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裡土地資源遭嚴重破壞,本人及村民懇求高手指點迷津

2022-03-18 10:55:58 字數 3803 閱讀 8021

1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作為一個古老的農業大國,耕地是我國最重要的自然資源。然而我國人均只有耕地約1.3畝,僅相當於世界人均耕地4.

1畝的1/3.耕地的貧乏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嚴加保護耕地是擺在全國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務,也是每個公民的重要職責。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樹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居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區、自留山,也展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我國《土地管理法》第3條規定: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由於《憲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土地(含耕地在內》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佔用耕地。

但是,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在不違反有關耕地保護管理制度和通過正常的審批程式的前提下,依法佔有耕地,享受對耕地的使用權,並接受國家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所謂耕地的保護制度,則是指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一系列有關耕地的行政性管理法規的總稱。

本罪的物件是耕地資源。耕地資源分為已開墾的已耕地和尚未開發利用的後備耕地。已開墾的耕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3年的耕地、當年的休閒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並附帶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區圍墾利用的海塗湖田等。

根據2023年12月27日《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0條對屬於基本農田所包含的耕地範圍分別是:***有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生產基地;農業科研、教學實驗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規定》、《關於制止農村建房用地的緊急通知》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等與土地管理相關的法規。《土地管理法》第20條規定,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治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制止荒廢和破壞耕地的行為。國家建設的鄉(鎮)村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非法佔用耕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佔用耕地的行為。非法佔有耕地行為通常表現為:其一,未經批准佔用耕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並報經人民**批准,擅自佔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佔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佔用是經過合法批准的,但超過批准的數量且多佔耕地的數量較大的;其三,騙取批准而佔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檔案、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耕地,且數量較大的。

改作他用是指改變耕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築路、採石、採礦、採土、採河,傾倒廢物等。

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結果的,是非法佔用耕地罪的必備要件。至於數量較大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的徵用或使用所作的詳細規定:徵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項、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項的,由***批准;徵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並報***備案。

如果違反上述有關土地管理的審批程式或所規定的數量而多徵用、使用耕地的行為,就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佔用耕地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也可根據當時當地耕地面積的大小、質量優劣的狀況等情況綜合衡量非法佔用耕地的數量是否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非法佔用耕地導致耕地種植功能基本喪失,如造成土地板結、沙化、鹽漬化、水土嚴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自然人非法佔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佔用耕地行為的自然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凡違反該程式私自佔用數量較大耕地的居民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單位非法佔用耕地,主要是指單位在國家建設用地、本單位發展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這裡的單位,既包括國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合資或獨資、私人所有的公司、企業以及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至於土地管理機關侵權或越權審批佔用耕地的,無權審批或無權發放使用證的機關批准佔用耕地或有權審機關超越許可權、職權批准佔用耕地且數量較大的,通常視為單位構成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論。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佔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而且對於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耕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為故意。

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都是與土地管理有關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於,(1)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耕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則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侵佔耕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耕地毀壞的行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則是情節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式辦理徵用或者劃撥手續的行為,或者末按規定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行為。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而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兩種行為方式。(3)對二者的處罰雖都採取了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刑罰方法,但前者沒有明確確定的罰金標準;而後者則採取的是倍比罰金制的方式以確定罰金的標準。

(二)本罪與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此三罪相同之處都是與土地資源有關;並且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不同之處表現為:(1)侵害的客體不同。

非法佔用耕地罪的客體是對耕地的法律保護制度;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所侵害的客體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正當性。(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

通常表現為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或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土地管理法規中關於批准徵用、佔用土地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不正確地行使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職權。(3)主體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的主體是一般生體,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用的,現在真正能解決點問題可能還要靠新聞**,向**反映,或村民分工在網上到處發,把這個事情鬧大,可能就有人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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