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抓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審問調查的時間是多少

2022-03-22 01:18:10 字數 5067 閱讀 2180

1樓:匿名使用者

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法律依據:

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2樓:李右丞

要看你說的這個抓具體是指哪一種措施,如果是「協助調查」或「留置」之類的,一般不能超過24小時。如果是當做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則最長可37天,之後還可進行逮捕。

公安調查取證扣押物品規定的時間是多少?

3樓:變美的果團

《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但要求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

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鑑定、檢測、檢驗的,鑑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鑑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對於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未作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退回。

4樓:公羊譽明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

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5樓:匿名使用者

三日之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一十七條 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是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範辦案程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由公安部於2023年12月13日釋出,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第四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五條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六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七條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建立、完善和嚴格執行辦案責任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內部執法監督制度。

6樓:周長鵬律師

回答一般來說是不會超過24小時的 是您的親人朋友在公安機關一直沒有返回的話您可以再等待一下

《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但要求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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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一十七條 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已偵查的時間為準,就是 嫌疑排除之後 或者等結案後法院或公安局 返還, 拍賣或沒收

9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如果涉嫌犯罪,需等待法院判決。

進公安局協助調查時間最長多久

10樓:大野瘦子

治安案件傳喚違法行為人調查,最多滯留24小時。證人協助調查,沒有違法犯罪,記完材料即可放人。

但是公安機關的協助調查,例如刑警隊,經偵隊,禁毒隊這些所說的協助調查,基本都是違法犯罪嫌疑人,在經過48小時的調查後,大部門都是轉送到看守所了。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11樓:紅色紙飛機

最多不超過24小時。一般情況下,治安類傳喚不超過8個小時,刑事類的的不超過12個小時。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刑事類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拓展資料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2樓:風和日麗丨

治安案件傳喚違法行為人,最多滯留24小時。證人協助調查,記完材料即可放人。刑事案件傳喚犯罪嫌疑人,最多12小時,然後刑拘或釋放。

詢問證人無時間限制,想留多久留多久。派出所有時拿這招對付不交待的犯罪嫌疑人。

協助調查因不是規範的法律概念,故無時間規定。協助調查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法律是有規定的,刑事訴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相關的程式規定都是有提到的,但是沒有強制性,也就是說你不去要說明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 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調查期間不發現違法犯罪線索,最多不超過24個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以上這些規定,為「協助調查」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與此同時,法律並沒有對於針對作證行為進行更細節性的規定,也沒有規定違反這些規定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被警察帶去協助調查一般會關二十四小時之內,會通知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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