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否一樣的

2022-03-06 04:43:29 字數 5260 閱讀 5582

1樓:匿名使用者

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土地為課稅物件,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人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劃分使用比例分別納稅。

(二)課稅物件

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課稅物件是上述範圍內的土地。

(三)計稅依據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

(四)適用稅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土地使用稅是採用分類分級的幅度定額稅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稅額按城市大小分4個檔次:①大城市o.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至8元;③小城市0.3至6元;④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

2至4元。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中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條件和經濟繁榮程度各不相同,情況複雜。據此,國家規定,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具體適用稅額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

考慮到一些地區經濟較為落後,需要適當降低稅額以及一些經濟發達地區需要適當提高稅額的情況,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可以適當提高適用稅額標準,但必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五)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1)納稅地點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2)納稅期限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情況,分別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繳納。

(六)減稅、免稅

(1)政策性免稅對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由地方確定的免稅

下列幾項用地是否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i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的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l幼兒園用地。

(3)困難性及臨時性減免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批,但年減免稅額達到或超過1o萬元的,要報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對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稅的企業和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受害情況,給予臨時性的減稅或免稅照顧,以支援生產幫助企業和單位渡過難關。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樣的 其他的土地基本不用交土地使用稅

土地增值稅和土地使用稅有什麼區別

3樓:

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三個稅種看起來差不多,真是讓人傻傻分不清楚。同樣是對於地上建築物徵稅,那麼這三者的區別究竟在**呢?

1.徵收物件不同

房產稅是在房產用於經營的時候徵收的,如房產用於自己經營工廠、商鋪,或用於出租,都要繳納房產稅;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或者地上建築物發生轉讓時,按照土地增值額徵收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與房產稅類似,是土地或地上建築物用於經營是徵收的。

如發生房產轉讓時,應按相關規定計算土地增值額, 在按土地增值額徵收土地增值稅。除徵收房產稅外,還要按土地的面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計稅方式不同

房產稅是按照房產原值或租金徵稅;土地增值稅是按照土地增值額計稅; 土地使用稅是按照土地面積徵稅。舉幾個簡單的例子:

(1)房產稅:你租了一間房子或是你自己的也行,用於經營,月租金500元(自己的房子也要做價)按12%的稅率計算500元×12 個月×12% =720元(是一年的稅金);

(2)土地增值稅:你用100萬元購買了一場地並蓋了房子,兩年後賣出了 150萬元,適用稅率30%、你應交的稅金就是(150萬元 -100 萬元)x30%=15 萬元;

(3)土地使用稅:你的房子佔地面積(有土地使用證的按使用證,沒有的按實際丈量的面積計算)是100平方米你應交的稅金就 是100×6元(每個城市不一樣)=600元

3.經營房產徵稅不同

個人非營業用即自住住房免徵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但轉做經營用的,自從經營之日起,要徵收房產稅,但依然不徵收土地使用稅。這裡要注意個人所有房產不管什麼情況均免徵土地使用稅,也要注意經營用時徵收房產稅的納稅時間。

4.出租徵稅不同

免稅單位無論使用什麼土地房產,自用的均不交納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單位無論是有出租使用即需交納房租使用還是無出租使用即不交納房租使用納稅單位或免稅單位的房地產,均要交納土地使用稅、房產稅。這裡千萬要注意房產稅是要交納的,而且要以當期出租同類房產平均租金計算房產稅由使用人交納。

5.優惠規定不同

市政道路,企業廠區外綠化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但企業廠區內綠化用地要徵收土地使用稅;機場場內道路免徵土地使用稅,但場外道路要徵收;免稅單位用於經營的房地產,均要徵收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6.融資租賃、分紅徵稅不同

融資租賃房產應按照房產餘值徵收房產稅,這裡很容易搞成按照租金徵收,和一般租賃要區別一下。房產投資人分紅,固定分紅的按照租金計稅,按照效益分紅的,以餘值計稅。

7.納稅時間不同

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納稅義務發生後每期10日內申報納稅;而土地增值稅是在納稅義務發生後7日內申報納稅。

4樓:楓之吻

一、土地使用稅

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

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

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二、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建築物時所產生的**增值量徵收的稅種。土地**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後的餘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例如增值額未超過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土地增值稅:以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為徵稅物件。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與房產業

土地增值稅的功能是國家對房地產增值徵稅。

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專案金額×速算扣除係數徵收辦法

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專案金額後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並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徵收。

5樓:時間煮雨

房產稅按原值或者租金徵稅(稅金及附加科目)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照使用面積徵稅(應交稅費科目)

6樓:木雪緣

土地增值稅是使用超率累進稅率,不是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怎麼計算

7樓:暴走少女

1、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適用稅額

2、稅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擴充套件資料:

一、計稅依據

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1、凡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出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做調整。

注意:稅務機關不能核定納稅人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

二、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地區幅度差別定額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8樓:雷蕾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平臺合作律師,已經收到了您的問題,很高興為您服務。

1、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

2、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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