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內如有一方要解除租賃合同

2022-04-03 19:29:52 字數 5791 閱讀 5751

1樓:

無須退還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 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是幹嘛的?你自己看了,如果對方實在有困難,你可以選擇少收點

租房合同寫的一年,在租賃期內,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3樓:法之道

依據合同約定,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儘管沒有約定違約金,但那個保證金的性質就是違約金。所以,如果沒有到期就解除合同,那個保證金是不能退還的。

採納謝謝

4樓:戚廣利

 租房合同寫的一年,在租賃期內,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這樣講還不明確,如果後面沒有內容,只能說是一個遺憾,還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前解除合同一方還是違約。打官司還要承擔違約金。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得對,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如果沒有按約定履行你可以拒絕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約定寫得很清楚:要求終止合同需提前通知。這裡是「要求」,不是「解除」,通知後還需雙方意見達成一致。

在合同生效前解除,押金需退還。

7樓:別稱我是老師

是的一個月前告知退租就可以返還一個月後的剩餘房租,關於押金想租房卻沒租的,押金部分也要扣除些的,畢竟交了押金房屋就不能向其他人出租,所以給租房人留房子了就得扣部分押金的

租賃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

8樓:小小小魚生活

根據《合同法》規定,主要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租賃合同: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擴充套件資料: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出手續。

9樓:鏈家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不一定要等到合同期限截止才能解除合同,當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出現法定的行為,對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一)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或調換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結構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無正當理由經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計達六個月以上的;

(五)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的,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隱瞞產權或房屋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的;

(二)不及時履行維修義務的;

(三)其他嚴重損害承租人權益的。

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方法有哪些?

一般來說,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方法有三種:

1.約定解除

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違約情況下解除

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於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商或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況屬於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並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援。

但鑑於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為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援。

注: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租賃合同存續期間,當承租人或出租人出現法定的行為,對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10樓:法律快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但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是合同的單方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3條規定)。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貨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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