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的獎金髮放和之前獎金留存的合理性

2022-05-04 03:41:19 字數 4348 閱讀 8796

1樓:匿名使用者

先說一下,這種留存是不合法的,但是如你所說好多離職的人都沒拿到,所以說拿到的可能性很小,因為這個舉證很難的,而且獎金這個東西,主要是看單位想不想給你,想給的話可以承認有,不想給的話就說就獎那些,也沒辦法,主要是看你怎麼和單位溝通了,溝通好了,應該可以拿,弄僵了,拿到的可能性很小,祝你好運

2樓:

1、先確定你們公司的薪資構成和你的勞動合同。正常是按照勞動合同裡的約定來處理的。

2、年終獎,按照公司的員工手冊或公司規章制度中關於年終獎的規定執行。或者如果年終獎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話,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是留存獎金,還是年終獎,在司法實踐中是否發放給離職員工,的確存在爭議。但本人認為大致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一、留存獎金及年終獎的性質分析

1、留存獎金是否屬於從員工當月或當季應得獎金扣除,如屬於,公司則應當在員工離職時發放。

2、年終獎是否為企業依據公司業績及員工一年表現在自主經營權範圍給予員工的物質激勵,如不屬於,公司則應當在員工離職時發放。

二、司法實踐操作

如果留存獎金及年終獎從性質上屬於公司自主經營權範圍的物質激勵,則主要取決於有無相關的勞動合同或規章依據?

如果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確對年終獎、留存獎金的性質、發放條件有明確約定或規定,則員工離職時,公司有權不發年終獎或留存獎金。如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則按同工同酬原則,司法機構通常會按服務期限判決予以發放。

辭職後,公司扣一個季度的獎金不予發放合理嗎? 30

4樓:微風

辭職後,公司扣一個季度的獎金不予發放是不合理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規定了季度獎金的發放制度,用人單位非法剋扣勞動者的合法工資,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辭職後,在職期間的獎金,單位是否有權苛扣

5樓:辦公文件

首先要明確將獎金的性質,即工資獎、工齡獎、還是激勵獎,其次要確定獎金髮放的條件,如果在勞動合同中作了明確約定,那麼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請問這附合勞動法嗎,他們有權不給嗎,我們有權要回屬性我們的錢嗎?回答如下:要想得到年終獎,首先要看公司對於年終獎是如何規定的,公司是否明文規定離職人員是沒有年終獎的;其次,年終獎的性質問題,因為工資是包括獎金的,那麼,你們公司的年終獎是公司福利,還是作為獎金屬於工資組成部份,對於以上兩個問題,那麼用人單位要出示年終獎的發放及性質歸屬問題的相關規定檔案,如果,規定檔案已經公示過或已經讓勞動者本人簽名過,那麼離職者是沒有權力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以上規定檔案或規定檔案只是內部協議的,並沒有公示或沒有讓勞動者本人簽名過,那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示以上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出示,則你就有權要求發放年終獎,如果用人單位出示了相關規定檔案,並履行了相關手續,是符合法定手續的,那你是無法得到年終獎的。

二、如果可以要回,應該向何部位申請維權?回答如下:先向公司提出申請理由,要回年終獎,如果確實要不回,先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費用全免),如如果仲裁不成,則向市人民法院民事起訴(費用最多10元)。

7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當然無權扣除。

只要您能證明這是您應當獲得的正常報酬,那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爭取

縱橫法律網 邢碩律師

辭職後的獎金問題

8樓:卡茲克

這需要看雙方當初簽訂的勞務合同中是否有這一項,若沒有承諾年底辭職給年終獎,那麼一般來說都不會進行發放。

年終獎/年底獎金:

年終獎是老闆給予員工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獎勵。年終獎對於員工來說是一種物質獎勵。如果員工的績效優良,工作成績突出,為企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就應該給予獎勵,一來是對員工努力的承認;二來激勵員工繼續努力工作。

年終獎的發放額度,是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比如剛開始是佔工資總額的5%-10%。當整個系統執行的比較有效、平穩時,可以加大額度,有些企業的獎金額度,比工資還要高。

獎勵來由:

獎金對於員工來說是一種物質獎勵。如果員工的績效優良,工作成績突出,為企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就應該給予獎勵,一來是對員工努力上的承認,二來激勵員工繼續努力工作,實現更佳的工作表現。年終獎在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發放形式,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紅包」外,有的是**分紅,有的是「雙薪」,有的是提成,有的是獎金。

但是.企業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考慮的並不簡單,有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獎勵員工們在一年當中所付出的勞動,但也有一些企業發放年終獎的時候是不得已而為之。

9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樓主,你好。

你所說的是指公司的年終獎嗎?如果你指的是年終獎,那麼從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上來講,並沒有關於年終獎的強制性規定。年終獎屬於公司內部對員工的一種激勵措施,法律對此不干預。

因此,能否取得年終獎,關鍵看員工的績效等方面是否符合公司規定的取得年終獎的條件。如果公司有規定自動離職在年底不發獎金,那麼這種規定並不違法。

如果你所指獎金並非是年終獎,而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勞動報酬採取在年底集中發放的一種方式,那麼你辭職時,單位也是應當結清你的勞動所得的。如果單位以你自動離職為由拒絕發放,你申請仲裁就要舉證證明這部分獎金實質是你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0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辭職,對於辭職之前的月份的月度獎、季度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但對於尚未發放的年度獎,各地有不同規定,如深圳市規定按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浙江省規定按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

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在發放年度績效獎金時雙方已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不予發放年度績效獎金。該規定是否有效?

答:該規章制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在發放年度績效獎金時雙方已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年度績效獎金的,一般不予支援。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條 員工工資應當從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週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11樓:風吹一臉

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支付有關的獎金,如果沒有具體約定舉證就比較難了。

12樓:飛雪渡

這可是單位留住職工的方式之一,走了怕是很難要回來了,人家就是不承認,勞動部門調查也困難,你自己又沒有什麼證據,或者人家說有但是你這種情況不符合發獎金的規定等等,都讓你很難維權。

我提出辭職了,因為年終獎是分春節前後兩次發放,公司規定提出辭職並批准的,不支付剩餘獎金,這合法嗎。

13樓:二寶家

單位是否合法取決bai於雙方du是否有書面約定。

1、如果單位與員zhi工有過關於年終dao獎發版放金額書面約定的,單位權

少發是不合法的。

2、如果單位與員工沒有書面約定,單位只發一部分的,甚至不發的,視為單位自主權。

《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解答》

十三、用人單位就年終獎問題規定以某個時間點為分界線,如規定三月份在職的職工可以領取上一年度的年終獎,現在該時間點之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上年度的年終獎,應否支援?

答:關於年終獎的問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年終獎的性質更屬於一種激勵機制,用人單位根據其經營狀況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以及如何發放年終獎,是其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的合理範圍,應當予以尊重。

辭職後的獎金問題,關於辭職後能否拿到年終獎的問題

樓主,你好。你所說的是指公司的年終獎嗎?如果你指的是年終獎,那麼從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上來講,並沒有關於年終獎的強制性規定。年終獎屬於公司內部對員工的一種激勵措施,法律對此不干預。因此,能否取得年終獎,關鍵看員工的績效等方面是否符合公司規定的取得年終獎的條件。如果公司有規定自動離職在年底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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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在深圳的一個公司成都的辦事處工作,在成都沒有註冊,但我們是和深圳鑑定勞動合同,買深圳的五險一金。朋友,工作是為了生活不是為了生存,在上海這麼點工資只能生存,確實太難生活好了。你現在和你的公司沒有勞動合同,公司違法以先,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理論上你是應該提前一個月打申請辭職,然後交接工作,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