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取證後認為無罪,還用移交檢察院嗎

2021-08-29 09:31:55 字數 4909 閱讀 6368

1樓:封疆大吏

不用移交檢察院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對於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2樓:舊人夢灬丶

公安機關認為無罪的則不會移交檢察院。公安認為有罪且應該被刑法處罰才會移交檢察院。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發現當事人無罪的,應當撤銷案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1丶沒有犯罪事實的;

2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丶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丶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丶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丶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3樓:睿智小寧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發現當事人無罪的,應當撤銷案件,不會移交檢察院。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2、第一百八十四條 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製作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檔案,或者凍結的財產,除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

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4、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以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對於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偵查。

擴充套件資料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要經過這幾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階段:

(一)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二)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三)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四)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五)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2、審查起訴階段:

(一)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二)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審判階段:

(一)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的,應當決定**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二)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4樓:墨汁諾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發現當事人無罪的,應當撤銷案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對原犯罪嫌疑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1、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2、第一百八十四條 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製作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檔案,或者凍結的財產,除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3、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4、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以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偵查。對於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偵查。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處罰主要是人身罰和財產罰,但主體是人身罰。具體情況是:

一、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群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屬於主刑的一種。

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按照刑法的規定:

(1)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群依法矯正。

(3)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服從有關規定;勞動中應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宣佈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期羈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刑的特徵是:

一是刑罰的最低檔;

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

三是勞動有報酬。四是羈押時間可抵刑期。

二、拘役: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三、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

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於中心地位。

四、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五、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死刑是我國刑罰中最重的一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因此,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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