知單等接收材料

2、回原單位取解職證明、檔案(或去原單位委託的人才中心取)、保險手冊等轉出材料

3、持2中的材料回人才中心辦理個人存檔、委託其代繳基本社會保險(個人名義,只交五險中的養老和基本醫療)

4、無新單位期間公積金暫停繳納

5、組織關係暫時放在原單位、或轉入人才中心有新單位的話

a、新單位開具1中的檔案

b、拿回執行公積金轉移單

c、持b中拿到的材料回新單位人事部門辦理轉入手續。

d、新單位開當組織關係接收函,回原單位轉出,再轉入新單位。

8樓:餘山海

跟原來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一般檔案會退給勞動者,如果勞動者自己不去拿,會退到你戶口所在地。

如果勞動者有新單位可以讓新單位開具調檔函,把檔案提出來放到新單位,也可以放在人才中心。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9樓:佛憐雲

準備拿走,原單位才補交所欠的三年的社保,不拿走的話,要到退休時,才補,怕以後扯皮,想個人拿走,不知道放在**?

10樓:韓飛律師

跟原來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檔案可以轉到人才市場或勞動局

一般檔案會退給勞動者,如果勞動者自己不去拿,會退到你戶口所在地。如果勞動者有新單位可以讓新單位開具調檔函,把檔案提出來放到新單位,也可以放在人才中心。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不會給你自己拿著的,那畢竟是檔案。至於是在原單位還是其他地方這得看你的原單位規定了,國家沒有強制規定。如果不在單位保留那麼一般會將檔案郵寄到你的新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人才中心或鄉鎮(街道)……具體的你問下你原單位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轉到人才市場或勞動局

13樓:匿名使用者

檔案會退給你,如果你自己不去拿,會退到你戶口所在地。

有新單位可以讓新單位開具調檔函,把檔案提出來放到新單位,也可以放在人才中心。

與原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再受聘於其它單位?

1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你可以再受聘於其他單位,但是不能損害原用人單位的利益

15樓:

一般現在進大公司,都要提供上一家公司的離職證明。

16樓:匿名使用者

在與現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應當與之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你要轉移社保公積金之類的,必須要有與之前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書才能轉移,不然的話是轉移不了的,並且你在沒有解除之前的勞動合同時,與現單位所籤的勞動合同無效。1、勞動法規定,職工只能跟一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未解除時,不能簽訂另一份勞動合同,因此屬於無效的。

2、如果原單位內部有相應的處罰規定的話,可以以此來處罰員工。另外,原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職工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另外,原單位可以以這個招聘該職工的單位為被告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該單位承擔責任,賠償給原單位造成的損失,這份合同裡面如與用人單位有勞務糾紛員工自己負責的條款是無效的,原單位有權要求新單位承擔責任。

辭職三年了還能回原單位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50

17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三年以上了,用人單位可能沒有了勞動者的相關資料,無法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勞動者需要和原用人單位溝通協商。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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