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法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但未訂立勞動合同,對被僱傭者有什麼危害

2022-04-27 07:51:35 字數 5364 閱讀 8006

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入職的當月,公司和員工都要按比例共同繳納社保。 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 籤合同的那個月開始就要買,如果沒有籤合同,你要自己舉證

2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你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

督促公司儘快簽訂勞動合同;

把你的有關於公司各種的證據儲存好, 將來對你肯定有用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被僱傭者,是勞動者。

1、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報酬、崗位、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沒有書面約定,勞動者的利益難得到保證。

2、企業不與勞動者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主張11個月內的雙倍工資,因此,對企業來說要承擔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賠償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對被僱傭者來說沒什麼危害。

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即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安全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有承擔雙倍工資風險。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不籤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面臨的風險比被僱傭者大。對於勞動者來說沒什麼大的危害。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勞動法》關於臨時用工是如何規定的,是否需要籤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若不需要繳,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 5

5樓:敬訪

臨時工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但必須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當前,由於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靈活就業的人員逐步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的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所以,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靈活就業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單位不應以任何藉口予以推脫。

6樓:周律師說

你好,臨時工是與原有的計劃經濟下的固定工制度相對應的概念。計劃經濟下,在國家計劃指標內由勞動(人事)部門分配到國有或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以及2023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復員、轉業、退伍後到國有或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稱為固定工。各單位在主管部門批准下達的用人計劃外還需要招用人員的,經過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招用一定的臨時工,後來在《勞動法》實施勞動合同制後,不再有固定工、臨時工的概念。

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都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其參加工傷保險。勞動合同期限有短期、有長期的,無論時間長短,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從屬性的勞動關係,都應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但與用人單位僅僅存在一次性臨時僱傭關係的,不屬於工傷保險的範疇。

7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者是否在編,勞動合同可分為正式工勞動合同和臨時工勞動合同。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於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

臨時用工也受到勞動法調整,需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

8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不應該再用臨時工這樣的概念,勞動合同有長、短期之分,但是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同時享受相關的待遇,包括工傷待遇。

9樓:呢喃晚風

臨時用工簽訂臨時用工合同,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但是臨時用工規定每天工作不能超過4個小時,半個月結算現金工資。可以上個意外傷害保險(不硬性規定)

勞動法社保繳納規定 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罰

10樓:時無間

依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023年11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稱,我國將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包括:

1、限制招錄(聘)失信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限制失信企業參與社會保險業務合作專案,

3、依法限制失信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援,

4、依法限制失信企業作為**商參加**採購活動等。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失範行為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卻拒不繳納的,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費款、**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

3、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

4、非法獲取、**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資料的,

5、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

6、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

7、拒絕接受或協助稅務部門對社會保險實施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相關各項資料的等。

參考資料** 人民網-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等將被聯合懲戒

11樓:金果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徵繳。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並負有使社會保險**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

對社會保險**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12樓:匿名使用者

1.處罰規定參考如下: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補繳;同時可以請求解除勞動關係和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3樓:life孤星淚銀

勞動法規定是規定,實際上有點少,不過你可以具體查一下

勞動法哪一條規定給勞者交社保

14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勞動法七十二條有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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