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法!求「」好心人幫忙

2022-01-04 07:06:05 字數 3722 閱讀 2067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8年修改後的勞動法,蒐集好,你認為有用的資料,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到勞動局去告你們公司。拖欠加班費是違返勞動法的,你可以要求付雙倍的。新勞動法規的違約金沒有這條內容,你可以以單位不支付加班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還可以要求賠償。

3樓:充氣超人

如果僅僅是想離職,可以以單位加班不支付加班費(需要有證據,你最好拿到考勤原件,或者是其他間接證明也可以,比如維修工的維護記錄,生產工人的跟單表等等)為由解除合同,這樣單位還應該給你補發工資,並支付補償金的。

4樓:半導體招聘網

可以以單位加班不支付加班費(需要有證據,你最好拿到考勤原件,或者是其他間接證明也可以,比如維修工的維護記錄,生產工人的跟單表等等)為由解除合同,這樣單位還應該給你補發工資,並支付補償金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可要自己查閱《勞動法》 如果公司的協議和勞動法牴觸,那就按照勞動法規定的執行

6樓:

先請您放120個心 我向你介紹一下勞動法相關規定吧:一: 勞動法規定如果需要額外加班,必須同員工進行協商,而且每一個月加班累計不能超過48小時 二:

如果是五一·十一等法定假日加班,加班費應按平時工資的三倍支付 三:像這樣的條款中注的【違約金】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相關規定,所以是無效的 要知道,無論員工是否簽了字,只有在條款符合勞動法時才有效 所以要起訴的話,你必定是勝者!

關於勞動法,工資問題,請好心人幫忙解答,謝謝

7樓:老夫長嘯

這個用人單位勞動時間長,向員工收取押金,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律法規,你母親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告訴他們,如果不給工資就去當地勞動管理部門投訴,看他們怎麼辦(罰款就夠他嗆)?但你要收集好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押金收據,辭職報告等,以備不時之需。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8樓:趙耀榮律師

1、按照法律規定,辭職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

2、即便辭職不成立,工資也應當如實支付;

3、至工作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提供身份證、勞動合同、勞動仲裁申請書等等。

9樓:晴天小憨

就算曠工,也只是可以以曠工的名義把你媽媽開除,但是之前工作發生的工資是需要支付給你媽媽的,「曠工六天就抽出所以工資」是違法勞動法規定的,所以是無效的規定,當然如果超市說你媽媽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所以要你媽媽支付違約金,正好用這部分工資抵扣,那就是另一回事,但是即使是這樣,也應該有書面的東西讓你媽媽簽字確認才可以扣,所以超市這麼處理是肯定有問題的,建議你媽媽去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

10樓:

你母親是50歲/55歲正常退休的?如果是,那就【根本不是勞動關係】,是普通的勞務合同糾紛。

退休了就不是勞動關係了。除非雙方有其他約定,否則任何一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如果工資有爭議,留好證據(證人證言,錄音,工作證件,公司的書面材料等等),不需經過勞動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訴,通過工商局或其**查詢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在單位註冊地或你母親實際工作地起訴。

你不怕麻煩的話,可以到人社局勞動監察那邊投訴試試,或者去勞動仲裁,但是基本上不可能管,因為不是勞動關係。

11樓:求知新生

不論曠工與否,都要按實際工作的時間支付用工的工資。你要證明你媽的勞動關係,另外還要證明15個小時以上加班的確認,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具體可以勞動仲裁,你可以到社保中心去法律諮詢一下。

要起訴也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12樓:十年德芙

你這不是勞動關係 最多民事僱傭 所以不叫工資 曠工扣除也不能說違法 一切以合同為主

求好心人幫忙起名字求好心人幫忙在過幾天兒子就要出生了想給兒子起個好聽的名字。不要俗氣的就行。本人姓姬叫姬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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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手相非高人不能看,這裡估計沒有。太複雜了。你不是個安份守己的人,生活倒是一輩子不愁,頭腦也靈活,但想法太多,人表面賢淑但太強勢,婚姻的話如果你老公性格溫柔還好,假如雙方都強勢,婚姻很難幸福。眼光比較高,一般人看不上,這是好也是壞 求好心人幫忙看看面相手相 眼神不定,缺信心定力,懷疑心強,不易輕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