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2 3以上表決權是什麼意思

2022-02-07 06:49:29 字數 5577 閱讀 1503

1樓:百家百談

《公司法》中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意思是: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司法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樓:夏天癲癲癲

《公司法》中2/3以上表決權的意思是公司法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表決權是公司賦予股東的權利之一,是股東依據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資比例對於公司的運作進行管理和提出意見及建議的權利。

在公司決定要合併或者是分立,公司的註冊資本有變化以及公司章程要做出修改的等這些重大事項的情況下,公司必須要有2/3以上的股東同意,並且在這裡是不包括2/3的,這是我國的公司法保障了股東在公司充分的話語權。

3樓:莫念v勿忘

《公司法》中2/3以上的表決權是指:

若企業的章程中說股東會做出決議時,必須代表公司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中三分之二表決權是指出資額度達到三分之二的股東的表決,對於某公司來說,可能一**東就能達到這個數。股東的參股比例有多少,就代表著他有多大的表決權。

其中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股權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

《公司法》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怎樣理解?

4樓:匿名使用者

假設是普通的內資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除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表決權按股東出資比例折算。

理論上你說的情況是可能的。小股東唯一能保護自己的,是股東會決議違法或者股東會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章程的,小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5樓:銀俗金不庸

60%不行,不到2/3.如果佔67%或以上則他說了算。

畢竟他要對公司承包大部分責任。

6樓:鍋仔

在當初設立公司章程的時候就應該商量好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2/3表決權通過的有那些決議

7樓:帥氣的小宇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8樓:戎州六年

1、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金

2、公司合併分立或解散

3、變更公司形式(即從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4、章程修訂。(其實,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金、公司合併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必然導致章程修訂。但是,為什麼公司法會把公司章程修訂再列出來,我個人的意見是對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比如組織機構的產生方式、解散和清算的方式等。

其他的比如 股東 名稱或者住所的變更,導致公司章程修訂的,是不用股東會2/3以上表決權通過的,這種情況下,難道公司股東會不通過,股東就不能改名字麼,顯然不可能的)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情。

需2/3以上股東同意的條款有哪些?

9樓:矽谷創業快訊

需2/3以上股東同意的條款有《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1、《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係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迴避表決。

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並應當提供網路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應當單獨統計並予以披露。

3、《上市公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4、《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10樓:湖北武漢陳律師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發行管理辦法》第二條:上海公司申請在境內發行**,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指下列**品種:(一)**;(二)可轉換公司債券;(三)證監會認可其他品種。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該回避。第二十六條

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一)轉股**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五條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第七十七條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二)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五)股權激勵計劃;(六)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上海**交易所**上市規則》(2008 年 9 月第六次修訂)9.10 除前款規定外,公司發生「購買或者**資產」交易,不論交易標的是否相關,若所涉及的資產總額或者成交金額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經累計計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除應當披露並參照第 9.

7 條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外,

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9.11 上市公司發生「提供擔保」交易事項,應當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進行審議,並及時披露。

(四)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擔保;前款第(四)項擔保,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11.6.

5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11.7.4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合並方案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

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關於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其發行股份**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後,提交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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