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找到被執行人,但正是週日,法院應不應該執行,否則被執行人逃

2022-01-02 14:17:53 字數 6384 閱讀 6878

1樓:海陽小兄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我個人認為在以上手段沒有實施前,不會強制控制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只有以上手段沒有達成強制執行的目的,才會對被執行人司法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也就是說你在週一到週五的正常上班時間,一般也不會因為你找到被執行人就去抓他,但是這只是我的個人看法。

2樓:

搜尋引擎搜尋,範本很多.減少法律風險可以找律師代書.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辦公,你只能自己盯著了,但我們即墨法院執行局的做法是:成立了專門的執行110,當事人隨時打**都有人執班,馬上去抓人,辦案法官也積極主動,因為找到被執行人也解決了法官的困難。

當案件被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是在週六、日找到,法院休雙日,受害人又無權抓捕,受害人該怎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回答:

1、6年?如果他有財產卻逃跑6年不履行判決,有可能可以司法拘留。

2、建議你想個其他辦法爭取讓110能管,比如找個朋友惹急他讓他打人然後報警,或者找個警察能管的藉口吧。

3、法院怎麼會沒有值班人員?主管你案子執行的法官可能不值班,但法院辦公室應當是有值班人員的,對於緊急情況值班人員可以請示領導後緊急處理,建議你找法院辦公室的**試試。不過,明早就上班了。

********************===

1、即使不是在雙休日,法院也不能見到他就抓人,除非是法院認定他是有財產可供執行卻拒不履行判決時,法院才可以對他進行司法拘留。

2、如果確實在此前法院執行法官決定在拘留他、現在找到他了:一是可以通知法院值班人員或是請執行法官找法院值班人員;二是可以打110報警請公安協助控制住他。

3、如果法院沒有決定要對他進行司法拘留、只是強制執行:找到他本人不能拘留,最好還是要找到他的財產線索提供給法院,比如他名下的存款在哪個銀行、屬於他所有的車輛或到期債權和其他財產等。

5樓:

申請強制執行,一般不可以抓人的,不是刑事案的話。即使你通知了法院,除非法院認定其拒不執行判決,否則,法院也沒轍。

申請強制執行最重要的是瞭解到被執行人有可執行的財產後報告執行法院(注意:由於大家都明白的原因,在取證和報告法院時注意保留證據。)

6樓:

你就不會等到星期一啊,笨。

法院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庭工作人員不履行公務怎麼辦

7樓:匿名使用者

1、執行通知發出後,執行人員遲遲不找被執行人談話,不對可執行財產進行調查的。

2、被執行人是企業,申請人已經按規定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實際賬戶、財產地點等,但執行人員遲遲不對被執行人的賬戶、財產採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搜查、變賣、拍賣等強制措施的。

3、申請人發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向法院舉報後執行人員無動於衷或行動遲緩,致使被執行人再度失蹤的。

4、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隱匿或未申報的財產,舉報後執行人員行動遲緩,致使該財產被轉移的。

5、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使用移動**、私家車,出入高階酒店、娛樂場所,穿金戴銀、準備建私房等),卻以無履行能力為由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而人民法院未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6、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6個月內履行,但履行期滿被執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而執行人員經申請並未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

7、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約定6個月內履行一期或數期,但被執行人未按約定履行,執行人員未採取強制措施的。

8、被執行人是轄區內行政部門、鎮**、村委會或骨幹企業,執行人員多次表態正在協調,但執行效果不明顯的。

9、申請人要求更換執行人員,而法院不予批准,但又遲遲不能執結的。

10、執行不力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在六個月內未執結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執行完結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8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向執行庭人員提供對方的財產資訊。如果法院工作人員不採取措施,你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或者向檢察院舉報。

10樓:告你怎麼辦

寫一份提執申請,拿著判決書、身份證明和提執申請到上一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請提級執行。

必備的條件:原執行案件立案滿6個月。

其他注意:1、提級申請格式和執行申請格式一樣;2、要寫明原審執行立案滿半年但仍未能執行。

11樓:

就執行問題,沒有證據說明執法人員的話,似乎沒辦法.現實就那樣了

法院判決書下來,原告申請執行,法院的執行程式是什麼?

12樓:之何勿思

既然二審判決生效,那麼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至於法院採取什麼樣的強制措施,得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首先,法院會先向被告下達履行判決通知書,通知被告在多少日內履行判決書上的義務,逾期不履行將採取強制措施。

其次,如果在通知書期滿後被告不自動履行,那麼根據判決確定的履行義務條件,根據不同的情況法院採取不同的辦法。

如果是金錢給付,那麼法院會查詢被告人的銀行賬戶,看是否有存款。可以要求被告人所在單位不得支付其工資,要向法院支付工資;可以向被告人的債務人要求其向法院履行還款義務等。

如果是行為,並且是可以代為執行的話,那麼法院可以採取代執行的方式,代替被告履行,然後產生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如果是不得代替的行為,那麼法院會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比如,向房產部門要求不得為其辦理買賣手續等。

不過,這僅是公平情況下法院會採取的一些辦法。如果被告比較有勢力,他至少會拖,在拖的時間內把自己的財產全部轉移走,讓法院無法查詢。

擴充套件資料:

(一)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需要向法院依法繳納以下標準的費用:

按照一般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是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中會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1、一般的繳費標準是:

(1)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

(2)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

(3)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2、除了應交的執行費,申請人還需負擔以下幾項的費用:

根據具體的規定,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也需要申請人負擔。

一般地,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將會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

要是法院不按規定期限採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13樓:鄰家楠方姑娘

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後,執行員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人民法院規範執行行為「十個嚴禁」》規定:

1、嚴禁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冷硬橫推」及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

2、嚴禁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及違規執行案外人財產;

3、嚴禁違規評估、拍賣財產及違規以物抵債;

4、嚴禁隱瞞、截留、挪用執行款物及拖延發放執行案款;

5、嚴禁違規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及對納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案件不及時定期查詢、司法救濟、恢復執行;

6、嚴禁違規使用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與案件無關的財產資訊;

7、嚴禁違規納入、刪除、撤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8、嚴禁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違規會見當事人、**人、請託人或與其同吃、同住、同行;

9、嚴禁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吃拿卡要」或讓當事人承擔不應由其承擔的費用;

10、嚴禁充當訴訟掮客、違規過問案件及洩露工作祕密。」

法院已經宣判,但當事人無能力償還所欠款項或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時怎麼辦

14樓:知道法也團隊

1、判決書生效後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以採取採取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等強制措施。

2、採取上述措施仍然不能償還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民事義務是否能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於被執行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法院無法查實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財產線索的,申請執行人需要承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不能實現的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擴充套件資料: 

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檔案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6、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人的許可權。

委託**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7、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或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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