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已經被檢察院退回派出所派出所會如何解決

2022-01-03 23:34:26 字數 5229 閱讀 5775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將刑事案件向檢察院移送起訴後,被檢察院退回的,公安機關主要是有二種做法:

1、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進行補充偵查,並在一個月後向檢察院再次移送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2、如果在案件被檢察院退回後,公安機關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將刑事案件向檢察院移送起訴後,被檢察院退回的,公安機關主要是有二種做法:

1、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進行補充偵查,並在一個月後向檢察院再次移送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2、如果在案件被檢察院退回後,公安機關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樓:網球寶貝

為什麼退回?

1、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將羈押的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變更強制措施;無罪的作出撤案決定。

2、退回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結束後,會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3樓:博愛傑傑

1、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公安機關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樓:匿名使用者

那得看被退回的原因,剛才那個朋友說的對。

1、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將羈押的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變更強制措施;無罪的作出撤案決定。

2、退回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結束後,會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5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偵查 變更強制措施 或者撤銷案件

刑事案件被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會怎麼樣

6樓:love周律師

公安機關將刑事案件向檢察院移送起訴後,被檢察院退回的,公安機關主要是有二種做法:

1、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進行補充偵查,並在一個月後向檢察院再次移送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2、如果在案件被檢察院退回後,公安機關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7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什麼原因退回,是退回補充偵查,還是什麼原因,情況不一樣!

8樓:風塵世射手

繼續偵查補充查清事實和證據

刑事案件被檢察院退回到公安局後可不可以調解

9樓:律兜諮詢1號

是可以以緩刑的形式來處理的、管制刑的刑事犯罪,情節較輕,如果是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起刑點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還中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調解只是減輕處罰的一個步驟。如果是嚴重的犯罪則不存在調解後就放人的,只有經過法院審理不是任何刑事犯罪都可以調解的,一般只有有明確的侵權人與被害人的才允許調解,可以減輕刑事責任的處罰力度,對其予以適當的懲處,提出不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的,但調解不代表就可以放人,從而確定其是有罪還是無罪,如果經查屬於無罪就應立即放人,如果罪行輕微,也可以經教育後放人,如果罪行較重,只能減輕處罰,也就是必須承擔刑事責任,而因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所以不會是調解達成協議後就放人,受害人在得到一定經濟補償後,不能一放了之。

但檢察院退回公安的案件,如果是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是應當先把事實查清,把有罪無罪的證據查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被告人真誠悔罪  不管是否退偵,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只要法院判決之前,只要符合條件的都可以進行刑事和解

不可以,你以為民事呢,檢察院退回是因為證據不足,法院可以調劑,有強制執行力。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過很難。除了請律師,並且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刑事案件被檢察院退回到公安局後可不可以調解?

11樓:邶丹析培

是可以以緩刑的形式來處理的、管制刑的刑事犯罪,情節較輕,如果是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起刑點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還中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調解只是減輕處罰的一個步驟。如果是嚴重的犯罪則不存在調解後就放人的,只有經過法院審理不是任何刑事犯罪都可以調解的,一般只有有明確的侵權人與被害人的才允許調解,可以減輕刑事責任的處罰力度,對其予以適當的懲處,提出不再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責任的,但調解不代表就可以放人,從而確定其是有罪還是無罪,如果經查屬於無罪就應立即放人,如果罪行輕微,也可以經教育後放人,如果罪行較重,只能減輕處罰,也就是必須承擔刑事責任,而因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所以不會是調解達成協議後就放人,受害人在得到一定經濟補償後,不能一放了之。

但檢察院退回公安的案件,如果是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是應當先把事實查清,把有罪無罪的證據查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被告人真誠悔罪  不管是否退偵,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只要法院判決之前,只要符合條件的都可以進行刑事和解

不可以,你以為民事呢,檢察院退回是因為證據不足,法院可以調劑,有強制執行力。

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律師可以在檢察院影印卷宗嗎

可以,bai 律師有權查閱 摘抄 du複製本案的卷宗材料zhi 根據 中華人民dao共和國律師專法 第三十四條屬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 摘抄 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收集 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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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從法院退回檢察院是不是證據不足,還會退回辦案單位嗎

你好,這種情況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後還會起訴的。法院退回檢察院是不是證據不足,還會退回辦案單位嗎 一般都退到檢察院,檢察院就重新調查取證。重新找新的證據。刑事案件,第一次沒有批捕,第二次審查起訴,案子再次退回辦案單位,辦案單位對嫌疑人還能怎麼樣,是不是 辦案單位就是當地公安局咯,辦案單位會再找當事人去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