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職業病辭工2年後還可以找廠方賠償嗎

2022-03-27 11:23:11 字數 6117 閱讀 5307

1樓:匿名使用者

職業病屬於工傷賠償的範圍。是否過了時效,要看具體是什麼時間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

工傷的申請認定時效是一年,工傷賠償是勞動爭議案件,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而我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直到權利侵害之日起算,也就是說如果職工在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做出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向用工單位要求賠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旦鑑定為職業病,應向企業提出工傷賠償,或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賠償要求。可以與當地工會法律援助中心聯絡維權。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在離崗時做了離崗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為正常,那麼一切休提,該企業有免責的證據了,如果沒做,且你現在的症狀與該企業的危害因素可能有因果關係,(如粉塵與塵肺、噪聲與噪聲聾),且你隨後的工作中沒有對應的危害因素。那麼你可以追究前一個企業的責任,受到工傷賠償。

4樓:上海l律師

1、要看你中間有沒有在其他單位就要

2、如果沒有的,可以要求單位賠償

5樓:3227王

部門說了算

可以申請鑑定。

鑑定是否職業病。

辭職後檢查出職業病單位還能賠償嗎

6樓:逍遙

職業病屬於工傷,如果檢查出的職業病系單位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向申請工傷賠償,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的,可以要求單位按工傷賠償標準賠償,但要注意一年的時效。

工傷賠償的一般流程:申請工傷認定,鑑定是否傷殘或職業病,最後賠償。具體看實際情況。

7樓:婚姻律師劉輝

可以要求賠償的額,不過要有因果關係和證據。

8樓:深李瑩白

職業病得了多長時間,是否是在原單位工作期間患病,這都需要證明的

9樓:愛士國

職業病法律制度現在還不是很健全,但是單位是應該給予賠償的,應該請律師來維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能證明你是在原單位得的職業病肯定能賠償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要證明職業病是在原單位患病的

12樓:藍紫蘭花

可以!!!

首先,你要準備好證據:一、你確實是那個公司的職員;二、任職時間長短;三、職業病檢測報告;

職業病檢測出來申述要早不要晚,因為會有許多變故,在這塊賠償要求,建議你多諮詢律師!

祝:早日**!

13樓:李凱報

這個是一定要負責到底的

辭職之後發現職業病能找公司要補償嗎

14樓:

去醫院檢查沒有法律效率,只是懷疑,如果想得到補償,必須到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去申請職業病診斷,如果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以進行傷殘鑑定,得到賠償。

但主要看你是在什麼樣的公司進行何種作業,是否存在可能引起你症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當然同時應該是法定職業病目錄中有的才行。

15樓:山野柴胡

到職業病防治機構診斷。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如有相關證據,和醫院空氣舉得證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17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辭職之後發現職業病能找回公司要求賠償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員工因病主動辭職,公司需要給補償嗎?

18樓:特特拉姆咯哦

要看是否是職業病,如果是職業病需要給工傷賠償,如果是非職業病,是不需要給經濟補償的,具體如下:

工傷認定範圍: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需要經濟補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擴充套件資料

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則可能有幾種情形,

第一種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此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期內安排職工休假,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而不安排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當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第二種情況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旦勞動者據此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理由成立,則勞動者無需提前通知解除,即用人單位由於其自身原因造成未安排當年度年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當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第三種情況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勞動者沒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解除了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無法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的事實由勞動者的違法行為造成。故此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當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19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因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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