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產能在離婚時分割嗎

2022-02-01 05:47:22 字數 2923 閱讀 5246

1樓:谷青的古詩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父母出於各種情況的考慮會出資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這種情況法院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對未成年子女的贈與,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該房產視為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而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的房產,房產證登記在子女名下的,一般不能視為家庭共同財產。但此種認定在人民法院判決中並不絕對,法院仍會根據不同的案情作出更符合實際情況的判決。

我國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則是以登記為準,根據《物權法》第九條,房屋產權應該以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為準,本案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為袁某。但是登記並不必然確定不動產的物權歸屬。根據《物權法》解釋(一)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援。

本案房屋雖然登記在袁某名下,但從原、被告購房出資能力、共同生活、居住使用情況等方面進行分析,認定鍾女士對登記在袁某名下的房產進行了出資,更符合客觀事實。首先,本案中袁某於2023年就已經結婚,故2023年購買房屋時,其是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其次,袁某間歇性從事運輸行業,收入不穩定,且其與2023年結婚後,次年生育小孩,自身開支應當比較大,其獨立出資購房是相對困難的。

而鍾女士與袁先生的收入表明其在購買房屋時具備出資能力。再次,訴爭房產建成後,鍾女士、袁先生及袁某等一家人一直共同居住,從中很難認定鍾女士、袁先生的出資對其子女有贈與的意思。

因此,雖然房屋產權人為袁某,但不能因此否定其他出資人對此該享有的房屋份額,否則根據《物權法》第七條,將會損害鍾女士與袁先生合法權益。鍾女士與袁先生在購買訴爭房產時出了資,該房屋應屬家庭共同財產,鍾女士對登記在袁某一人名下的訴爭房產享有要求分割房產份額的權利。

最後,根據《民通意見》第九十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因此,鍾女士對訴爭房屋具體份額的分割,可以結合鍾女士與袁先生收入與開支的實際情況分析確定其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求採納哦~~

2樓:

只要能夠證明、該房產屬於共同財產、就可以分割!-.

3樓:上海鄒連香律師

你好,不能的,已經屬於孩子個人財產了。

4樓:白鴿子朗讀者

如果監護人指定為誰,那麼房子就歸誰管理,但是必須是孩子未滿18週歲,如果孩子已成年,那麼屬於孩子自己的資產。

5樓:麥全

不動產以產權名決定產權的歸屬,因此,房子跟你們沒有關係。你們離婚只能分割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

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產 離婚時可以分割嗎

6樓:搜狐焦點

很多購房者,尤其是名下有多套房產的購房者,為了避開限購政策,會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孩子的名下。如果婚姻難以繼續,離婚之後,這套房子該怎麼處理呢?看看律師的專業解答。

案例:

區先生為規避限購,和妻子前幾年以兒子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子,房產登記在他們兒子名下,現在準備和妻子離婚,登記在兒子名下的這套房產如何處理?如果兒子的撫養權歸妻子,妻子以後能否把兒子名下的房子賣掉?

律師解答:

律師指出,房子屬於不動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則子女為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所以,夫妻離婚時對於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是不能隨意處置的,一般由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代為保管。

雖然購房款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房子也登記在其兒子名下,視為夫妻雙方對其兒子的贈與,該房產是區先生兒子的個人財產,歐先生離婚時不能對其兒子名下的房產進行分割,離婚後,有撫養權的一方也不能隨意賣掉該房產。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5-12-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7樓:稻子

案例:小朋12歲的時候,爸爸媽媽給他買了套房子,並寫在了他的名下。可14歲時,爸爸媽媽離婚了,離婚協議約定小朋名下的住房分割給他的爸爸蘇某所有。

可是房產過戶時小朋的媽媽楊某作為監護人之一拒絕簽字,於是蘇某將母子二人告上法庭。日前,法院駁回了蘇某要求楊某協助辦理產權證的訴訟請求,因為父母也無權隨意處置子女的財產。

2023年,小朋的父母辦理了離婚手續,簽訂離婚協議書,該協議約定:小朋隨男方生活,女方不負擔生活費,孩子撫養費由男方負擔。雙方共有住房4套,其中小朋名下的住房歸男方所有。

離婚後,雙方需協助對方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經調查瞭解到,小朋名下的住房檔案內的一份協議顯示:由於小朋是未成年人,其母親楊某作為小朋監護人之一在該協議書上簽字。

法院認定,小朋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蘇某、楊某的離婚協議中將小朋名下的住房歸男方所有的處分屬於侵害小朋利益的行為,應屬無效約定。判決駁回蘇某要求楊某協助辦理小朋名下住房所有權變更的訴訟請求。

分析:《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孩子名下的房產就是孩子的財產,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在不損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為管理,但不能隨意處置。例如父母不能將房屋贈送給別人,也不能以低價出賣。如果夫妻雙方明確表示將房子贈予孩子,且房屋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房子的產權人就是孩子,那麼房產就是孩子的財產,父母離婚時孩子名下的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父母確需處置孩子名下的房產,實踐中,房產管理部門會要求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在轉讓合同中說明理由,並對合同進行公證,以避免自己(房管部門)在出現糾紛時成為被告。本案中,蘇某、楊某的離婚協議中將小朋名下的房產歸男方所有的處分屬於侵害小朋利益的行為,應屬無效約定。

8樓:方凡佳律師

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離了婚,夫妻能分割這部分房產嗎?

兒子名下離婚時房產怎樣分割,孩子名下的房產離婚時能分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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