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50歲人員如何辭退,勞動法規定曠工多少天可以辭退

2022-01-04 11:28:35 字數 5383 閱讀 6214

1樓:王元頁

女職工50歲到退休年齡,合同終止

男職工看解僱理由,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僱沒補償金,其他理由解僱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對於辭退50歲以上的工人沒有特別的保護政策。單年齡在50歲以上,並不能滿足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補償金,但如果沒到退休年齡,則應該按實際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法規定曠工多少天可以辭退

4樓:百度律師

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勞動法》沒有規定職工曠工多長時間可以辭退,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2023年4月10日,***釋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其中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經***令第 516 號令廢止。 《勞動法》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把制定曠工處罰權交給了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制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示。

在一些省市,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沒有明確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曠工處罰的規定違法或者顯失公平的,按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以解除合同。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等。

6樓:華律網

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而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並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是是否到崗工作。勞動法並沒有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員工曠工幾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定。這裡應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要具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

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程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7樓:常有才

這個要看具體的單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有這麼明確的規章制度,你違反了,那麼單位是有權利解僱你的。。這個你曠工勞動法也保不了你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法規未明確規定員工曠工多少天單位可以開除。因為現在已不用「開除」的名義了。但明確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之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鍵是看公司的規章制度。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原有規定15天以上什麼的這份法規已經廢除。

按照勞動法的精神,企業可以自行規定嚴重違紀的條款,比如某公司曠工超過三天,就視同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只要在員工大會上通過,或者予以公示即可生效,就可以成為正式的條文,也將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法規並未明確規定員工曠工多少天單位可以開除;但明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之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新法賦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之制定許可權,如果規章制度符合內容合法、程式合法並及時公示就是有效的;

換句話說,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曠工3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它就是合法的;

另外,「開除」這個詞自勞動法誕生後就已經退出。比較標準的說法就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有規定女的50歲後,公司可以辭退嗎?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法對於辭退50歲以上的工人沒有特別的保護政策。單年齡在50歲以上,並不能滿足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12樓:無雨

按目前2023年的情況看,勞動法的規定是女性在50週歲時可以退休,也就是說,你和單位建立的勞動關係到50週歲滿以後,就不能繼續保持,單位以這理由和你解除勞動關係是合法的。

13樓:夏俊武律師

回答(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女性聯盟50歲,用人單位有義務配合勞動者辦理退休。退休之後,勞動關係自然終止。若用人單位返聘,勞動者可繼續留在單位,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務關係。

勞動法對於辭退50歲以上的工人沒有特別的保護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單單年齡在50歲以上,並不能滿足上述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更多2條

14樓:鮑希榮鞠嫣

您好,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使是五十歲辭職也可以要求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否則您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15樓:愛

1、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是不包括退休了的人(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這位女性職工滿了50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她就是不勞動者了,即使還在公司做事,也不是勞動者,不再適用勞動關係。這個時候公司辭退她(其實說「辭退」已經不貼切了的),是沒有任何賠償的。

2、如果這位女性還沒有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她就還具備勞動者的身份,只是單純的因為年齡問題(滿50歲)遭到辭退,可以向公司進行索賠。索賠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請問勞動法規定以進入55歲辭退員工怎麼知尋法律?

16樓:水6元

只要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而且勞動者又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事實情形,就年齡已滿55週歲不滿60週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就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42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新勞動法規定公司辭退員工怎麼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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