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有關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2022-03-17 07:29:03 字數 5379 閱讀 2865

1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檢利思

如果員工沒有出現以下幾種情況,公司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對員工進行雙倍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這個員工沒有犯以上錯誤,公司的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員工沒有出現以上六點錯誤,用人單位對其予以辭退,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如果是及時辭退,需額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根據該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希望能夠幫到您!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不服從安排,符合解除條件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沒有合法理由解除合同,屬違法解除,需支付相當於3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

4樓:

是不服從什麼型別的工作安排?轉崗?

如果非崗位職責內的工作安排,不服從不能作為辭退理由,這就是明顯的違法解除,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也就是5個月工資。

如果是崗位職責內的工作安排,不服從的,是違反勞動紀律,可以解除,並不支付經濟補償。

有關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5樓:法律快車

公司辭退員工,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樓:豫眼屏媒

補償金:1、如果工作3年零6個月以內,補償金為3500*3.5=12250元。2、如果工作3年零6個月以上不到4年,補償金為3500*4=14000元。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閆良疇汗升

瀏覽:11809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都屬於違法解除。這裡的法定情形有四類:

一是協商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是非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是經濟性裁員,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根據您的描述,個人覺得公司採取協商解除的方式是較為穩妥的。在這一前提下,才談得上經濟補償的問題,並不是說公司只要向員工支付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願意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大致為5個月左右的工資)。

8樓:宗溫兆雁

1、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麼,原因不同,補償或者賠償是不一樣的。

2、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對你補償或者賠償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如果是以下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n+1個月工資的補償):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如果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同意的,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

5、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按照一年兩個月的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

6、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樓:鹿鬆蘭僧女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3,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或者賠償是不一樣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公司是不需要對你補償或者賠償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原因不同;不滿六個月的。

2、如果是以下的情況,拒不改正的。

4、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按一年計算;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營私舞弊、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你也同意的;

(三)嚴重失職: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5,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年兩個月的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如果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n+1個月工資的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麼1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開除員工,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公司屬於違法辭退員工的情況的,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按照法律規定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

公司辭退賠償,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可以依法主張以下權利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

辭退補償金,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你仔細看看你的勞動合同,怎麼約定的對於解除勞動合同?還有,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向工會報告解除的理由,工會研究後會通知單位出具書面意見。如果你對解除勞動合同不服,可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