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的獎金問題,關於辭職後能否拿到年終獎的問題

2021-10-15 00:06:45 字數 2252 閱讀 9466

1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樓主,你好。

你所說的是指公司的年終獎嗎?如果你指的是年終獎,那麼從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上來講,並沒有關於年終獎的強制性規定。年終獎屬於公司內部對員工的一種激勵措施,法律對此不干預。

因此,能否取得年終獎,關鍵看員工的績效等方面是否符合公司規定的取得年終獎的條件。如果公司有規定自動離職在年底不發獎金,那麼這種規定並不違法。

如果你所指獎金並非是年終獎,而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勞動報酬採取在年底集中發放的一種方式,那麼你辭職時,單位也是應當結清你的勞動所得的。如果單位以你自動離職為由拒絕發放,你申請仲裁就要舉證證明這部分獎金實質是你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

以上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辭職,對於辭職之前的月份的月度獎、季度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但對於尚未發放的年度獎,各地有不同規定,如深圳市規定按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浙江省規定按用人單位規定辦理。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四)》

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在發放年度績效獎金時雙方已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不予發放年度績效獎金。該規定是否有效?

答:該規章制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在發放年度績效獎金時雙方已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年度績效獎金的,一般不予支援。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條 員工工資應當從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週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3樓:風吹一臉

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支付有關的獎金,如果沒有具體約定舉證就比較難了。

4樓:飛雪渡

這可是單位留住職工的方式之一,走了怕是很難要回來了,人家就是不承認,勞動部門調查也困難,你自己又沒有什麼證據,或者人家說有但是你這種情況不符合發獎金的規定等等,都讓你很難維權。

關於辭職後能否拿到年終獎的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等。對於生產獎的範圍,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的規定,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可見,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它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

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它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勞動報酬的分配應當貫徹同工同酬的原則,做滿一年就應該與未離職員工一樣支付上一年度的年終獎。在過去的一年中,離職的員工同其他依舊在職並拿到了年終獎的同事一樣提供了勞動,為企業作出了貢獻,雖與企業終止了勞動關係,但其已經付出的辛勤勞動不可一筆勾銷。

如果單位拒不發放年終獎,即是剋扣員工勞動報酬的行為,不但要補發上一年度的年終獎,同時還要支付補償金。

6樓:全魁紀高寒

沒有年假肯定是違法的,年終獎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是否得到支援取決於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公積金不能提取,只能辦理封存,之**職新的用人單位可以繼續繳納,滿足提取條件時可以提取,一般是購房用途,具體可以諮詢公積金管理中心。

7樓:蒲春邰雅旋

年終獎是每個單位針對過年(特別強調)發放的一筆特殊獎金,一般情況下勞動者需工作一年一上才有年終獎,尤其是國企。但有些單位例外,如果你11月進入公司,2月過年,單位也會根據你的工作情況給予一定的獎金。但是你如果2023年3月工作,2023年1月提出辭職,那麼抱歉,任何一個單位都不會給你年終獎的了。

所以你要辭職,最好等到過了年哈!

8樓:藺璧拜詩蕾

都要走了,你還在乎那一點錢嗎?如果在乎就等到錢到手了再離職好了。

9樓:中華才俊網

年終獎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主要看你公司的制度怎麼定的,你說1月份評定然後發年終獎,你1月上旬走公司可以賴的或者說你12月都提出辭職了,沒有資格評定,最好還是想清楚了再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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