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離婚,分居證明怎寫,要不要證明人用不用村委蓋章

2022-05-02 02:16:45 字數 5903 閱讀 9443

1樓:霜的異想天開

村委,開出的證明比較有說服力

可以說單位需提供證明。證明這段時間只是一個人在住。水電暖氣之類費用的調查。

關鍵是證明自己住的時間裡,未見與他人同住!別的儘量不要提,最好你在心裡想好個草稿

這2~3個月時間不能證明情感破裂,說白了時間短。

2年以上好像是吧~

另外,就算證據開出來,也相當有利,一般也不會第一次就會判決的,婚姻案件特出。

樓主做好心理準備。

所以律師請不請你也要想好,省的白花錢,找盡職的諮詢諮詢,還是管用的。

有個聰明伶俐的親友或朋友,也可是委託的

格式一般是:證 明

茲證明我村村民某某從 年 月 日開始至今一個人住在 裡。

特此證明!

單位的公章

年 月 日

2樓:七臺河李陽平

如果是離婚案件需要上訴,不用任何機關證明,只要就法律事實與判決人的適當否作也說明即可。

如果是離婚案件起訴離婚也不一定需要村委會證明或蓋章,只要當事人提出主張與提供事袖即可。

3樓:張燦輝律師

村委蓋章的證明有比較強的說服力,可以作為你們分局的證據

4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 就是要說服法官相信你說的是真的 物證 書證 人證等 越多越好 公家出的材料如村委會證明 證明力更強

5樓:

如果是住在農村,分居證明有村委會的蓋章,那麼效力與說服力會較強。

分居證明 大概是關於能證明你們分居的證據,自己理順。

6樓:匿名使用者

證明越多越充分越好

縱橫法律網-山東宇鵬律師事務所-於柱律師

離婚分居證明怎麼寫,是單位領導簽字蓋章就可以嗎?

7樓:創作者

一般根據你說的情況,這樣就是可以的。

8樓:樂觀的靚哥哥

離婚分居證明應當寫清楚雙方感情不合而分居,分居的具體起止時間,證明人等事項。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9樓:魯冰花

離婚分居證明,如果一方分居後一直住在單位的宿舍,那單位領導簽字蓋章可以的。

夫妻在提起離婚訴訟時,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法院就不會採納該主張。在分居離婚案件中,夫妻只有提出證據證明確實存在分居,法院才會承認有分居事實。如果夫妻只是聲稱已經分居,但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來,法院就不會認定分居事實的存在。

實踐中,用來證明分居的證據主要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雙方有好幾套房子的,那麼居委會也可以出具證明,證明一人在這兒居住。

離婚分居證明怎麼寫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分居證明應寫明以下事項:

1.分居起止時間。

2.分居期間各自的居住地點。

3.各自分居的證明人。

4.證明寫完以後要村委或單位加蓋公章。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1樓:匿名使用者

分居證明

本人鍾xx,女,漢族,與鄭xx19xx年結婚,20xx年本人去浙江打工,20xx年回來開旅館,與男方鄭xx分居11年至今。

特此證明

證明人:

年 月 日

離婚分居證明還需要哪些材料: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上訴離婚是否要對方的居住證明,如果沒有該怎麼辦 30

12樓:021婚姻律師

如果實在對方戶籍所在地起訴就不需要提供居住證明,若是到對方經常居住地(離開戶籍地居住滿一年的地方)起訴就需要提供對方的居住證明,居住證明可到居委會開具。

13樓:靜的窒息

起訴離婚一般情況是不需要被告的居住證明的,除非原告在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如果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無需該證明。

司法實踐中,各地對於立案的要求也不太一致,很多的地方在起訴離婚時只需要提交原告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訴訟費即可,但是也有部分法院要求原告提交被告的身份證明,這種情況下原告可以去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或者去辦理結婚證的民政局調取當時男方的身份證影印件也可以。

14樓:呂艾

1、一審判決書上怎樣寫對方住址,上訴時照抄一審住址。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4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無法用其他方法送達,

3、對方如果不在一審提供的住址居住,法院可以公告送達,經過60日視為送達。

15樓:匿名使用者

上不需要,因為一審案卷裡應當有對方的居住證明。

順祝吉祥於西寧

起訴離婚怎樣證明分居

16樓:愛喝粥

分居可以證明夫妻並未共同生活,對提出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債務的界定,都有重要的作用。分居滿兩年以上,可以視為夫妻感情破裂。那麼,如何提供分居證據,怎麼證明分居事實呢?

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怎樣才能提供分居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怎麼才算分居

1、床不分房:

在分床不分房的情況下,如果你已經想好了要離婚的話,那就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簽定分居證明書或者是分居協議書,上面要有雙方的親筆簽字。如果沒有寫分居協議書,那就最好是口頭有所承諾,自然在法律上的時候,必須對方承認才可以。這個在法律上,如果對方不承認,則很難取證。

2、分房有租賃合同:

感情不和的時候,一方離開家,在其他地方租住房子或者是在親戚那裡借住。若是第一種情況下的話,那在法律面前直接提供與房東簽定的租房合同就可以,再找房東做人證。如果是在親戚家住的話,那自然借住的親戚家人,就是證人,可以找他們幫助提供證據,證明你處在分居的狀態中。

3、書信、電子郵件來往:

分居後,法律在取證的時候,不僅僅只是看一方面的證據,而是需要多方面的證據的。所以這個時候,如果你和對方有來往的書信或者是電子郵件的話,一定要把這些內容儲存好,在取證的時候,法律會從書信來往的內容而得知你們感情不好,得知夫妻屬於分居的狀態。

4、人證

夫妻感情不和的時候,你們身邊的人一定人瞭解到你們具體的婚姻狀態,例如,共同認識的朋友,或者是共同的親戚。在你們辦理婚姻,需要證明分居狀態的時候,就需要這些證人來證明。只是,在法律取證的時候,證人的部分言語法律仍不會全部採信,因此,證人需要多找幾個來證明你們夫妻分居的狀態。

5、發分居證明:

如果你想以分居的方式來離婚的話,那就需要給對方發一份分居證明材料,裡面寫清楚,你們現在的狀態是分居。這些書面的分居文書最好是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寄送,這樣你就可以保留寄送的憑證,在法律需要取證的時候,你發件的時間就是你們開始分居的時間。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17樓:華律網

《婚姻法》具體規定了離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四種情形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應當調解,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從前面的規定來看,這裡的分居必須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關的原因,否則分居就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18樓:雅萱答疑解惑

回答親~您好,正在為您解答/查詢這個問題,您需要耐心等待5分鐘左右的時間,答主會在5分鐘左右回覆,請您不要著急哦!

您好!《婚姻法》具體規定了離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四種情形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二年的,應當調解,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

從前面的規定來看,這裡的分居必須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關的原因,否則分居就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

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更多4條

19樓:欣盛互聯

離婚糾紛案件最講究的就是證據了。無論是起訴離婚、財產分割還是孩子撫養權糾紛,都講究證據。如果證據不充分,自己所主張的那些訴求就很可能不被法院所支援。

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雖然是法院判定離婚的標準之一,但是沒有確鑿的證據,法院也是不會隨便就准予夫妻離婚的。因此,夫妻一方若是向以感情不和分居多年為由起訴離婚,那麼就要注重分居證據收集。

例如夫妻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夫妻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如此一來,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都屬於夫妻分居時間;雙方來往的能夠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書信、電子郵件等。

除上述的內容以外,證人證詞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但是大多數情況法院會認為證人與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且分居是夫妻『私事』,在沒有其他證據輔佐的情況下,很難被法院採信。

說實在的,如果想要成功離婚,與其再用分居多年為由,還不如轉化為直接起訴離婚,這樣一來,在判決不準六個月後又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就認為兩人再無和好可能,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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