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後被告人不給錢我們申請強制執行。可是法院讓我們去找線索說我們不給地址他們就沒有辦法找不到

2021-04-21 06:17:31 字數 3370 閱讀 1154

1樓:聖多瑪斯

這是現實,法院判決容易,但往往執行是最難的,被告不給錢,法院可以凍回結他的賬戶,甚至可以查封答他的住所,但前提是需要給被執行人留有生活必需的財產和物品。本來這是為了照顧被執行人的生活,但有些人就是喜歡鑽法律的空子。對於這種情況,高院不久前出臺了一個規定,就是把法院,銀行,車管所,房管局等部門聯合起來,成立一個執行中心。

希望通過這個執行中心查到被執行人的財產。

現在的人都變聰明瞭,誰會傻傻地等著法院的人來查封他的賬戶,扣他的車,押他的房?

這是一個需要法院與被執行人鬥智鬥勇的時代。倒黴的就是,法院做事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有的事能做,有的事不能做。但是被執行人就不顧忌那麼多了,想怎麼胡來就怎麼胡來。

大不了就信訪,找**。說什麼法院貪贓枉法啦,收**賂啦,有潛規則啦,不讓老百姓過日子啦等等這之類的話。執行人因為法院不能滿足他們的要求,往往也埋怨法官,埋怨法院。

結果就是人民們都站了起來,指責法律的黑暗,指責這個世道不公平,指責法院不能司法為民。

法院判下來被告不肯給錢,然後我們申請了強制執行,星期一被告打**給我的律師說讓他一起去,再便宜一點

2樓:蒙古

你們和律師沒協議麼?律師應該從你們拿到的被告手裡抽錢的吧,你們拿不到不就代表他也拿不到麼

官司贏了,被告在法院有人,我們也申請強制執行了,但就是不給強制執行,

3樓:逍遙

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法院在收到執行申請後六個月內不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下是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從法律層面給了你解釋,我就說點補充。執行難是個老問題。正因為如此,很多時候法院都會以此為藉口。但是,還有很多時候是確實查不到財產線索,這就需要你配合。

像你這個案件,如果你確實知道他有財產的,你要向法院提供。有助於執行;否則,時間一長法院為了清理積案搞一個執行中止,你就難搞了!如你有提供線索,而且對方也有財產,法院一直沒有去執行。

你就投訴吧,這樣他們會有壓力自然就給你辦了。希望對你有幫助。

5樓:蛀蛀

據你提供的情況,可以對他的房屋進行拍賣。他不住說明這處舊房並非他唯一住房。對於車輛 你已經申請了財產保全 那麼車輛的車籍手續 是無法變更的,車輛的買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同樣也可以申請拍賣。

對於法院拖延執行的情況,你可以向法院領導反映 紀檢 檢察 上級法院 都是可以的。

6樓:五星茅房

超過六個月可申請上一級法院強制執行 你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沒了!

可是本案超過兩年,其中必定有一些事阻礙了工作的進行。如果你認為本案有人為的原因 你可以收集證據 向法院申請請相關人員迴避本案!

7樓:百度使用者

可以,也可以向紀檢部門反應

法院判決後,對方不付錢給我,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還是沒拿到錢,3年過去了,我還能去再次申請強制執行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的話,可以去申請恢復執行。如果沒有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就暫時不可以了。

第一次申請執行後,第二次能否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執行,需要結合第一次執行的具體情況區分判斷。

如第一次執行以裁定終結方式結案的,待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後依然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如第一次執行以中止方式結案,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線索後可以恢復執行,沒有必要也不能再次申請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而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9樓:匿名使用者

看了上述回答,我們打管司有用嗎,你們是執法人,你們在判案時被執行人的材料都在你們執行單位手裡,我們怎麼知到被執行人有錢沒錢,執行費交你們幹啥呢,欠款不還的人可以拘留呀,可以讓他帶款還呀,可以讓他按錢數判刑呀,中國的發律就知道收錢,我們打贏了官司確還賠了錢,律師費,不是錢嗎。讓我們去跟蹤查他有錢沒錢,我們要你們法律幹嘛,你們沒有辦法要錢,要執行庭幹嘛呢,收人錢才為人消災呀。

我也是官司打贏了花了我一萬多,執行庭工作人還讓我給他們買菸,吃飯,我第一次帶他們去了,沒要上,第二次去找他們,執行庭執行警察,說他們去了幾次家裡沒人,就根本沒去,我去找人家人家都徵遷了,又在附近買房了,我一個老百姓那有時間找他,我能找到嗎,我怎麼找,是不是人家給了你錢你們故意不找,我就不信還有你們找不到的人。你們是又從中在被執行人手中得了好處不想執行而已。我都五年了執行庭收了執行費,就不管不問了,你們的法律制度有用嗎。

我們能要上錢就不打官司了。這都是執法人員,不尊重法律,給法律丟人,給國家丟人。

10樓:四哥有法說

第一次申請執行後,第二次能否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執行,需要結合第一次執行的具體情況區分判斷。如第一次執行以裁定終結方式結案的,待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後依然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如第一次執行以中止方式結案,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線索後可以恢復執行,沒有必要也不能再次申請執行 。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而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1樓:匿名使用者

以後就不要找法院解決了,幾乎勝訴方都是拿著一紙空文,拿不到法院判決的錢的,同時打官司還要往裡添錢,這樣損失就更大了,到最後損失都由自己承擔,法院才不管這事呢,要想接著打還得拿錢,結果都是一樣的,對方不給,法院方你提不出財產**,他們才不管呢,我就是打到最後一分沒拿到,還往裡添了不少錢,只能自己認了,在中國就這樣,法院對老賴沒辦法,我都準備以後做老賴了,反正法院拿我沒法子,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找他,他說不在家,我看到他在家,他家有後臺,我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在前次執行程式完

畢之前,不能再次申請強制執行。除非第一次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已經依法終結。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而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中止了。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償還能力了,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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