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設計到的法律是什麼,以下案例設計到的法律是什麼 求詳解

2022-03-03 12:17:48 字數 4891 閱讀 6694

1樓:正氣長春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發病時,不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一個精袖病人,傷了一個女病人,造成女病人的高位截癱,該病人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民事賠償部分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精神病人被麵包車撞了,車主應承擔交通肇事的責任,但精神病人又將車主面部打的骨折,精神病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民事賠償部分應該由其監護人承擔。

現在,精神病人又駕駛車主的麵包車,將車撞毀,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車主將精粹病人打傷,車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的精神病人不承擔刑事責任,車主也很難追究刑事責任。三方只是民事賠償的責任。

2樓:逍遙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完全精神病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以上所有行為無罪!但其他相關人,撞了或打了精神病人,如果構成犯罪,那就按一般犯罪處罰,或交通肇事罪,或故意傷害罪,且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依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有的行為由其監護人代替承擔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高位截癱者找精神病人監護人申請民事賠償;車主也找精神病人監護人洽談協商,如果協商不果,申請法院仲裁,原則上各賠各的:如果精神病人醫藥費與面部骨折人費用想等,可以互不賠償,但在法理上,開車人有錯在先(要申請交警做責任判斷)。

4樓:悟道體道得道

精神病患者不承擔法律責任,車主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求一份法律案例分析

5樓:達貝妮

案情:原告就讀於崇明縣東門中學初三。2023年8月4日,經法院判決,原告父親俞某與 母親夏某離婚,原告隨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給付撫養費100元。

2023年8月,原告母親夏某被確診為重症精神殘疾人、無業。原告由外祖父母撫養長大。 2023年,原告讀初中預備班後,被告每月給付原告的撫養費增加至150元並履行至2023年12月。

現隨著物價**及上學費用的增加,被告原每月給付的150元撫養費已不能滿足原告日常生活所需,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俞某自 2023年12月起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800元,並全額承擔原告日後的教育費、醫療費;二、被告俞某補付原告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間的每月 800生活費,共計18400元;三、被告俞某承擔原告2023年至2023年11月間的教育費、醫療費18517元、購自行車費400元,共計 18917元。

被告則辯稱,被告患有肺結核等多種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場工作,收入不高。2023年,其給付原告的撫養費已增加至150元,並已履行2023年12月,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另查明,原告外祖父張某的每月享有退休金1265元,外祖母每月享有小城鎮社保金607元。被告俞某已再婚,又生育一子,在其丈母孃開辦的電腦繡花工場工作。

【裁判】

經法院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俞某自2023年11月起每月給付原告俞某生活費人民幣400元至18週歲止,並憑票據(除報銷外)全部承擔原告俞某的教育費、醫療費。

二、原告俞某的其他訴請,不予支援。

【爭議焦點】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費用至原告18歲?

對原告提出的補付其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間的每月800生活費,法院是否應當予以支援?

【法理分析】

被告俞某是否需要支付原告俞某每月800元的費用至原告18歲?

本案中,2023年8月4日,經法院判決,原告父親俞某(即被告俞某)與母親夏某離婚,原告隨其母共同生活,俞某每月給付撫養費100元。此時 我們依據(1997)崇民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1份可以知道,被告俞某與夏某離婚,法院已經對各自應支付的撫養費進行了判決。

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決的每月100元撫養費進行支付直到2023年,也就是原告讀初中預備班後,被告每月給付原告的撫養費增加至150元並履行 至2023年12月。此時我們可以視為被告與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間達成了協議(2023年8月,原告母親夏某被確診為重症精神殘疾人、無業),即雙方之間認 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撫養費。

此時原告以物價**的理由要求被告支付其每月800元的撫養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 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 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可知婚姻法認為在某些情況下父母應超出協議的規定支付合理的撫養費。但注 意,當我們考查父母應超出協議的規定支付撫養費時,還涉及到超出多少的問題。超出多少顯然與支付撫養費用雙方的經濟條件有關。

考查雙方的經濟情況,我們知道原告母親夏某自2023年起被確診為重度精神殘疾人,根本無能力撫養原告。原告的外祖父母在這十年間承擔著雙重的 撫養照顧義務,現原告的外祖父母年事已高且收入不多,被告理應對原告盡更多地一份責任和愛心。但同時考慮到被告患有肺結核等多種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場工 作,收入不高。

每月支付800元的撫養費對其未免過於苛責,法院判處被告俞某自2023年11月起每月給付原告俞某生活費人民幣400元至18週歲止,並 憑票據(除報銷外)全部承擔原告俞某的教育費、醫療費,筆者認為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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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原告提出的補付其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間的每月800生活費,法院是否應當予以支援?

之前已經提到,被告夏某按照法院判決的每月100元撫養費進行支付直到2023年,也就是原告讀初中預備班後,被告每月給付原告的撫養費增加至 150元並履行至2023年12月。此時我們可以視為被告與原告的外祖父母之間達成了協議(2023年8月,原告母親夏某被確診為重症精神殘疾人、無 業),即雙方之間認同了被告每月支付原告150元撫養費。

此時,原告提出需要被告補齊2023年12月之前每月800的撫養費,顯然是對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進行了反悔,在協議是自願、不顯失公平情況下 簽訂的,我們就認為原告與被告就撫養費達成了一致,此時原告提出的請求,法院不應當予以支援,我們也看到,本案法官作出的判決是非常正確的。

【法理風險提示及防範】

對孩子撫養費的支付,首先看是否有協議,再看法院的判決是如何規定的。父母雙方應按此規定支付孩子撫養費至其成年,在物價水平變化的情況下,雙方應按照自己的經濟情況協議撫養費的支付,履行自己作為父母的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式,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給第三者居中評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根據法律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

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可以依法將他們之間的民事糾紛交由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

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題,求詳解!

6樓:北京周青生律師

1、葉來某的行為構成失火罪源。

主觀上葉某明bai

知林場有「嚴禁du

明火上山」的規定zhi

,卻偏偏違反,客觀上燒dao毀山林二十餘畝,造成損失三萬餘元的嚴重後果。

2、葉某的行為構成虐待罪。

主觀上葉某是故意使用棍棒、皮帶毒打,客觀上是多次折磨的行為。

其妻自感走投無路自殺,屬於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

3、葉某的行為不構成累犯。

葉某2023年10月刑滿釋放,2023年5月又犯虐待罪(故意犯罪),按新刑法構成累犯,但事前罪是在新法實施前執行完畢,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累犯構成應適用舊法,即兩年的規定。因此葉某的行為不構成累犯。

4、葉某對失火罪具有自首情節。

葉某在審訊中主動交代了山林被燒案件是自己所為的事實,屬於特別自首。

5、對葉某的定罪量刑。

對葉某應以失火罪和虐待罪實行數罪併罰,對失火罪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7樓:善良的願望

首先 葉某bai可認定為累犯 因為du他的兩次犯罪都zhi是故意犯罪dao 5年以內 且罪刑判為專有期徒刑(屬或以上) 但後一次犯罪他有坦白 所以可以酌情處理

我國刑法第114、115條規定——犯防火罪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他有坦白應該可以減刑。外加使用家庭暴力 等

罪行嚴重 一定是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尚在學習法律 不是那麼精準 請見諒

8樓:匿名使用者

1、失火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專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屬

因其為過於自信而不是有意,所以是失火罪。(有隨即用腳在枯葉中踩踏了一下情節)

2、〔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葉不同意離婚,多次對其妻使用棍棒、皮帶毒打,並導致自殺,是虐待罪。自殺的結果非常符合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要件,如其他的死亡,比如打死將是傷害、或殺人罪。

葉某在審訊中主動交代了山林被燒案件是自己所為的事實構成立功,可在其失火罪的量刑中(是可不是應)從輕處罰(不是減輕)

虐待罪、失火罪要數罪併罰。具體辦法是先確定虐待罪、失火罪各自刑期,然後相加,確定一個不低虐待罪、失火罪各自刑期中最高的,不高於兩罪相加的刑期(該刑期不能超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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