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2021-03-05 09:22:01 字數 2631 閱讀 7925

1樓:天使唯愛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

一、適用代位權、撤銷權的前提是納稅人欠繳稅款,即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屆滿時仍未繳納應納稅款。

二、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可見,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需具備下列條件:

1、需納稅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且納稅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到期(不包括非專屬於納稅人本身的債權)。

2、需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即納稅人應當收取債權,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也就是說納稅人消極地減少其責任財產。

3、需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債權,且已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即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導致其償還債務能力的減弱,並達到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程度。

三、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2樓:七臺河李陽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鑑於有些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長期拖欠稅款,又不積極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還有的以無償轉讓財產或低價轉讓財產的方式,逃避償還欠繳的稅款,損害了國家稅收。由於稅收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公法之債,因此,有必要將私法上債(合同)的保全制度引入稅收徵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行使稅收代位權、撤銷權,同時還規定不能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0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並對其適用條件、範圍以及納稅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等作出了規定。

(1)適用代位權、撤銷權的前提是納稅人欠繳稅款,即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屆滿時仍未繳納應納稅款。(2)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可見,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需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需納稅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且納稅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到期(不包括非專屬於納稅人本身的債權)。第二,需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即納稅人應當收取債權,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也就是說納稅人消極地減少其責任財產。第三,需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債權,且已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即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導致其償還債務能力的減弱,並達到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程度。

(3)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有下列三種情形:第一,納稅人放棄到期債權,即納稅人對屬於自己的到期債權予以拋棄、免除。

第二,納稅人無償轉讓財產,即納稅人以贈與等形式處分自己的財產。第三,納稅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在這種情形下,納稅人轉讓財產的行為雖然是有償的,但由於轉讓**畸低,明顯詐害了債權;同時,受讓人即第三人必須明知納稅人有該情形,即納稅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轉讓財產的價值與價款懸殊,顯失公平,故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而在上述第

一、第二兩種情形下,則不論第三人的主觀動機如何,稅務機關均可行使撤銷權。另外,納稅人有上述情形之一時,必須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即納稅人的行為已影響到其對欠繳稅款的繳納,稅務機關方可行使撤銷權。(4)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方式是通過訴訟方式,即由稅務機關申請,由人民法院行使,而不能由稅務機關自己進行的執法行為直接實現;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國家稅收債權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和滯納金為限;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負擔;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獲得的利益應歸屬於所實現債權的主體即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作為其對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但在具體受償時要考慮稅收的優先權,即納稅人應該首先繳納欠繳的稅款,然後再對普通債權進行清償。

(5)稅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是為了更有力地保護國家稅收而作出的規定,體現了稅收債權的公法屬性。這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要按照稅收徵管法第68條的規定承擔欠稅法律責任;如果是在實施偷逃騙稅等其他稅收違法行為時產生的欠稅,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一)稅務機關提起代位

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稅務機關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即納稅人超過納稅期限,有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情形。

②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的債權,可能造成稅款流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納稅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是指納稅人不依法按期足額繳納應納稅款,履行納稅義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可能造成稅務機關無法清繳欠稅的情形。

③納稅人的債權已到期。

④納稅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自身的債權。專屬於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一)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藉以逃避納稅義務並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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