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房子

2022-02-09 22:32:28 字數 5791 閱讀 8209

1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_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_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_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_第二十七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_第二十八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_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_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__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__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樓:孫豔律師

回答提問

你好,我們申請了離婚,冷靜期一個月過去了,我們去辦理離婚了,辦到中途有事沒有辦完手續,請問我下次去的時候還可以繼續辦理嗎?小票都在工作人員手裡,就差雙方的單人**,還用不用從新申請訴求在等一個月的冷靜期

回答您的這種情況可以直接辦理,不需要再等一個月。

但是如果您之前的記錄查不到的話,您是需要再重新申請辦理的。

提問還可不可以以接著上次的繼續辦理離婚,我們是6月4號申請離婚的,到8月6號之前辦理,還在有效期內

請問在**可以查到記錄,我們辦理的時候是這週週五,週六週日放假所以沒有辦剩下的流程,請問下週一去辦理可以嗎

回答你可以去繼續辦理的,您這種情況一般會有記錄的。

提問記錄是不是我們自己查不到嗎

回答這個是民政部門內部的記錄。

提問哦哦

回答希望我的回答能對您有幫助

提問有記錄的話是不是可以繼續辦理,回執單交到了工作人員手裡,我們再去辦理離婚能給辦理嗎

回答您的這種情況一般是有記錄,可以繼續辦理的。

更多11條

新婚姻法2023年新規離婚財產分割房子是什麼?

3樓:歸屬地生活不易

一、小產權房分割

對於已被有權機關認定為違法建築的小產權房不予處理;但違法建築已經行政程式合法化的可以對其所有權歸屬做出處理。對於雖未經行政準建長期存在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房屋,可以對其使用做出處理。在處理使用時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變更相關訴訟請求。

在處理相關房屋的使用歸屬時,能分割的進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採用協商、競價、詢價等方式進行給予適當補償。在涉小產權房分割案件中,應在判決論理部分中明確使用處理的判決內容不代表對小產權房合法性的認定,不能以此對抗行政處罰、不能作為產權歸屬證明或拆遷依據等。

二、公房承租權的分割

離婚案件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權處理,屬於直管公房的可在判決中明確承租權以及承租關係的變更。屬於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產權單位工作,一般應把承租權確定在產權單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獲得補償;但經產權單位同意的可以確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三、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內的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在離婚訴訟中可以酌情進行分割。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以個人財產支付房屋價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婚後以夫妻雙方名義申請,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房屋價款,離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標準價購買公房的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而獲得的「部分產權」,該「部分產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綜合考慮房產**、工齡折算等因素,並徵求原產權單位意見確定產權單位權利比例後予以公平分割。

五、約定服務條件房產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後通過與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條件取得的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時服務條件尚未實現的一般應判歸約定服務條件的一方。

六、優惠購房權性質與折算

農村拆遷補償中按所涉人口數取得的優惠購房權系基於特定身份獲得的優惠安置利益,但並非優惠取得的物權本身。離婚時優惠購房權價值折算可考慮優惠取得的房產性質、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產權證等因素,在不高於市場**與***格的差價範圍之內予以確定。

2023年新婚姻法新規定房產

新婚姻法2023年新規離婚財產分割房子

4樓:京師周潔律師

1.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因素。

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5樓:禁偌寒蟬

在大多數人的認知觀念裡,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就是一人50%,比如一套100平的房子,每人分配50平就可以。這樣的分配方案在舊婚姻法中是基本適用的,但是,在2023年,即將實施的《民法典》中是不適用的。也就是說,2023年起,離婚後,房產要按照《民法典》中的法律法規來實施,在新規《民法典》實施後,夫妻雙方爭也沒用,一切要按照法律法規來處理。

第一點:離婚後不能進行分割的房產

1 男方或女方在結婚證領取之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後不能進行財產分割。

2 結婚之前,一方在公證處進行財產公證的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後不能進行財產分割。

3 婚姻存續期間,贈與或者遺囑繼承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後不能進行財產分割。

4 婚姻存續期間,男方或女方以自己的個人資產購買的房產,同時,沒有登記另一方姓名,且能夠提供購買房產100%為個人資產的證明,離婚後,這樣的房產不用進行分割。

2023年離婚房產分割新規定?來看看怎麼具體怎麼執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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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離婚後,需要進行財產分割的房產

首先,大家要明確,只要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都需要進行財產分割。

1 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出資購置贈與夫妻二人的房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後需要進行財產分割。

有一點需要注意。如果明確提出贈與其中一方,並簽訂協議或者進行公證,那麼,這樣的房產離婚後是不需要進行財產分割的。

2 結婚後,所有購置的房產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注意:上文中提到的離婚後不能分割的房產第4條除外)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結婚之前的財產,無論是以何種方式存在,即便是進行過多次婚姻,這部分財產都屬於個人財產,無論什麼情況都不需要進行財產分割。但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後,夫妻雙方共同創造出來的財富,無論男方掙得多,還是女方掙得多,只要是沒有明確界定為個人資產的情況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23年離婚房產分割新規定?來看看怎麼具體怎麼執行吧!

2023年離婚房產分割新規定?來看看怎麼具體怎麼執行吧!

另外2023年1月1日,現行《婚姻法》正式廢除,《民法典》正式生效,還有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

新離婚篇中增設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僅限於夫妻協議離婚。

2023年婚姻法的離婚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意思是法院調解夫妻矛盾是必經程式,調解不成,判離。下面是調解無效離婚的情形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這個好理解,就是有倆老婆或倆...

中國婚姻法2019新規定退親,中國婚姻法2016新規定退親

一般退給彩禮錢 首飾 大額的見面禮金,就不需給其他小額錢了,比如說吃飯錢。性行為是雙方自願,法律沒有有關補償的規定。由於雙方還不是法定婚姻只是定親在彩禮返還的問題上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

2023年婚姻法離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的離婚條件分兩種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條件 新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