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和代位求償權一樣嗎,代位權和代位求償權是同一權利嗎

2022-03-13 02:19:07 字數 5217 閱讀 7115

1樓:淡楠楠

追索權,專指票據。

但有的連帶責任,也用追索二字

2樓:工保網

示範條款中保證保險人的追償權是指以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為物件,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上述物件請求賠償的權利。這有法可依。《擔保法》第31條規定: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8條進一步規定: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責任。

與此同時,《保險法》第95條將保證保險納入了財產保險範疇,因此財產保險相關規定同樣適用於保證保險,包括《保險法》第60條對於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事實上,儘管保險業界中「追償」用語頗為常見,但《保險法》僅有對於代位求償的具體規定。相應的,關於追償權與代位求償權是否等同的疑惑由此而來。

追償權與代位求償權的概念區分

雖然追償權和代償權在為保險人挽回經濟損失方面相同,但兩種權利的行使物件、行使程式和行使目的都不同。

一、行使物件

從行使物件上看,《保險法》規定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物件為對保險事故負有法律責任/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人,即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而追償權的行使物件包括債務人和擔保人,突破了代位求償權對行使物件是第三人的束縛——保證保險中保證人的請求賠償物件包括保險合同當事人,因此屬於追償範疇。

二、行使程式

從行使程式上看,代位求償屬於債權的法定轉移,即被保險人出具權益轉讓書把索賠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後,保險人將自己置於被保險人位置向第三人請求損失賠償,體現了保險合同的補償性。而追償本身即是債權,只要保險事故發生且保險人履行了對權利人的賠付責任,即可依法行使追償權——保證保險中保證人與債權人無需簽定權益轉讓書即可向債務人請求賠償,因此屬於追償範疇。

三、行使目的

從行使目的上看,代位求償權具有避免應負損害賠償損害責任的第三人免責、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的作用。追償權具有確保擔保人在代償(取得債權人資格)後向被擔保人及反擔保人追索債務(實現債權)的目的——保證保險中請求賠償的目的是債權實現,因此屬於追償範疇。

保證保險中

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的特殊關係

需要注意的是,追償權產生的基礎是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主債務關係,是保證與債權人間保證債務關係的基礎。由此追償權也是附屬於主債務關係的不確定債權,適用於從屬保證。

而代位求償權依附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主債務關係無關,因此既適用於獨立保證也適用於從屬保證——保證保險實務中既包括從屬保證又包括獨立保證,這是保證保險中追償權與代位求償權混淆的重要原因。

司法中也有將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等同的特殊情況。如上海高院《關於審理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第十六條規定:交強險保險人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向致害人行使追償權提起的訴訟,案由可以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

工程保證保險中追償權的應用

在保險實務中,保證保險是產生保險追償的典型險種。具體到工程保證保險中,工程保證保險合同的成立賦予了保險人對債務人的未來追償權,而一旦保險人代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之後,其未來追償權便轉化為既得追償權。業界還在此基礎上發展出了適用於建設工程類保證保險的附加先行賠償及追償保險。

通過履行保證債務以免除債務人的債務,保險人從債權人處取得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不僅具備了向債務人追索的權利,而且具備了對連帶擔保人的請求權,並能夠接管一切為債務而設定的擔保物權。

代位權和代位求償權是同一權利嗎

3樓:羅爺法律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而於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於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代位權適用於擔保法,而代位求償權適用於保險法。他們分別適用範圍不同的法律關係,不是同一權利。

追償權和追索權的區別是什麼

4樓:鄭州律師劉永強

追償權是指保證人替債務人還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追索權是指在金融活動和票據流通過程中,票據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向票據的背書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權利。

即追償權和追索權的區別:權利主體不一樣,前者保證人,後者票據持有人(債權人);適用範圍不一樣,前者債務擔保,後者票據流通

追償權,從在字面看就知道是追究補償的權利啊。還有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在行使之前僅僅是一種可能,只有在專屬於有追償權的人主張的時候才產生實體的法律意義,因而是一種不確定的債權,這種權利基於一定的基礎法律關係而產生,專屬於一定的民事主體。

物上代位權和代位求償權的區別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物上代位權和代位求償權的區別是:

1.概念不同。物上代位權是指擔保物因意外損害等原因致使擔保物消失,因此換來的賠償金,則擔保權人仍享有對該賠償金的物權。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賠償金自支付日起,相應取得向第三方索賠的權利。

2.權利性質不同。代位求償權屬於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於債的保全範疇。

3.權利內容不同。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於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則是屬於債務人的權利。

4.權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於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於被代位的債務人。

根據《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6樓:工保網

工程保證保險中,代位求償權有哪些行使限制?能否抗辯?-工保網

對於同一損害,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對第三人也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防止被保險人在一次損失中獲得雙重或者多重補償,《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即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可以向對保險事故負有法律責任或是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中保協釋出的四項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示範條款(下簡稱「示範條例」)由此規定: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扣除投保人交納的保證金後的額度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下文將對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進行分析,並對該權利行使提供建議。

1、工程保證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基礎

關於保證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爭議歷來聚焦於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物件是否包括投保人。至今學界仍未就此達成統一聲音,但業界已有多重聲音支援保險人對投保人的追償權利。

從司法實踐上看,早在2023年,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便於中《關於審理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財產保險的保障物件是被保險人,投保人不在保險保障的範圍內,故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投保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從保險實務看,無論是各地試點檔案(如廈門市《關於在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開展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工作的通知》明確「保險公司可根據質量責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償」),還是銀保監會同意大地財險經營附加先行賠償及追償保險(適用於建設工程類保證保險),以及中保協示範條款,都支援工程保證保險人向投保人追償。本文也將在中保協示範條款的框架下**工程保證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原則。

2、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取得方式

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權利**是被保險人對投保人的請求賠償權利,本質上是由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其取得方式符合請求代位主義,即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後並不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還需由被保險人將其對投保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保險人。

由此示範條例規定: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取得保險賠償金的同時,應將其對投保人的權益以及根據相關《建設工程招標檔案》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擁有的權益轉讓給保險人。轉讓方式包括籤具「權益轉讓書」等,具體需依據保單規定。

這也屬於示範條款「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協助保險人向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進行追償」中的「必要的檔案」。

為確保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後能夠取得代位求償權,示範條款明令禁止被保險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且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額度限制

代位求償權是為貫徹損失補償原則而創設的權利,其上位概念限制了保險人在其賠償金額範圍內取得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

在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額度範圍首先限定在賠償金額扣除投保人交納的保證金後的金額內:由於工程保證保險合同可能約定投保人有義務交納保證金或提供反擔保,因此保險人依據示範條款在賠償後有權在投保人交納的保證金中先行扣除,相應的,後續保險人僅能對保證金不足清償賠款的部分向投保人或者擔保人(如有)進行追償。

另外依據《保險法》第六十條「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額度範圍其次還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處取得的賠償金額。這也是損失補償原則在代位追償中的體現,以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獲得雙重補償而產生不當得利。

因此,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額度範圍為賠償金額-保證金額-被保險人已從代位求償物件處取得的賠償金額。

4、代位求償物件對代位求償權的抗辯

由於代位求償權依附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面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代位求償物件對被保險人享有抗辯權。但不同於一般財產保險中代位求償物件只能向保險人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保證保險中代位求償物件不僅可以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而且可以主張其對保險人的抗辯。

在保證保險中,投保人可以向保險人主張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此外其代位求償權還包含對保險人超範圍賠付之抗辯:若保險事故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或是保險人的保險賠付與真實損失不符,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金,則投保人可以此抗辯事由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進行抗辯。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於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讓渡,向投保人行使該權利也符合工程保證保險的設定目的。對於保險人而言,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和賠償金額範圍內積極行使代位求償權,從而充分發揮代位求償權避免應負損害賠償損害責任的第三人免責、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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