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溝通,才能讓上司不會拒絕我的辭職呢

2022-01-03 23:08:19 字數 5414 閱讀 9480

1樓:鵬小隻

職場的工作也是不容易的,它要比我們在學校的時候要更加複雜。想要找到一份合適自己的工作是特別的麻煩的,你不僅僅要考慮自己的方面還要去觀察公司所在的環境,是不是能夠讓自己工作得舒心快樂。但是一般這種情況下,我們都是在外表上看不出來的,需要在公司當中進行一些親身體驗才會有一定的瞭解,再去考慮是不是要繼續留下來。

但是去找老闆去辭職也是一件比較讓人頭痛的事情,因為老闆不會想讓員工那麼順利的辭職。他也是特別缺人手的,這個時候可以選擇這兩個辦法,第一去私下找他談這個問題,第二,如果他不同意的話可以去相關部門進行諮詢。

第一,如果你在工作崗位幹了很長的時間,那麼你就可以選擇去跟老闆談一談辭職的問題,如果你的能力夠強的話,老闆肯定會給你升職加薪,留住你的心。或者給你換一個更加舒服的崗位,但是如果他並不這樣做,而且不同意辭職的話,你就可以選擇第2個辦法。

那就是去相關部門進行諮詢,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員工進行辭職的時候是不需要經過老闆同意的。一切要看自己的意願。不過一定要問清楚所要進行的流程,不要去盲目的被憤怒衝昏了頭腦,急於求成,只會一事無成。

所以說當辭職不成功的時候,就可以使用這兩個方法去跟你的老闆進行溝通。

2樓:匿名使用者

真心溝通說明繼續在職的困難,展現誠意把接任的人都教會教好,上司無困難無憂心就會同意。

3樓:小胖雞的守護者

辭職是你作為員工的權利,你的上司是不能拒絕你的辭職的,一般根據勞動合同你必須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並在30交接你手頭的工作,工作有始有終才是優秀職場人的素質。

4樓:在希臘神廟吃湯圓的夕月

你可以將你辭職的原因與上級進行溝通。同時站在對方公司的角度,來與上級來談如何做好的工作安排問題。

5樓:shine羊麼麼

提出他無法滿足的條件,也不算說條件,就說你的願景,陪伴家人,發展方向不一致等等可以

6樓:生薑阿敏

堅持你自己,表明決心。留住一個心走的人沒有,老闆知道的。

7樓:

辭職是員工的權利,只不過週期要看當時合同寫的什麼樣子的,一般都是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材料。 稍微委婉一點的跟老闆說一下,說出自己的難處,應該不會拒絕,如果是老闆無禮要求,而非你自願不讓你走的話,可以考慮走法律。

其實辭職很簡單,很多人可能礙於面子或者交情什麼的不好意思去說,鼓起勇氣,其實說出來了也沒什麼大不了,總歸是要邁出這一步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你辭職,他又拒絕不了。

9樓:匿名使用者

要移民了,那麼能不辭嗎?

10樓:和攜

實話實話,說出自己的困難,還不行,說出勞動法規定!

11樓:深知我心

就說家裡有事,實在是很感謝公司的挽留,會好好幹好剩下的工作。

有哪些讓領導無法拒絕的辭職理由?

12樓:魔鬼零零七

你可以按照勞動法中提到的辭職,不用擔心對方不放人。當然個人覺得辭職與否和老闆答不答應要看你的能力,如果你的能力夠強,你就算平日裡有一些毛病老闆都不會在乎,甚至是覺得你有個性!可如果你這個人沒什麼能力,卻偏偏還喜歡找事,你辭職的時候怕是老闆開心都來不及吧!

所以你看看自己是哪種人,如果是後者,那麼也不必擔心老闆不放人了。

1,辭職的正當理由非常重要,只要你辭職的時候用的理由正常,你的老闆根本無法拒絕,當然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但不能走,就是你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不僅沒有補償還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你還辦不成離職,還會給你以後的就業帶來很大的麻煩。

2,我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的規定。這不僅是合法和合規的,你還可以馬上離開,不需要提前30天或單位的批准。總的來說,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一些錯。

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辭職。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上的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可以在沒有任何理由或批准的情況下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要求對方替你辦離職手續。

不過個人建議如果不著急,還是等做完一個月,對方找到人手再走也不遲。

13樓:系外星系

辭職有理,休息無罪。下面是職場中各色人等38個辭職理由,辭職理由怎麼說這個難以啟齒的問題,將不再困擾著你。

38個辭職的理由

一、以家庭原因辭職的理由

1、家裡孩子太小,離不開。

2、家裡準備蓋房子。

3、家裡莊稼要開始收割。

4、家裡發生了鄰里糾紛,要回去處理。

5、兄弟或姐妹要結婚,辭職回家。

6、父母生病了,需要回家照顧。(這個離職原因要慎用,如果不是實際情況不能這樣說,那相當於詛咒父母)。

二、以個人原因的辭職理由

1、身體吃不消。

2、自己要回去結婚。

3、回去讀書,再也不打工了。

4、我水土不服。

5、我非常想家。

6、自己太笨,學不好技術。

7、我不適應眼前的崗位。

8、我個人在這裡沒有發展。

9、我與這裡人相處不來。

10、我承受不了這樣的工作壓力。

三、以公司原因的辭職理由

1、工資太低。

2、時間太長。

3、環境太差。

4、上班太累。

5、沒有休息。

6、領導對我不公。

7、車間太熱。

8、管理太嚴。

9、分配的崗位不好。

10、領導總是批評我。

11、生活及住宿條件不好。

12、車間裡的活太重。

四、以其他原因辭職的理由

1、我要換個環境。

2、我親戚叫我到他那裡去。

3、有親戚開店叫我過去幫忙。

4、我女朋友懷孕了。

5、我沒有了生活費,公司又不借給我,我辭職。

6、我一到上班就頭疼。

7、我這裡沒有老鄉。

8、我老公(老婆)不要我幹了。

9、在這裡體現不出我的人身價值。

10、我看不慣這裡人的工作作風,眼不見為淨,我要辭職。

還有一個辭職理由:我要回家去找物件了,要不就耽誤了青春了。

這個理由也是比較厲害的。因為私企的老闆都知道,自己的企業就是「血汗工廠」。員工從早上頂著星星進廠,要一直幹到披著月光才下班,真是沒有時間談戀愛呀。

14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辭職的決心很大,又怕領導不批,那我就來說幾個真的讓領導無法拒絕的理由。

首先,如果是女性的話,直接給領導說我懷孕了,想辭職,還請領導批准。保證領導聽完立馬簽字蓋章,最後還得來個十八里相送,為什麼,你這一辭職給公司省錢啦,要不然在你產假期間還得發基本工資,萬一休完產假你就辭職,所以一聽這就要立馬簽字批准的。

其次,老家要拆遷了,自己要回去辦理一切相關事務。拆遷可不是一兩天就能搞完的,基本要幾個月才能搞順利了,拆遷談判,拆遷後自己住那,有什麼補償,拆遷款是多少,房子能補幾套等等,是個非常複雜的流程。領導也會批准的。

然後,領導我要漲工資,自己本來是6000元一個月,現在要求翻倍,不然就辭職,這時自己就要扮演好裝傻充愣的人物形象,領導一開始肯定會很吃驚的,等冷靜下來想想,也會很快給你答覆的。

最後,實在不行的話,就在公司放出話,說自己很快就會辭職的,讓公司內部傳揚開來,領導也會聽到風聲的,時機一到你就提辭職,領導絕對會批准的。

總之,自己只要想辭職,理由有千千萬啊。

15樓:來自妙道山狂熱的懶羊羊

可以說自己不能勝任這份工作,雖然在公司裡面已經待了一段時間,但是也沒有做出什麼業績,如果自己再在這裡面的話,不但不能給公司帶來什麼好的業績,自己也不是很開心,所以覺得還是不能夠在這裡再去待下去了,希望領導能夠同意。

或者也可以說自己是家中有事情,不能夠在這個城市繼續待下去了,想要回老家工作。

我覺得現在很多公司裡,其實如果你想辭職的話,老闆還是會非常痛快的同意的,因為畢竟現在市場上最不缺的就是人才了,每年都會有大批的畢業生面臨著找不到工作的問題,如果你不想繼續幹下去想要辭職的話,應該會有大批的大學生等著要應聘,所以就算你想辭職的話,領導肯定會非常痛快的就同意的。

除非你真的是那種非常優秀的人才,我覺得對於這種人來說,公司肯定會非常拼命的挽留你。就比如說會給你各種豐厚的待遇,可能會漲工資發福利之類的。

如果你說自己可能家裡的經濟條件比較的困難,公司的工資確實不足以維持自己的生計,那麼公司就會想要讓你說出來你一個理想的**,這個時候你可以說一個比較高的**,如果公司無法滿足你的話,那麼你就可以順利的辭職了。

16樓:爵爺的網路

1、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2、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這不但合法合規,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一般單位在這些問題上都會出錯的。

3、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提出辭職。並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4、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

17樓:aa微湖來客

辭職可以有理由,也可以沒有理由。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只需要通知用人單位到期就可以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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