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外聘研發人員範圍有哪些?費用如何歸集

2022-03-11 23:38:56 字數 5360 閱讀 7563

1樓:匿名使用者

專門外聘參與公司研發專案發生的支出(包括勞務費,差旅費,研發耗用的材料費等),可以作為加計扣除的依據——前提是你的研發專案符合加計扣除的規定

在賬務處理中,使用研發支出科目進行研發費用的歸集,視具體情況,下設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明細科目進行相應歸集核算

2樓:蘇州智為銘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於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例1:2023年某勞務派遣公司向a企業派遣5人,企業根據合同規定支付勞務費120萬元(已取得相關發票),根據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員工工資薪金及費用明細表,120萬元勞務費中:工資薪金86萬元、五險一金15萬元(其中住房公積金3萬元)、補充養老保險4萬元(無補充醫療保險)、補充住房公積金2萬元、職工福利費5萬元、職工教育經費1萬元、工會經費1萬元,管理費6萬元。

若a企業將外聘5人全部作為研發人員參與甲專案的研發。則2023年甲專案可歸集的外聘人員的人工費用103萬元(86+15+2),甲專案可歸入其他相關費用外聘人員費用9萬元(4+5)。

若派遣人員中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外聘人員的費用支出如何界定?

3樓:對啊網教育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款第1項規定,人員人工費用是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9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專案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4樓:蘇州智為銘略

首先,外聘研發人員為與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合同或臨時聘用的人員,這就包含了勞務派遣的人員。其次,外聘研發人員發生的勞務費用,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4號),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取得勞務派遣公司開具的發票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研發人員如何界定

5樓:可愛的若陽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企業為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而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擴充套件資料

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製產品檢驗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以及與研發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等納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同時放寬原有政策中要求儀器、裝置、無形資產等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限制。

2023年11月,為進一步做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解決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聚焦研發費用歸集範圍,完善和明確了部分研發費用掌握口徑。

6樓:金果

加計扣除是企業所得稅的一種稅基式優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支出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

如對企業的研發支出實施加計扣除,則稱之為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企業為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

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而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7樓:巨集邦

加計扣除認定中,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專案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研究開發人員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勞務派遣等形式。

外聘研發人員包括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輔助人員不包括為研發活動從事後勤服務的人員。

加計扣除經費中研發人員的範圍應該如何界定呢?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對會計核算有什麼要求?

(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專案設定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專案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年末彙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並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註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97號所附樣式編制。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8樓:我才是無名小將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研發人員的界定,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97號)規定執行,研究開發人員範圍包括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具體說明如下:

1、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專案的專業人員;

2、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

3、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4、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5、研究開發人員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勞務派遣等形式。

9樓:歲月靜守

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一直是企業實務工作中的難點。對此,《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下稱「116號文」)從八個方面對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的範圍作了規定。

116號文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佈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23年度)》規定專案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五)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六)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儘管116號文作了八個方面的具體規定,但企業在日常涉稅處理實務中往往還會出現一些無法正確判斷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的開發費用,如對一些與八項費用相關或相似,或從會計核算角度應該作為研究開發費歸集,但又不屬於八項費用範圍的究竟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的問題。

為此,筆者對容易產生疑問但不可以加計扣除的四個方面的具體費用分析如下。

依據116號文,「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可以加計扣除,因此,企業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列支或繳納的雖與工資額密切相關的費用,如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三費、五險、一金」均不可以加計扣除。另外,由於116號文規定必須是「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所以,即使是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但屬於非在職的臨時外聘研發人員,或者是為研究開發活動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務的人員,這部分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也不可以加計扣除。

由於116號文規定「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一方面,即使是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但用於這些儀器、裝置執行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包括期間費用和資本化費用)不可以加計扣除;另一方面,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非儀器、裝置類的其他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租賃費,以及發生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包括期間費用和資本化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如用於研發活動的房屋、建築物及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此外,既用於研發活動又用於一般生產的儀器、裝置的折舊費和租賃費以及發生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因並非專用也不可加計扣除。

116號文規定:「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企業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裝置的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等不可以加計扣除。依據116號文,「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可以加計扣除,所以,研發成果的評估以及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費等費用不可以加計扣除。

另外,由於116號文沒有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企業發生的與研發活動雖有直接關係的一些其他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如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通訊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但必須注意的是,對企業研發活動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後,在境內外發生的智慧財產權維護費、訴訟費、**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支出,應從管理費用中據實列支,不應歸集為研究開發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

116號文第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專案,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所以,企業發生的即使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可以列入成本或費用,但按照稅法規定不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均不可以按照研究開發費實行加計扣除。

如企業為研究開發支付的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或資料翻譯費等因沒有合規票據而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部分;又如,因發放給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部分。

研發專案加計扣除,哪些研發費用可加計扣除,怎麼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請參考 根據 滬國稅所 2009 14號 的規定 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時,實行自行申報並加計扣除辦法。基本流程含四個步驟 1.企業首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研發專案立項資料。報送當年立項或變更當年立項的研發專案資料的,可在當年度內隨時報送 報送上年立項或變更上年立項研發專案資料的...

哪些費用可以用作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 開發新技術 新產品 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二 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按照稅法規定在開發新技術 新產品 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

研發費用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怎麼做,研發費用賬務處理應該怎麼做

會計處理 對於企業自行進行的研究開發專案,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區分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兩部分分別核算。在開發階段,判斷可以將有關支出資本化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條件包括 一 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 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 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 的意圖 三 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