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 檢察院階段性認定有罪或無罪是否違反原則

2022-02-07 03:47:44 字數 5016 閱讀 5122

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公訴案件進行審判的時候,如果證據不足或者犯罪現實不清等情形的,可以判處犯罪嫌疑人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樓:深圳文律師

所以在公安偵查以及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稱呼的是「犯罪嫌疑人」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了,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獨立行使,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也是為什麼今年早些時候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出庭受審時不得穿被羈押時穿的那種馬甲,就是為了貫徹這一原則,不能將主觀觀念加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檢察院公訴有罪,法院判無罪可以嗎?

4樓:矽谷創業快訊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公訴案件進行審判的時候,如果證據不足或者犯罪現實不清等情形的,可以判處犯罪嫌疑人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5樓:

完全可以。

一、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傳統性的刑事犯罪,如盜竊、故意傷害犯罪等,雙方在證據認定上,一般會有共同的認識,這種情形出現是比較少的。

二、但對於新型犯罪,在罪與非罪的認定上,本身就有分歧時,檢察機關認定是有罪的,法院不一定認同這一觀點,判決無罪也是有可能的。

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有顯著不同。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6樓:

如果證據充分證明被告無犯罪事實 那麼判無罪是可以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這麼做,人民法院可以獨立行使審判權,對被告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判決,即使是檢察院也無權干涉。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8樓:落花人獨立法學

可以,不過概率太小了

緩刑期間公安局認定有罪但檢察院認定無罪還會收監嘛?

9樓:正氣長春

是否構成犯罪,依法由法院判決。

如果是法院已經宣告緩刑,公安機關就不能再認定有罪,檢察院也不能認定為無罪。

應該是取保候審期間吧?

如果是取保候審期間,公安局認定涉嫌犯罪,而檢察院認定不涉嫌犯罪的,公安局應立即放人,同時,向上級檢察院申請複議。

10樓:深圳智高點智慧財產權運營****

不會,如果不是被執行人主動違反法律,是不會被撤銷緩刑的,法律同樣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利。

根據《刑法》

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69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11樓:匿名使用者

請明確您的說法,如果處於緩刑期間,那麼已經判刑了,你的問題就沒有意義了

如果是被逮捕的話,公安機關認定有罪移送審查後檢察院認定無罪,有可能會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也有可能不予起訴,具體要看案件情形

檢察院認定有罪法院判決可能無罪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公訴案件進行審判的時候,如果證據不足或者犯罪現實不清等情形的,可以判處犯罪嫌疑人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13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理論上可能,實際中這種情況極其稀有,畢竟學的是同一套法律,會有這種截然不同觀點的情形很少。而且現在對程式等控制很嚴格,不大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14樓:匿名使用者

現行司法體制下,檢察院是公訴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

檢察院認定有罪意思是檢察院以嫌疑人犯罪的理由進行公訴。法院依據事實、理由和法律對案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包括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

法院宣判 證據不足而無罪,公安機關是否要撤銷該刑事案件?或者檢察院要如何處理該案件?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繼續偵查,但在沒有新證據的情況下,就同一事實再提起公訴,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最高院司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七條 案件經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二)對於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至(九)項規定之一,需要補送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三)對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人民檢察院依據新的事實、證據材料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很明確,有新證據只要在追訴時效期內可以追訴。

16樓:濟南閆律師

不成立的罪名不能繼續偵查,也不能再由檢察院再提出公訴,因該案已審理完畢。

17樓:康語彤

不成立的罪名不能繼續偵查,也不能再由檢察院再提出公訴。

18樓:

不再偵查了,除非抗訴,提交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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