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村民調節委員會調節的遺囑還需要公證嗎

2022-04-03 10:33:58 字數 5966 閱讀 8129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規定必須去公證處公正從有法律效應。公證費用沒有多少錢也就一百到二百。希望採納答案

2樓:在吉州窯講四川話的企鵝

這個當然要公證因為你是經過村民調節委員會調節遺囑繼承要有法律法規不然以後後悔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民事調解書不具有法律強制保護的效力,只有設在基層組織和基層法院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行政調解所製作的人民調解書或行政調解書才具有合同的效力。你所說的這個村民調解委員會如果不是正式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話,只不過是一般民間調解,當事人自願履行義務還好,如果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依然對其沒有約束力。因此,對於這種調解,公證一下固定其效力,會效果更好的。

4樓:來自文星樓耿直的珍珠

由村委會書面證明和公章。調節以後。就不需要公證。

5樓:125公證認證

我個人建議你去公證處做遺囑公證,也花不了多少錢,一般是200-400元左右,公證後的遺囑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6樓:

你肯定得公章你不能了,到時候這件只買會到時候他不幹了,你到時候找人都得沒人。都沒地方找去你公正的,他是有法律效果啊,你不公正根本就沒有法律效果。

7樓:

這個得根據實際情況,村調節委員會的調節結果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不放心也可以去公證一下

8樓:

任何遺囑都需要法律公正的,否則無效。

9樓:枚蒙雨

需要的,?因為村民委員會的法律效率太低,不太保險,建議到縣以上的司法公正處辦理公正手續,這個是我國最基本的公正部門。

10樓:

要去公證,多一層保障,省得日後有分歧和糾紛。

11樓:

經過村民委員會調節的不用公證了吧,因為遺囑都是直親,有調節的就可以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有各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等,這個醫囑應該不用公正了。民間調節也是有效的。不過最好再諮詢一下律師。

13樓:健康快樂的80後爆發

這個缺少法律保障,最好去公證處去公證,這個公證過有公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建議去公證處公證!

14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還是公證一下,公證了會具有法律效益。

15樓:庚莉莉

你好,這個調節好就可以了。村民調節委員會,也是國家基層的單位,是可信的。如果怕單方面反悔還是有個書面文字比較好的。

16樓:枚凝桖

我的看法,村委會調節還是需要公證處公證,因為有了公證處的公證才有把握,有說話權利,這是這也是法律一道的程式,這是我個人的看法,回答完畢

親自寫的遺囑還要證明人嗎?需要公證嗎?

17樓:永夜

1.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遺囑有效。

2.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無非法內容的,有效。

3.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證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的錄音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7.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8.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

9.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0.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11.受脅近、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12.偽造的遺囑無效。

1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18樓:公正

自書不是代書

就是自書,也難得到法院認可

建議大家,如果是涉及過戶的財產,辦理過戶更好。要麼,直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

19樓:匿名使用者

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幾種遺囑形式,只要按要求立遺囑,都是有效力的。但被繼承人有幾份遺囑時,公證遺囑有效。

沒有公證遺囑的幾份遺囑,最後一次遺囑有效。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一式兩份,不得**,兩名以上的公證員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請問自書遺囑還需要公證嗎?

20樓:區順大香卉

可以不進行公證。自書遺囑具備法律效力,也可以進行公證是證明效力加強。

21樓:叫彩瞬溝

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且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2、根據以上標準立下的自書遺囑不公證也生效;

3、法律依據:

1)《繼承法》 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2)《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辦了遺囑公證還要辦繼承公證嗎?

22樓:來這看看

遺囑公證,是立遺囑人生前立下遺囑,再拿著遺囑和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財產證明(如:房產證),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過後遺囑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死者死亡2個月內,遺囑指定繼承人就可以拿著公證過的遺囑,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繼承人得到繼承公證書,就可以辦理遺產的繼承手續,如:可以去辦理住房的繼承過戶。

一、遺囑公證程式

1、申請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受理

對於屬於本公證處管轄,並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3、審查

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式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4、出具公證書

公證遺囑生效後,與繼承權益相關的人員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

二、遺囑公證注意事項

1、遺囑公證不能委託他人**

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

2、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要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同時,法律強調的是立遺囑時當事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在立遺囑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該遺囑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遺囑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之後恢復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亦無效。

3、遺囑的內容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公證處才能出具公證書,可見,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審查遺囑內容的要求,也就是說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不僅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形式符合要求,還要審查遺囑內容是否合法,財產是否確為其所有。

4、遺囑的形式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公證遺囑採用列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後,應當在列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二、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經過以下程式: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

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證明材料

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書》原件。

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登出單》原件。

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親屬證明。

(三)公證員稽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

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承辦公證員在對你填寫的《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後,會給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你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影印證明材料等事項。千萬別遺忘了你的公證費發票。

(四)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

在規定的時間內,你即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本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23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不存在重複情況,其表達的事實是存在差異的。

公證遺囑是指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公證遺囑是方式最為嚴格的遺囑,較之其他的遺囑方式更能保障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繼承權證明書,是確認該證明書中所指明的人接受繼承遺產的事實的正式檔案。公證機關公證繼承權的任務是報據繼承人的請求,依法證明繼承人對死者遺產的繼承權利,發給繼承權公證書,使繼承人的繼承權具有法律上的可靠性。

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

2.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

3.死者的死亡證明和登出戶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登出戶口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1)結婚證

(2)如離婚的,提供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民事調解書》或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

(3)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4)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6.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7.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8.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如單位證明、戶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9.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10.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與他人過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也必須提供。

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費[1998]814號

(三)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由現行按受益額的2%收取下調為: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

8%收取;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

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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