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贈予子女的房產要收回可以嗎

2022-01-21 20:06:03 字數 2905 閱讀 9540

1樓:歐陽一鵬律師

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區分根據民法典及民法的相關規定,房產屬於不動產,其所有權一般原則以登記為準,但並非登記人就是絕對的權利人,如果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是權利所有人,可以要求更正和確權。也就是說,雖然房產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但這並不能完全證明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該名子女,而應考量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離婚時,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能否分割,首先要確認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於子女的財產。

對於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權屬問題,目前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一、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屬於子女一人,父母將不動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是贈與

這種觀點的依據在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即房屋的所有權在法律上應以登記為準。既然父母已經以其子女的名義購買了商品房,並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那麼房屋的所有權人就是其子女,而不是父母,這樣登記的房產自然不能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再進行分割。

父母將不動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成立贈與或者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實際控制人為父母,該房產的真正權利人為父母

這種觀點的依據在於:物權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有可取信於社會公眾的外觀表現形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我國目前採用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公示方式為登記。但不動產物權的登記應區分外部效力和內部效力。

對外效力是指基於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一旦不動產物權經登記,善意第三人基於對登記的信賴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內效力則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權利人。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夫妻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將房產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但這並不能完全證明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該名子女,而應考量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通常可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及子女共有財產。因而應當進行區分,如果父母和子女不存在借名登記或者登記錯誤以及其他原因的,視為對子女的贈與。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物權法》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與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2樓:易書科技

我國《合同法》186條有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本案中人民法院並沒有依據上述規定支援王先生,其主要有理由有兩個: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8條1款「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之規定,是離婚時夫妻雙方對於共同財產的分割行為,而離婚協議一旦簽訂,那麼任何一方都是不能反悔的,所以本案的情況不同於一般的房產贈與行為。這是人民法院進行判決的第一個理由依據。

二、即便如當事人所言,這是一種贈與行為的,但該房屋在贈與之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說要認定為贈與的話,那麼也屬於夫妻共同贈與,而非當事人一人贈與,因此對於共同贈與的財產,一個人是無權單方面撤銷的。

3樓:彌茂

朋友你好。

既然已經贈與了子女。

相關手續已經辦好。

要想收回來恐怕是不可能的。

除非你的子女同意。

4樓:隔壁一w叔叔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離婚後,贈與子女的房產不能收回。

離婚時贈與子女房產能夠撤銷贈與嗎

5樓:南京李平律師

司法實踐觀點如下:1.協議離婚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如因客觀原因無法立即辦理過戶手續,需要父母與子女另行簽訂贈與協議,交付產權憑證,並由子女實際佔有贈與房產;2父母對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未成年子女房產的行為,無權單方申請撤銷…….

6樓:走在囧途

離婚時贈與子女房產能不能收回房產是可以參照條款:

1、房產的歸屬屬於我國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不動產,若你還沒有將房產轉移到你兒子名下,則表示贈予還未完成,房子還是你的。

2、若房產已經轉移,則現在房子的實際所有人是你兒子,是不能收回的。

3、如果當初贈予時有贈予合同,並且寫明你可以繼續居住,則你兒子違反了該合同,你可以基於此撤銷贈予,要回房子。撤銷的期限從你兒子將你趕出之日起一年。

4、如果當初贈予時沒有簽訂合同,除非你有其他證據證明讓你繼續在房子里居住作為你當時贈予房屋的條件。否則,你並不能依據你兒子不讓你住了就收回房屋。

5、當初離婚時你將房子贈予給你子女,但是也出於你自願,並沒有欺詐方面的事實。

6、贈予完成後,贈予人不能依據贈予之後自己的經濟狀況發生改變或其它情況,而要求受贈人返還贈予物。所以不能因為你現在的經濟狀況而要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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