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侵入 搜查 查封公民的住宅對嗎

2022-04-02 15:14:15 字數 988 閱讀 1685

1樓:生活雜談哥

居住自由是指任何機關或個人,不得非法進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居住自由是人身自由的延伸,居住安全是公民最起碼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國刑法第144條規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戴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第79條)。

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速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第81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第8條)等。

公民具有根據自己的意志自由選擇居住在何處、是否搬遷等問題的權利。是遷徙自由的一部分,但著重於在特定區域內選擇或者改變其居住地。國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拆除公民的合法住宅,因公共利益需要並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的除外。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侵入、搜查、查封公民的住宅」的表述不夠嚴謹,不夠完整。警察在持有搜查證的情況下有權搜查公民的住宅,人民法院執行局在強制執行時可以查封公民的住宅。

3樓:道知度百是你

對的,不可以

沒有權利

人民法院可以對公民住宅進行搜查嗎

4樓:

法院不能搜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這裡指的偵查人員是有偵查權的公安、檢察人員。偵查權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駛,法院沒有偵查權。

5樓:微山漁家菜

持搜查證,司法機關為了辦案需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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