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6年,已口頭告知領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未提交辭職申請,想要領取經濟補償金怎麼辦

2022-01-04 21:24:57 字數 797 閱讀 7377

1樓:習慣等於幸福嗎

按《勞動法》規定,由勞動者自己提出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單位同意和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許有希望,就看單位領導了。

沒有想好就告知領導,你就被動了。他們知道了你要走,不給你補償金怎麼辦?沒有補償金你不走了,今後單位領導怎麼看你對待你呢?

建議你積極和領導溝通,希望他看在你工作6年的份上給一些補償金,看你的運氣了。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單位同意,若單位不同意就不存在協商解除一說,更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的可能。且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不能提交辭職申請,因為辭職是你的個人行為。

3樓:

需要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4樓:法律界金牌律師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即: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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