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民和回民結婚孩子戶口屬回族還是漢族

2022-03-12 08:18:40 字數 1381 閱讀 1039

1樓:匿名使用者

該項可以由當事人夫妻雙方自主決定:新生兒可以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並可以自主選擇姓氏及民族等跟隨哪一方:

1,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的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憑《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雙方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

2,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3,當事人可以事先諮詢戶口申報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覆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2樓:毛秀才嗎

隨便,想歸哪個都可以,登記戶口時,派出所會問你登記什麼民族,你們想那個就那個。

3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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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民與回民通婚、孩子的民族是漢族還是回族??

漢民與回民通婚、孩子的民族可以由雙方監護人自願選擇是漢族還是回族。

對於小孩出生以後,監護人所民族不相同的情況下,監護人是有權決定孩子的民族的,可以跟隨父母其中一方的民族,但是不可以選擇父母民族以外的民政辦理登記。

監護人選擇好孩子民族以後,可以帶上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小孩出生證明等資料到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落戶,並在申請表上面填寫正確孩子的落戶民族,民族修改比較麻煩建議協商好再決定孩子的民族。

《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分的規定》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國公民正確表達民族成份的權利,做好民族成份的填報工作,現對公民確定民族成份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確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須以國家正式認定的民族族稱為準,任何人不得以國家未確認的族稱作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經公證部門公證確認收養關係的),其民族成份在滿十八週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週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二十週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雙方原來的子女如系幼兒,其民族成份在十八週歲以前由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商定;雙方原來的子女已滿十八週歲的,不改變原來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間發生的收養關係,婚姻關係,不改變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來已確定為某一少數民族成份的,不得隨意變更為其他民族成份。

更多11條

4樓:韓束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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