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於重婚案件公機關立案了控訴人可不可以撤銷案件

2022-02-10 10:27:41 字數 5531 閱讀 2740

1樓:嘆笑一世傾城

刑事立案後,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案件,並向公安機關說明撤銷案件的理由,但最終是否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有決定權。另外,當事人只能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和解,對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無權和解。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樓:手機使用者

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公訴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一部刑事案件是自訴案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援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訊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如果對於重婚案件公機關立案了控訴人可不可以撤銷案件

3樓:匿名使用者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犯本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屬於「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因此 ,根據法律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法律依據:

一、《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4樓:感人且誠懇丶虎鯨

人家問的是重婚案件公安機關立案了控訴人可不可以申請撤銷案件,不是走的自訴。答非所問@知道合夥人法律行家

重婚報公安立案可撤銷嗎

5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一、追究重婚罪有以下兩種途徑:

1、公安機關依報案、舉報或其他線索進行偵查,或是法院、檢察院發現有重婚嫌疑而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後通過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判。2、配偶發現另一方有重婚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由受害者自行收集證據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直接起訴的,需要自己承擔舉證的責任,這是有一定難度的。

必須對外以夫妻相稱而公開同居生活的,才能構成重婚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證據證明重婚事實不構成,可以撤銷。

7樓:觀光紫雲散人

主要法律依據根據:

1、《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該規定,庭審過程中,如果自訴人對被告人產生惻隱之心或原諒對方,可以撤回對被告人的指控而使被告人免受刑罰之災。

2、最高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3條規定:「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自訴,並撤銷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

」可見,即使被告人涉嫌重婚罪一審被判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也可以主持訴訟雙方進行和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被告人也一樣可免受刑罰。

根據法律,可以撤銷報案的。

公安調查重婚案件,可以做dna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對重婚刑事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苦難或者檢查。具體是否會做dna檢測,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我向公要機關控告我丈夫犯重婚罪,公安機關立案後在準備移送起訴時是否可以應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就犯罪嫌

9樓:蘇源刑事辯護

這個問題以前回答過。離婚案件立案後是公訴案件,只要構成犯罪就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移送起訴,接受審判,任何單位(公、檢、法)和個人(包括被害人、舉報人)都不能撤消案件。

離婚是另一種法律關係,應當另案起訴!

重婚罪是否是自訴案件?

10樓:華律網

重婚罪是公訴和自訴相交叉的案件,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既是自訴案件,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訴情況下其他公民向檢察機關控告才轉為公訴案件)。根據司法實踐,近幾年來,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於在經濟生活上依賴於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們往往不敢起訴,或者起訴後受對方甜言蜜語或威逼恐嚇而撤訴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逃避法律制裁。

因此,司法機關作了補充規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11樓:zzy張仲義

以前是,但現在不全是了,最高檢有個管轄權通知可以說明:

關於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2023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十三 條的規定,曾將重婚案件列為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近幾年來,各地不斷髮現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下同ぉ由於各種原因而不提出控告。對於這種沒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無法受理,也無法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和制度進行審判,致使這些犯重婚罪者逍遙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這不僅有損法制的威嚴,影響新婚姻法的貫徹實施;而且敗壞社會的道德風尚,不利於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現為了及時依法處理這類重婚案件,特對重婚案件的管轄分工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於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2023年12月15日發出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的通告》的規定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對於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該案件提起公訴或者免予起訴。對免予起訴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議被告人所在單位給予被告人行政處分,並責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關係。

三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並具結悔過;屢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交由勞動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

四對於被害人或者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檢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接受。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特此通知,希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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