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是什麼?車險中代位求償權可以選擇嗎

2022-03-01 03:46:18 字數 5120 閱讀 9020

1樓:匿名使用者

1、代位賠償又稱為代位追償,是指被保險物品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由第三者責任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車主)履行損失賠償責任後,保險人(保險公司)有權在其已經賠付金額的限度內取得被保險人(車主)在該項損失中向第三責任方要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保險公司)取得該項權利後,即可取代被保險人(車主)的地位向第三責任方索賠。

2、使用:申請使用「代位賠償」的前提就是您需要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如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否則保險公司是不會受理您的申請。

1)對方車輛無保險:

如果對方的車是剛買的,還沒有上任何保險,而與您又恰好發生了事故,但是對方司機不給您賠付。您就可以先由您所在的保險公司賠償您的維修費用,之後再向肇事方追求索賠。

2)對方無經濟賠償能力:

在很多交通事故的案例中,肇事車輛司機沒有賠償能力,這也使得受損失的車主非常鬱悶。其實當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賠償」。

3)對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關賠償:

在有些事故中還會遇到一些「老賴」(拒不賠付欠款或者賠償人員的俗稱),在警察給出相關裁決之後,以各種理由拒絕或者延期賠付維修費用,甚至「人間消失」。此時也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賠償」。

4)對方拒絕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

在有些交通事故中,一方對交警的裁決有異議,對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認可且拒絕簽字。對於這種情況,作為受害方的您是可以向您所在的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賠償」。

5)對方逃逸後有證據證明肇事車輛資訊:

肇事逃逸的情況在近幾年的交通事故中頻發,如果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對方肇事車輛逃逸,此時您可以通過**、行車記錄儀甚至是錄音記下對方的車牌號和車主的資訊,這樣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賠償」。

3、無法使用:

1)無第三者的事故

如果事故是單方事故,沒有造成第三者的損失是不適用於「代位賠償」的。比如車自己撞到了牆上,這種情況就無法使用。

2)非保險賠償範圍

如果在車輛事故中輪胎破損、輪圈劃傷、後視鏡傷痕以及車內物品遺失等可能不屬於保險理賠範圍內的物品損傷,無論是不是有第三者都不適用「代位賠償」。

2樓:丶song記油條條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

代位求償權可以選擇的,若要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必須迴歸到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基礎,即被保險人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存在。

保險代位權是各國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按照保險公司行業內對保險額度的規定,被保險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保險公司賠償80%,負主要責任的賠償85%,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的賠償90%,被保險人負次要責任的賠償95%。

很明顯,由於責任方的財力具有不確定性,如果投保人負次責,那麼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95%的保額賠償,比起從責任方請求100%賠償來說更有保障。

關於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

1、債權擬製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製該債權仍存在,並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

3樓:愛的寶寶小米

網上銀行繳納中信銀行簽證費獲得收據流程:

1:拿著cgi號,付費的銀行卡,網上付費後的號碼2:到中信銀行櫃檯開收據即可。

補充:什麼是cgi號

cgi reference number是指去中信銀行櫃檯繳納簽證費的一個識別號碼,拿著這個號碼和護照原件可以在櫃檯繳納簽證費。而至於ds-160的confirmation number,指的是ds-160簽證申請表的確認號碼,這個是以aa開頭的一串數字和字母混合組成的。

車輛保險中的代位求償權是可以選擇的嗎?

4樓:邀月天籟

按照「按責賠付「的原則,被保險人在事故中負全責時很容易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只不過賠償的額度只有80%;而當被保險人對車輛損失沒有任何責任時反而會因「無責不賠「的原則而難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此時投保人必須依靠自力救濟向事故責任方求償。這也造成了現實當中被保險人為了獲得保險公司賠償而主動承擔一部分責任的「慣例「。按照保險公司行業內對保險額度的規定,被保險人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保險公司賠償80%,負主要責任的賠償85%,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的賠償90%,被保險人負次要責任的賠償95%。

很明顯,由於責任方的財力具有不確定性,如果投保人負次責,那麼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95%的保額賠償,比起從責任方請求100%賠償來說更有保障。

代位求償權是什麼,代位求償權的好處有哪些

5樓:工保網

在以人壽保險為代表的保險合同中,保單所有人擁有保險合同並能夠實施保單項下的所有權利,包括將保單設定擔保的權利。如人壽保險單質押即債務人以具有一定現金價值且未到給付期的人壽保險單中的財產權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

而在以工程保證保險為代表的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合同中,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轉讓、抵押、質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置該保險合同項下的權益。這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義務之一,一旦未被履行保險人將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並解除保險合同。

事實上,這涉及投保人的設定擔保義務以及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利,也是保證保險與保證擔保不同之處的集中體現。

1、保證保險中投保人應盡設定擔保義務

在保證保險中,投保人的義務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繳納保險費,二是設定擔保。這在工程保證保險中,即對應著示範條款的「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有義務交納保證金或提供反擔保的,投保人應於保險責任起始日前履行相關義務」。

投保人設定擔保主要有兩種方式。如在醫療裝置還款保證保險和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中,投保人應與被保險人簽訂擔保合同,依法對融資合同/貸款合同設定抵押或質押或連帶責任保證,或與保險人簽訂擔保合同依法對該保險合同設定抵押或質押或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擔保法》「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對由民事關係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後者即對保證保險合同設定擔保。由於與保險人就工程保證保險合同簽訂擔保合同是投保人的義務之一,因此示範條款規定: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或設定擔保。

2、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利

為什麼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擔保(設定擔保)呢?其實質是為了保障保險人在履行賠償責任後產生的對投保人的代位求償權得到實現:通過向投保人或者擔保人(如有)進行追償,保險人得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針對保險人能否向投保人追償的爭議,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明確: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財產保險的保障物件是被保險人,投保人不在保險保障的範圍內,故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投保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保險合同糾紛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還進一步保證了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在保證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權行使範圍既包括被保險人基於債權債務合同對債務人享有的主債權,也及於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享有的保證、抵押、質押等從權利。

3、保證保險和保證擔保不同

在保證擔保中,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享有了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從而可向債務人主張相應的權利。而在保證保險中,在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後,被保險人應依據保單規定(如籤具「權益轉讓書」)將其享有的向第三者追償損失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代位求償。由此示範條款規定: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取得保險賠償金的同時,應將其對投保人的權益以及根據相關《建設工程招標檔案》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擁有的權益轉讓給保險人。

另外在保證擔保中,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還將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滅失,這會導致從權利的滅失,即保證人不再享有原債權人享有的其他從權利的權利。而在保證保險中,投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被保險人享有的對投保人的債權債務需轉移至保險人的名下,投保人的債權債務以及從權利都轉而向保險人履行,從權利便包括擔保權利。

不難發現,保證保險與保證擔保截然不同。具體而言,工程保證保險是一種工程保證擔保手段,但工程保證保險合同仍然只是保險合同的一種:其具有財產保險的有償性、雙務性、射幸性,因此也具有完全不同於擔保的風險轉移機制、法律關係與業務目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在履行設定擔保義務的過程中,不得將該擔保合同約定的抵(質)押物進行轉賣、轉讓或轉贈。否則,保險人將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被保險人索賠請求對未償還的損失負責賠償),也有權追回已經賠償的部分。

6樓:羅爺法律

一、代位求償權是什麼

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第45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求償是財產保險中一項重要的原則。

二、代位求償權的好處

代位求償權對於被保險人來說具有積極保障的意義:

1.更可靠的賠償保證。被保險人可選擇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公司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和資信,這往往是其他責任方所無法比擬的。

2.保險公司的求償權僅限於其賠償金額,超出的部分仍歸被保險人所有。

3.在獲得保險賠款之前,被保險人對第三方的求償權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優於保險公司。

但是,被保險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還必須保證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不致因其行為而受到損害。例如,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被保險人不能同第三者責任方達成任何賠償決定或放棄對第三方責任的追償,否則,被保險人將失去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權利。此外,被保險人還有義務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和資料,協助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責任人追償。

代位求償的法律條件是什麼,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條件

保險法第45條第1款規定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數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依此規定,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要件為 1 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的。第三人的行為可以是違約 侵權 不當得利等可以產生債權請求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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